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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企業在華被侵權獲得頂格賠償

司法保護外商知識產權力度不斷加大

2018年11月29日08:51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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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司法保護外商知識產權力度不斷加大

□ 本報記者 杜 曉

□ 本報實習生 史欣偉

打造國際一流的市場營商環境,需要為知識產權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中國宣布,堅決依法懲處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據了解,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和商事糾紛處理服務中心承擔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相關咨詢、指引服務工作,累計接受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相關咨詢60件,其中專利咨詢9件、商標咨詢35件、版權咨詢16件,涉及在中國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問題,受理知識產權投訴案件為零。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一個判例,再度向人們昭示了中國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決心。在沈陽山泰侵權芬蘭美卓一案中,即便在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法院依然均作出頂格判賠,共計判賠620萬元。

濫用其他公司名義構成商標侵權

芬蘭美卓公司是一家礦山機械生產企業,擁有“美卓”“西蒙斯”“諾德伯格”“巴馬克”等系列知名商標,近些年還在上海自貿區注冊了一家分公司。沈陽山泰旗下的兩家企業分別生產礦山機械和破碎粉磨設備。

在此案中,美卓公司稱,沈陽山泰與其既無合作亦無授權關系,卻在微信公眾號等發布信息,聲稱與美卓公司存在20年的許可關系,持有美卓圖紙,可以生產原裝美卓產品,宣稱“美卓質量、美卓質保、美卓一半的價格,都可以從山泰獲得﹔美卓有的,我們同樣也有”。沈陽山泰還將其生產的破碎機及備件產品稱為“美卓”產品,並抄襲美卓獨有的命名和編號系統。

美卓公司還發現,沈陽山泰在官網、微信公眾號和其員工facebook賬號上,都使用了“美卓”商標,在產品圖片上添加水印,另外在展會宣傳海報及產品宣傳冊上也使用美卓商標。

美卓公司請求,判令沈陽山泰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費用10萬元。

沈陽山泰辯稱,在歷史上曾與美卓公司的前身美國Rexnord公司簽訂過技術協議,因此在宣傳時提到了這段歷史,但工作人員使用時存在夸大情形,收到訴狀后,他們在官網和微信公眾號上的侵權行為已停止了。

“雖然有過合作,但也不能使用對方公司名稱借機宣傳自己的產品,這是非常明顯的侵權,屬於不正當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說。

“即使和其他公司曾經有過合作,但是也不能以其他公司的名義去宣傳。這樣的宣傳無論是在合作期間,還是在合作之后都不能這樣做的,除非是經過對方的同意或者授權才可以。未經授權但以其他公司的名義進行對外宣傳並開展相關業務,涉及侵犯其他企業的名稱權,同時也涉及不正當競爭。”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說。

趙佔領認為,原告起訴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中就包含了商標侵權問題。這裡所提到的商標侵權,主要涉及被告未經授權使用了原告商標。

“當然商標侵權的形式很多,從法律角度來講有許多種。在這起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其商標,其中一種形式就是沈陽山泰公眾號所發布的產品信息使用了原告的商標。至於說這個証據到底是電子証據還是其他形式,這只是証據形式上的區分,從本質來講是沒有區別的。隻要能夠証明有這個行為存在,就構成商標侵權。”趙佔領說。

頂格賠償案例並不罕見

法院審理查明,鑒於美卓公司在業內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沈陽山泰確實在未經許可和授權,也未持有美卓技術和圖紙的情況下,虛構事實開展宣傳,攀附了美卓商標的信譽和聲譽,不僅欺騙和誤導了公眾,還掠奪了美卓公司的商業機會,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於沈陽山泰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在微信公眾號中發布標注有“Metso”商標的破碎機圖片,並將其生產的破碎機稱為“美卓”產品,均存在向公眾表明其生產的系上述品牌產品的主觀意圖,構成商標專用權侵權。

然而,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卻遇到了困難,因為涉案的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均難以確定。

趙佔領認為,這個案子是按照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起訴的。對於不正當競爭案件來講,賠償標准有三個:第一,原告因為被告侵權所遭受的損失,這就要看原告能夠提供的有效証據。如果不能証明則需要看第二個標准,也就是被告侵權所得的相關証據。如果說還沒有証據証明被告企業所得,那麼就看第三個標准,就是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酌情判定。這種判定標准最高就是300萬元,這兩起案件分別獲得300萬元的賠償,加在一起就是賠償600萬元。

此案審判長杜靈燕說:“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上宣稱,與美卓及關聯品牌的產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額非常大,有八十余次提到曾向相關國家、地區出口或銷售給國內客戶,其中所涉國外客戶眾多,涉及美、日、俄、加拿大等諸多國家和地區。”

杜靈燕還透露,被告還曾兩次發布文章稱已經向世界許多國家出口數百台西蒙斯圓錐破碎機,並自稱每年為全球幾十個大型礦山和採石場提供服務。

法院經過合議后認為,被告主觀惡意特別明顯,侵權持續時間較長、經營規模較大,結合被告在微信公眾號、官網宣傳內容,足以能夠証明被告侵權獲利之豐厚。由此,法院最終採納了美卓公司主張,全額支持其賠償及合理費用的訴請,作出頂格判賠。

李順德認為,按照正常的情況來說,被告應該根據原告的舉証判定,例如証明對方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侵權過程中自身所受損失、對方侵權獲得的利益等,但是這起案件中原告無法出具有效証據,這很正常也可以理解。這種情況下被告想要抗辯,就必須出具充分的、實實在在的証據,讓法院進行實証與認証。可此時被告沒有相關証據,於是有了這樣的判決結果。

“頂格賠償的例子雖然不多,但是也並不罕見。一個案件之所以按照最高額判賠,主要是根據侵權情節的嚴重程度。侵權情節嚴重程度主要從幾個方面來判斷:第一是主觀惡意程度﹔第二是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第三是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還有其他一些因素,需要綜合判斷。如果認為侵權比較嚴重,可以按照頂格標准判賠。”趙佔領說。

“法律裡沒有頂格判決這麼一說,現全額支持了原告的主張,一般來說,需要充分的証據証明。”李順德說。

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賠償額度

這一案件的宣判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無啟迪意義。

“類似的案件,其實在國內也有一些。這種案件對於其他企業是有所啟發的,告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誠信守法,通過正當合法的方式進行市場競爭,贏得客戶的信賴。而不能通過侵權或者其他違法的手段,例如‘傍名牌’之類的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和市場推廣。這樣的做法畢竟不是長久之計,而且本身也面臨法律風險。”趙佔領說。

“現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對於相關司法判決,應該盡量按照法律與流程辦事,依法說明,充分列出証據,讓案件判決結果更有說服力,這樣讓原告被告之間能夠信服並達成一致。”李順德說。

趙佔領認為,我國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高度重視。目前,我國不僅在行政執法方面大力保護知識產權力度,在司法層面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在不斷加強。這一案件就是運用司法手段保護知識產權的典型。

對於現代社會而言,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6年年底下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吳漢東認為,在現代產權結構中,知識產權較之傳統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知識產權與傳統所有權制度相比,是一項比較年輕的產權制度,或者說是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從知識產權問世到現在,還不到四百年的時間。我們可以看到,在近現代的國家創新發展、轉型發展過程中,知識產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激勵科技創新,促進文化繁榮,直至推動經濟發展。所以說,在現代產權結構當中,知識產權的位置更重要,戰略地位更加突出。

“關於知識產權,我們會談到兩句非常重要的經典名言。一句名言是‘知識就是力量’,正是由於當時的科學技術推動了英國的工業革命和產業革命,把人類社會從農業經濟時代推向工業經濟時代,所以知識的力量是偉大的。另一句是‘知識就是財富’,在知識經濟時代,保護知識產權比傳統產權更重要。知識就是財富,這指的不是一般的知識,而是有產權的知識。”吳漢東說。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其中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損害賠償,加大賠償額度是其中的一個方面,要讓侵權人受到的損失更多一些。但是這個問題也比較復雜,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情況來說。現在從整體上來講,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與國際差不多接軌了,但是在執法方面還存在著差距。”李順德說。

對於法定賠償上限,李順德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針對不同的案件區別對待。“前些年,實踐當中不少案件特別是法院審理的侵權案件,有一多半都是用的法定賠償,因為採取其他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時候舉証比較困難,計算起來也比較困難,最后很多都是以法定賠償來結案。但是法定賠償並不是唯一的靈丹妙藥,什麼病都能治。所以我們還是提倡,應該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案件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專利法明確規定了上限額度,但是這個上限額度並不是一個絕對不能突破的框框。賠償額度要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比如貨幣貶值。總體來看,法定賠償上限帶有一定的象征性,表明了立法意向和執法決心”。

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大潮中,懲罰性賠償制度尤為引人關注。

“傳統民事侵權賠償採用的是損害填補原則,就是損失多少就賠多少。不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別於傳統民事侵權賠償。當遇到特別惡劣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時,比如惡性侵權、反復侵權、數額巨大的侵權、影響非常壞的侵權等,在填補損失之外,還要予以懲罰性賠償。在計算實際損失或者非法所得基礎之上,法官還可以自由裁量,再給予一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吳漢東說。

“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討論還在繼續,但並不是說所有案件都應該採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有特定條件的。對於如何認定所謂的惡意侵權、重復性侵權,也還在討論之中,有一些爭議。總而言之,引入懲罰性賠償是必要的。但是具體怎麼能用好、用到位,還需要進一步探討。用不好的話起不到威懾作用,用得太多可能就用濫了。”李順德說。(李曉軍)

制圖/李曉軍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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