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这件案子的请求人先到甘肃省天水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侵权纠纷,但天水方面发现此案件不属于其辖区管辖。此后,他们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给我们,我们又及时将材料移交大足区知识产权局,最终由我们与大足区的执法人员协作调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说起2013年处理的农用锄头专利群体侵权纠纷案,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还记忆犹新。
实用轻便的锄头,是农民必不可少的生产工具,然而却很少有人知道这其中涉及专利问题。2013年,来自甘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辛某向天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称重庆大足区有13家企业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随后,天水市知识产权局向重庆市大足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相关材料,希望对此侵权纠纷案进行调解,维护专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被请求人生产的锄头和辛某的“实惠轻便型农用锄头”实用型新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基本图案是相同技术方案,落入了辛某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最初,这13家企业负责人对此事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其生产的锄头自古以来就是手工作坊生产,对方无权要求赔偿。大足区知识产权局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宣传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向他们说明侵犯专利权的利害关系,在耐心的解释与劝说下,企业最终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侵权纠纷。2013年7月,双方经过两次协商,最终专利权人以2.18万元的价格转让专利权,双方达成和解。
点评:
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部门;接收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查处或者处理。而此案正是通过行政执法途径快速调解,不但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本地企业能够持续发展,更是给侵权的大足区的13家企业负责人上了生动的一课,让企业真真切切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