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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综合判断 处理专利侵权案件

2014年09月09日12:01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新乡:综合判断 处理专利侵权案件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时,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观察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可以判定二者相近似。”河南省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谈起了他们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件处理中的判定标准。

  2008年12月26日,李某提交了“无链电动三轮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9年12月9日获得授权。后来,李某发现新乡市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三轮车涉嫌侵犯他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向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接到该处理请求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李某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并根据李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办案人员在该电动车行现场勘验的结果,发现这家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车与专利权人李某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属于仿造李某的专利车型,侵犯了李某的专利权。

  在向该电动车行送达了要求其提交答辩书和参加口头审理的通知后,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李某的专利和该电动车行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相同技术领域,都是三轮车,将三轮车分为车头、驾驶座、载客座3部分进行外观对比分析,认定二者构成相近似。同时,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李某专利的主要部分是两个后车轮上部向两个后车轮中间倾斜,使车轮与车轴成一定的角度,从整体上看,与电动车行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该电动车行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李某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随后,该局作出了要求这家电动车行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的处理决定。

  点评:

  判断被控涉嫌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一大难点。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坚持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祝文明)

(责编:郭方园(实习生)、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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