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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企业335家  外企仅占1/10 

中国反垄断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热点聚焦)

本报记者  周小苑

2014年09月12日08:4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手机看新闻

  徐 骏作(新华社发)

  近来,中国反垄断调查呈现密集态势,引发部分外国企业忧虑。对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强调,中国反垄断调查不针对特定企业,也不搞选择性执法,所涉及的企业中,外国企业只占10%。专家认为,中国反垄断对待国企和外企一视同仁,只要企业存在垄断的客观事实就会依法查处。未来中国反垄断执法将会进入新常态,呈现出更加频繁、更大规模的趋势,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开出罚单超30亿元

  9月11日,针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奥迪经销商在湖北省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4858亿元;对湖北鼎杰、湖北中基等8家奥迪经销商罚款共计2996万元。而在9月9日,针对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商定区域水泥价格及执行政策的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对这3家企业依法罚款共1.1439亿元。

  事实上,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近来不断扩围、日益常态化的又一个表现。自2013年年初以来,中国先后对液晶面板、奶粉、黄金、白酒等行业巨头发起反垄断调查。进入2014年,中国反垄断调查对象进一步扩大到通信、汽车、信息科技等领域。微软、高通、奔驰、宝马等跨国企业因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价格垄断等行为受到反垄断调查。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对住友、矢崎、精工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处罚12.35亿元;9月2日,对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保险企业处罚1.1亿元。加上最新的这两次处罚,中国反垄断已经开出超过30亿元的罚单。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2014年9月,发改委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共涉及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335家。从执法范围看,反垄断执法已经广泛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从主体对象看,反垄断执法调查的对象涉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从垄断行为类型看,查处的案件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不同类型。

  中企外企一视同仁

  然而,自中国开展反垄断调查以来,一些外媒质疑中国反垄断是选择性执法,只针对外企,甚至发出“外企在华黄金时代结束了”的声音。

  面对外媒的密集发声,李克强总理强调,包括反垄断调查在内的事中事后监管是依法、透明、公正进行的。这些举措有利于中国扩大开放,让更多外资、外国产品愿意和敢于进入中国。这些措施绝不是针对某类企业,或者说是有选择性的。

  “近期国外有关质疑并没有公正、客观、理性地看待我反垄断执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这些质疑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许昆林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335家企业及行业协会中,外资企业只有33家,占总数10%。许昆林强调,我国反垄断执法始终从垄断行为出发,从来没有因为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性质不同、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都是一视同仁的,同等对待的,并不存在所谓的选择性执法问题。中国《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不是也不可能是保护本国产业的工具。被调查企业的法律权利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外资企业对中国反垄断存在过度解读,其担忧是多余的。”在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看来,外企被处罚之所以关注度很高,主要原因在于外企销售量都比较大,虽然处罚比例不一定高,但是罚金总数却比较高,比如微软、高通本身市值比较大,每年的销售额也很高,即使按1%的处罚额度都可能达到几十亿元人民币。

  严格执法成新常态

  自2008年中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反垄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扩大,涵盖了国有、民营、中资和外资等各个行业的企业。未来,反垄断调查将会指向更广阔的领域,向更多的垄断企业开刀,频繁执法将成为反垄断的新常态。

  “经过6年的经验积累,反垄断执法会越来越完善。反垄断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将发挥更大作用。”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反垄断调查从彩电、奶粉、白酒再到汽车、保险和水泥等行业,表明中国反垄断执法的行业和企业在不断扩围。未来反垄断调查和处罚,肯定会更加频繁,可能会大规模地开展。

  “加大反垄断执法等市场监管力度,是中国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改变‘重审批、轻监管’方式迈出的重要步伐,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反价格垄断工作力度,目的是要营造一个给企业松绑、宽松又可以公平竞争的环境。” 许昆林表示,当前中国正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不断加强反垄断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责编:马丽、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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