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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城市燃气价格的第三次能源改革

景春梅 苗韧 刘满

2014年03月25日09: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欧盟城市燃气价格的第三次能源改革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欧盟历经三次能源改革,通过统一的改革方案和监管机构,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实施网运分离,形成“X+1+X”产业链结构,实现了天然气管网公平开放,以及上游供应和下游销售环节充分竞争。在此基础上,对天然气管网进行统一价格监管,建立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定价机制,有力保障了欧盟燃气供应,欧盟经验值得借鉴。

  全世界几乎所有工业化国家都曾面临过以煤为主的燃料结构导致严重空气污染问题,国际经验表明,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是优化能源结构、摆脱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西气东输全线通气十年来,我国城市燃气迈入天然气时代,从单纯居民生活用气向居民、工商业、发电、交通运输、分布式能源等多领域发展,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国际天然气价格不断走高,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与日俱增,加上定价机制不够顺畅,价格问题已成为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天然气普及利用的重要瓶颈。

  与我国资源条件和产业体制类似的欧盟,在借鉴英美天然气改革模式基础上,历时十多年,通过三次能源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在天然气90%依赖进口的条件下,较好地满足了欧盟经济发展对于天然气的需求,也使得终端用户享受到价格合理的天然气能源,其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欧盟燃气改革核心是打破垄断

  欧盟天然气消费90%依赖进口,是全球最大的天然气进口方。改革前,大型燃气企业纵向一体化垄断经营,效率低下,各国之间市场分割严重,天然气供应经常处于紧张状态。上世纪90年代以后,欧盟学习英美经验,推行能源改革,其主要措施有:

  颁布统一法案推进改革,促进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在改革准备期,以1988年通过的“内部能源市场法案”和1994年要求开放勘探和开发领域的指令为标志,欧盟已经明确了“X+1+X”的产业链改革目标,即:上游气源市场和下游终端销售市场实行多家主体自由竞争,中游输配管网保持自然垄断,实施第三方气源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第一次能源改革以欧盟1998年发布指令要求建立欧洲天然气市场共同规则为标志,核心是推进天然气管网过境时的第三方准入,促进价格透明化。要求基础设施在能力有剩余的条件下,允许第三方协商使用,但当时的法、德两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第二次能源改革以欧盟2003年发布第二个天然气指令和2005年发布1775/2005法令为标志,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建立能源监管机构,对纵向一体化的垄断能源企业实行强制拆分,要求基础设施实行监管准入计费,计费标准根据投资/运行成本和适当收益率确定。

  第三次能源改革以欧盟2009年发布的第三个天然气指令为标志,要求各国立法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力,确定价格改革目标和时间表;建立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和独立输送运营商(ITO),使天然气产业链实现网运分离;推行无歧视的第三方准入,开放管网投资和运营权。由此,欧盟终端燃气市场初步形成。例如,原来垂直一体化经营的法国燃气集团(GDF)经过改革后,现已形成以法国燃气苏伊士集团(GDF Suez)为母公司,以GRTgaz(输气公司)、GrDF(配气公司)、Storagy(储气公司)、elengy(LNG接收站)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欧盟通过三次改革,实现了天然气管网的互联互通和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供应能力和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气价保持稳定,市场有序竞争,改革取得成功。

  改革的核心是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改革前,欧洲燃气产业链结构高度纵向一体化,为打破垄断,欧盟各国采用了全面结构分拆或建立ISO的做法。前者要求自然垄断特征的管网运输公司和竞争性的燃气生产和销售公司在组织和会计上分立,后者允许垄断企业保留管网系统所有权,但管网系统交由独立运营商管理。燃气产业链分拆遵循“财务独立-业务独立-组织独立”路径,最终形成各环节相互独立、彼此竞争合作的格局。结构分拆增加了用户选择权,提高了管道服务质量,推动了燃气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后多个供应商、销售商与用户谈判博弈,燃气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更趋合理。管网独立后,欧盟对管网设施的建设实施了各类资本的开放投资。例如,法国的天然气管网投资中,法国政府占比36.7%,银行等金融机构占比39.5%,私人投资占比10.7%,员工持股、保险公司等其他投资占比约14%。欧盟近几年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展很快,与其投资开放有很大关系。

  输配管网公平开放普遍服务。管网开放对于公平接入和燃气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欧盟第三次改革的重点就是输送管网拆分、建立监管框架、提高管网准入。输配气公司必须对任何第三方实行公开义务接入(TPA),不能拒绝任何客户,也不能与母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建立统一、独立的监管机构。欧盟实行两级监管体制:各国监管机构和欧盟统一监管机构(ACER)。前者的责任是制定调整管输税率,批准投资计划和审计周期;对违反监管规则的企业进行处罚。ACER的职责为制定欧盟燃气价格改革的框架和指导原则,推动跨国天然气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各国合作。

  形成系统科学的输配气定价规则

  通过改革后,欧盟逐渐形成系统科学的输配气定价规则。

  首先,市场格局清晰,终端价格构成合理。改革后,欧盟上游气源市场和下游消费市场均实现了自由竞争,中游输气、配气、储气和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市场则受到严格监管,形成了“X+1+X”型市场结构和“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定价模式。在终端价格构成中,因欧盟天然气绝大部分来自于进口,故气源成本占去了近五成,配气成本高于输气成本。例如,在法国居民消费气价中,供应成本占45%,输气成本占6%,存储成本占5%,配气成本占19%,市场营销成本占9%;其他(含税收等)占16%。从价格水平看,大工业用户通常低于商业用户,民用气价格最高。法国、希腊、意大利居民燃气售价较工业都高出50%以上。

  其次,根据“合理利润”原则制定燃气管输价格。在计算燃气输配成本时,除了规定运营支出和投资成本的具体细目,为鼓励管网建设,还设定了管输企业的合理资本回报率。根据各燃气企业报送的输配气量,就可以核算出骨干网和支线网的配气费用。

  再次,灵活调整燃气输配价格。欧盟要求输配气价格每四年制定一次,根据运营支出、资本成本和输配气量核算。每两年微调一次,根据物价水平、燃气管网输配的技术经济效率、全社会收入均等原则进行调整。

  最后,建立了科学系统的价格监管体系。欧盟和各国能源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燃气价格改革,一是制定了明确的成本和价格核算方法;二是建立了统一的输配量计量规则,要求统一使用“输入/输出”方法;三是形成了科学的价格调整机制,综合通货膨胀、企业技术进步、鼓励管网投资等因素对价格进行定期调整;四是建立了全面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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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永战(实习生)、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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