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专利侵权案的请求方是一家外国公司,我们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如果选择诉讼程序,双方都将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我们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纠纷,为双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局一工作人员向记者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
2013年1月21日,瑞士一公司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乌拉特中旗某饮品厂生产的某品牌矿泉水使用了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瓶子。
该饮品厂辩称,他们早在2005年起就开始使用这种矿泉水瓶,而该瑞士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是2007年被授权的。对此,办案人员要求该饮品厂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办案人员表示:“我们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一贯要求严格、严肃、严谨,以事实为先,不会因一方在自己辖区就有所偏袒。依法办事,决不能‘和稀泥’是我们办案的宗旨。”因该饮品厂没能提供明确的证据,其意见最终未被采纳。
“综合双方当事人观点和所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办案人员介绍,在审查了所有与此案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后,我们对纠纷双方进行了疏导、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饮品厂承诺不再生产、使用、销售该矿泉水产品并书面道歉,承诺今后不再侵权;该瑞士公司也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赔偿。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点评: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和自愿履行。专利行政执法中的调解工作不是“和稀泥”,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于当事人意愿而开展,有利于实现双赢的结果。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局在此案中依法作出了调解,体现了较强的专业素养。(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