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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棒”維權,反被“聰明”誤?

2019年02月13日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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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姚立輝 制圖

通過對基本單元進行組合,可以拼湊成小豬佩奇、小汽車、挖掘機等各種造型,這是近年來頗為流行的兒童益智積木玩具“聰明棒”。然而,其是否構成此類積木玩具產品的通用名稱,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以及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均給出了自己的看法,近日,這起歷時3年的商標侵權訴訟終於告一段落。

因認為浙江省金華市駿達箱包有限公司(下稱駿達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帶有“聰明棒”字樣的拼接積木產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13869740 號“聰明棒+congmingbang”(下稱爭議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權人樓某飛將其起訴至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下稱義烏法院),並索賠經濟損失136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聰明棒”構成商品通用名稱,遂駁回樓某飛的訴訟請求。樓某飛不服,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金華中院)提起上訴,金華中院二審認定“聰明棒”不構成通用名稱,判決駿達公司賠償原告6萬元。駿達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宣告爭議商標無效。隨后浙江高院撤銷一審、二審判決,認定駿達公司未構成商標侵權。

熱門玩具引發糾紛

2016年6月14日,樓某飛向義烏法院起訴稱,其為爭議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於2015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28類玩具等商品上。駿達公司在其網店上銷售的名為“聰明積木棒塑料拼插大顆粒益智拼裝幼兒園兒童積木”產品,因未經授權使用了“聰明棒”字樣,相關行為涉嫌構成對爭議商標權的侵犯,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136萬元。

對於樓某飛的起訴,駿達公司不予認可,其代理律師、浙江雙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延軍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爭議商標在申請注冊前和獲准注冊前,從商品來源、銷售者、消費者(商品買家)以及作為商品使用者的廣大兒童對“聰明棒”的認知角度可以得知,“聰明棒”作為一種從國外引入的兒童積木玩具,在我國已普遍被社會公眾所知曉和使用,“聰明棒”已經成為能夠指代一類玩具商品的名稱,應當認定該名稱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其次,原告將市場上存在和使用且被公眾認可的產品名稱注冊為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進行大范圍維權,是濫用商標維權的行為。再次,駿達公司是正當使用產品名稱,沒有構成侵權。

該案的一大焦點為“聰明棒”是否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通用名稱,對此,義烏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被訴侵權產品系用不同的線條構成各種形狀的單件,如條形、方形、圓形、五角星形,再通過不同的單件組合構造出不同的形狀。根據被告提供的証據,從相關公眾的角度來看,該產品自2009年開始在網絡上出現,網民“欣欣”稱之為“聰明棒”。之后,有多位家長、幼兒園教師、小學教師等相關人員通過新浪微博、博客、視頻網站上傳視頻,在百度文庫上傳PPT文件、文檔等多種形式,對該產品稱呼為“聰明棒”。另外,從原告本人對該產品的稱呼來看,其在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之前,即2014年1月23日,還提交了與被訴侵權產品其中一個配件相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其定義該產品的名稱為“玩具(聰明棒)”。因此,相關的消費者、銷售者以及原告本人,對被訴侵權產品均稱呼為“聰明棒”,其指代明確,符合“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的條件,“聰明棒”系一種拼接類積木玩具的通用名稱。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聰明棒”構成商品通用名稱,遂駁回樓某飛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構成侵權

一審判決后,樓某飛不服,向金華中院提起上訴。樓某飛上訴稱,一審法院沒有以任何方式描述“聰明棒”的內涵與外延,也沒有說清楚“聰明棒”具體指什麼﹔從現有証據來看,無法認定“聰明棒”的名稱足以覆蓋全體相關公眾﹔一審法院查明的內容中,大部分來源於網絡,形成時間無法確定,即使網絡上顯示的時間,也遲於上訴人注冊商標的授權時間等。

2016年12月20日,金華中院對該上訴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二審判決。金華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駿達公司在網絡上公証截取了數篇博客、文檔及視頻等內容擬証明“聰明棒”作為兒童益智玩具的名稱被廣大教師及家長所認可,但網絡上的內容欠缺穩定性,且一般僅代表發布者的個人觀點,廣泛性、真實性遠不及相關領域的專業報刊、新聞媒體等,故該証據並不能代表相關公眾對“聰明棒”名稱的普遍認知。

其次,駿達公司將“聰明棒”與“積木”結合進行搜索,相當於限縮在“積木”的搜索結果中進一步搜索“聰明棒”,故不能以此認定“聰明棒”一詞指向該搜索結果。即使在上述條件下,法院在公証書韓文及日文的搜索結果中,發現與該被控侵權產品不相同的產品,故法院對該証據不予採信。

最后,雖然樓某飛將“聰明棒”用於其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名稱,但該証據並不能証明樓某飛明知或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據此,金華中院認定駿達公司提供的証據不足以証明“聰明棒”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通用名稱,駿達公司侵權成立,賠償樓某飛經濟損失等6萬元。

再審撤銷原審判決

二審判決后,駿達公司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2017年12月14日,浙江高院作出裁定,決定提審該案。幾乎同時,金華市玩具和嬰童用品協會就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

商評委經審理后認為,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其中所指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爭議商標由“聰明棒”文字構成,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聰明棒”一詞作為益智拼插積木玩具的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且為中國玩具和嬰童用品協會認可,已成為大積木、玩具、積木(玩具)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故爭議商標在上述3件商品上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商品通用名稱的情形。2018年11月15日,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近日,浙江高院再審認為,由於爭議商標被商評委宣告無效,故樓某飛基於爭議商標權的起訴應予駁回,遂作出上述裁定。(姜旭)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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