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訴訟司法動態 明確法律使用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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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解決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的主渠道,商標行政復議一直以來深受當事人的信賴與認同。2017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發揮商標行政復議的監督和救濟功能,積極完善商標復議工作制度機制,有效提升了商標保護和服務水平。為更好地把握商標行政訴訟司法動態,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准,商評委在統計2017年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信息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就該年度訴訟整體情況及敗訴主要原因進行了歸納匯總,敬請關注。
2017年評審案件行政訴訟基本情況
2017年,商評委裁決各類商標評審案件總計16.89萬件,全年共收到法院一審應訴通知9310件,被訴量佔2017年案件裁決總量的5.5%﹔收到二審應訴通知2228件﹔進入再審程序的評審案件共計249件。
2017年,商評委共收到法院一審判決6330份,其中,判決商評委敗訴案件1594件,佔比25.2%﹔收到二審判決2614份,其中撤銷商評委裁決977件,佔比37.4%﹔收到再審判決及裁定165件,其中撤銷商評委裁決54件,佔比32.7%。
2017年評審案件行政訴訟總體特點
對照近3年商標評審案件行政訴訟基礎數據,2017年行政訴訟的主要特點如下:
(一)評審案件被訴率逐漸趨於穩定
2015年、2016年、2017年商評委裁決各類商標評審案件的數量分別為10.89萬件、12.52萬件和16.89萬件,應訴量分別為0.76萬件、0.53萬件和0.93萬件。2015年評審案件被訴率較高,佔比7%左右,主要是受2014年《商標法》修訂施行以及商標評審計算機系統升級改造的影響。此后兩年,隨著新《商標法》穩步實施,法律適用分歧逐漸減少以及各項配套改革措施落地,商評委評審案件被訴率回落並基本趨於穩定,2016年被訴率不到4.3%,2017年為5.5%。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商標授權確權糾紛以商評委裁決的方式解決。可以說,商評委在商標授權確權糾紛解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2017年商評委被訴率較之上一年出現小幅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評審實踐對被訴率的影響。此外,考慮到應訴通知的滯后性,在2017年評審裁決總量大幅增長的情況下,2018年應訴量增長預期明顯。
(二)評審案件敗訴率呈現出增長趨勢
2015年、2016年、2017年,商評委一審敗訴率分別為18.6%、22%、25.2%,二審敗訴率分別為29.2%、32.3%、37.4%,敗訴率呈現出逐漸增長趨勢。通過對具體敗訴原因的分析,商評委發現敗訴率的增長並非由於商評委與法院雙方在法律適用上的分歧加大,訴訟中發生的情勢變更、採信新証據等事由,是導致商評委敗訴率升高的重要原因。
2017年敗訴主要原因分析
在2017年商評委評審案件行政訴訟一審敗訴主要原因佔比中,情勢變更、商標近似、商標使用排名前三﹔在二審敗訴主要原因佔比中,情勢變更、商標近似、商標顯著性排名前三。需要說明的是,在敗訴主要原因統計中,均不含採信新証據敗訴原因。這是因為採信新証據而敗訴的情況存在於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商標顯著性、商標使用的認定等多種敗訴情形之中,故因採信新証據而敗訴的案件數據為在各敗訴原因(除情勢變更和共存協議以外)分類基礎之上的重復統計數據。
2016年、2017年評審案件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敗訴原因佔比情況
(一)因情勢變更敗訴的原因佔比顯著且增長明顯
2017年因情勢變更敗訴的案件在一審、二審敗訴案件中均佔有很大比例,且與2016年相比明顯增長。尤其是一審因情勢變更敗訴佔比更是由2016年的8%增長到2017年的28.4%,成為導致商評委一審敗訴率升高的主要原因。
統計顯示,情勢變更主要發生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行政訴訟中。具體情況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引証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失效,人民法院根據新產生的事實認定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消除,可以獲得注冊,從而撤銷商評委決定。因為情勢變更事由並非產生於商標評審程序中,故而該類敗訴判決實際上系基於不同的事實作出,並不代表法院與商評委就法律適用問題存在分歧。
在駁回復審案件審理中,原則上不等待引証商標權利狀態最終確定,是當前商標評審工作實際決定的。《商標法》對評審案件審理期限做了要求,但近年來商標評審案件受理量連年增長,其中又以駁回復審案件為主,評審案件審理效率面臨極大壓力。如果一概等待駁回復審案件中引証商標權利狀態最終確定,將給審查工作的管理帶來巨大困難。
據統計,一些審查員名下的中止案件多時達六七百件,管理難度巨大。由於案卷存儲增多,造成工作環境惡化,案卷損毀時有發生﹔中止案件數量加大,有時不能及時恢復審理,造成超期審理,因此,商評委在此嚴峻形勢下決定,商標駁回復審案件除以下幾種情況外原則上不暫緩審理:(一)在申請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証商標已經處於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或者無效宣告程序的﹔(二)引証商標處於異議程序的﹔(三)引証商標處於變更、續展、轉讓程序的。採用這個原則也有利於督促申請人在申請前認真地檢索查詢,提高注冊效率。
觀察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商評委發現二審敗訴中因情勢變更敗訴的案件佔22%,表明一審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以效率優先,對相關案件在審理時不做中止處理。應當說,實踐中的做法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如果引証商標權利狀態最終確定,后續司法程序應當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予以救濟。
(二)採信新証據佔比較大且出現增長
2017年因採信訴訟中提交的新証據導致商評委敗訴的案件在一審、二審敗訴案件中佔有較大比重(13.6%、12.6%),且與上年相比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增長。尤其是二審因採信新証據敗訴的案件由2016年的7.6%增長到2017年的12.6%,成為導致商評委二審敗訴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於保護相對人利益、實質性解決商標權糾紛的目的,人民法院採信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新証據,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個案公正。但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新証據並不是在行政程序中不能發現或者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提交的証據,訴訟中對當事人提交的此類証據不做限制予以接納,勢必給商標確權授權程序帶來沖擊,其中,最主要的是導致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消極舉証或者待至訴訟程序中突擊舉証。這不僅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同時也降低了商標行政確權效率,導致大量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浪費司法資源,最終使得商標糾紛解決成本不合理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在追求個案公正的同時,也應當兼顧程序正義,對訴訟中新証據的提交適當限制或者對當事人突擊舉証行為予以懲戒。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逾期証據的採納明確了條件限制和相應的懲戒措施。根據該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交証據的,應當說明理由,由於客觀原因逾期提交或者對方當事人對此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採納﹔對其他逾期証據人民法院決定採納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或者罰款。另一方當事人據此要求的合理費用賠償請求亦應受支持。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逾期証據的做法值得在商標行政訴訟中借鑒。法院採信逾期証據的同時,應當在判決中對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消極舉証行為作出訓誡甚至罰款,並由其承擔相應訴訟費用,以引導當事人積極參與行政程序,充分實現各程序在商標糾紛解決中的價值。
(三)商標共存協議對商標近似性判斷的影響
盡管《商標法》並未規定商標共存協議在商標近似性判斷中的效力,但經實踐積累,商評委與法院已普遍接受商標共存協議可以作為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然而,商標共存協議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商標近似性判斷仍存爭議。
2016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NEXUS商標駁回復審再審案中接受谷歌公司提交的其與引証商標注冊人簽訂的商標共存協議,並據以判決使用在手持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商品上的NEXUS商標與使用在自行車用計算機商品上的NEXUS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受該案影響,2017年司法實踐中對共存協議的接受程度明顯提高。經統計,2017年因接受商標共存協議而判定商標不近似的敗訴案件共計91起,較上年有所增加。與往年相同,相關案件中涉及的共存協議基本是在行政訴訟程序中達成並提交,行政訴訟中進行近似性審查判斷的基礎與行政程序中的審查判斷基礎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因此,因共存協議敗訴的案件亦可歸結為情勢變更情形。
以下為2017年法院接受共存協議的部分案件
關於共存協議問題,商評委仍然堅持在2016年行政訴訟情況匯總分析中的觀點:商標共存協議可以減少商標之間的混淆可能性,但並不能當然取代混淆可能性審查,成為在后商標獲准注冊的充分理由。
嚴格來講,商標權雖為私權,但在先商標權利人並無權作出同意他人商標注冊的意思表示。其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可以對他人商標注冊作出放棄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該意思表示並不當然產生在后商標的注冊不會造成《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的結果。商標注冊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應當由法律授權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后決定。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當事人提交商標共存協議的目的,在於說服審查部門相信在共存協議約定的條件基礎之上,雙方商標的共存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審查機關綜合考慮包括共存協議在內的可以影響混淆可能性的各項因素后作出判斷。而當商標的基本構成要素——商標標志和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時,在先商標權利人僅以共存同意書的形式表達放棄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應不足以排除《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正如二審法院在改判第16181926號MIDO商標案時所述“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証商標標志高度近似,即使考慮引証商標所有人出具同意書的情況,兩商標共同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相關消費者亦會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在商標標志高度近似,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情況下,不能僅以在先權利人的同意而核准在后商標注冊。
以上由於情勢變更、採信新証據以及採信共存協議敗訴的案件在一審敗訴案件中合計佔比46.1%,接近一審敗訴案件的一半﹔在二審敗訴案件中合計佔比37.3%,亦佔有相當比重。上述敗訴原因皆是由於行政訴訟中案件基礎事實發生變化導致的,並不直接體現為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的分歧。對於具體法律適用問題,商評委將繼續進行專項分析並陸續發布。(馬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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