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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播“世界杯” 版權知識知多少

2018年06月25日08:07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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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轉播“世界杯” 版權知識知多少

近期,為全球球迷矚目的世界杯正在俄羅斯激烈、緊張地進行。

此前,作為擁有“本屆世界杯中國大陸地區獨家全媒體轉播權及分授權權利”的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發布了《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版權聲明》,其中明確規定:“未經我台書面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大陸地區通過電視、廣播、互聯網、移動通訊網、IPTV、互聯網電視、移動媒體電視、各類應用軟件及其他任何音視頻轉播技術或平台以直播、延遲播出、點播、輪播、下載或劇場院線播放、公共場所播放等其他任何方式使用2018年世界杯比賽的音視頻節目內容、廣播電視信號或任何相關素材。”

如何理解上述《聲明》呢?首先,必須明確,對於體育賽事的相關節目內容,根據《著作權法》中關於作品構成的要求,可以分為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兩類情形分別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護。

構成作品的體育賽事節目

著作權維權的前提,是比賽節目本身構成了滿足《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在國外,相關調查表明,法院一般認可足球比賽的視聽記錄構成作品,並不對其獨創性提出過高的要求。同樣,在我國,也有認可體育賽事節目構成作品的相關案例。

從作品類型上說,比賽節目可以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類電影作品”)或者“匯編作品”。這是因為,比賽節目的制作,是通過若干台不同位置的活動錄制設備拍攝,編導通過對鏡頭進行選擇、編排,最終形成觀眾看到的畫面,包括現場畫面、特寫鏡頭、場外畫面,並配有點評解說,整體體現了一種獨創性,構成作品。而從其創作過程來看,兼具“類電影作品”和“匯編作品”的特征。

在比賽節目構成作品的前提下,權利人主要基於機械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組織權中的轉播權維護自己的權利。

機械表演權,是指通過機械裝置公開表演作品以及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例如,在商場、超市、賓館、酒吧、餐館、咖啡廳等場所通過各種機械裝置播放事先錄制的體育節目就是典型的“機械表演”。

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例如,將世界杯體育節目錄制下來,通過劇場影院的放映機播放,就是一種典型的放映。

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主張此項權利主要用來應對在非網絡環境下盜播他人比賽節目的侵權行為,例如某電視台盜取他人節目信號后在電視上轉播。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主張此項權利主要用來應對在網絡環境下盜播他人比賽節目信號的侵權行為。例如某網站盜取他人節目信號並錄播后,上傳到網站服務器供他人點擊收看。

廣播組織權中的轉播權,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種鄰接權,指廣播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就自己播放的信號享有的專有權利,其保護的客體是節目信號。不管轉播信號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隻要他人擅自轉播其廣播信號,就涉嫌侵權。從這個角度看,這一權利的保護范圍要寬於廣播權,但其主體限於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特定主體。

另外,如果直播者制作的比賽節目獨創性不足,就隻能構成錄音錄像制品,權利人就隻能通過鄰接權來主張權利。相對於作品形式的直播節目而言,隻能構成錄音錄像制品的直播節目將在保護程度上有所削弱,權利人一般可以嘗試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電視台播放權和廣播組織權中的轉播權來維權。

特殊的體育節目版權侵權行為

對於構成作品的體育賽事節目而言,前文提到,有5種權利可以應付大多數侵權行為,但是,對於某一網站盜取直播節目信號並在網絡環境下實時轉播的行為,這5種權利都無濟於事。因為網絡環境下不能適用廣播權,機械表演權和放映權在此情形下同樣難以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的是“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交互式網絡傳播,而在網絡上實時盜播屬於非交互式網絡傳播,並不滿足這一定義﹔廣播組織權同樣在學理上被認為不適用於規制此種環境下的侵權行為,因為無論是《羅馬公約》《Trips協議》,還是我國《著作權法》,均沒有對“廣播組織有權禁止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播出的節目”做出明確規定。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法院嘗試運用《著作權法》中的兜底條款,即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最后一項規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但是,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仍然有待於《著作權法》的應對性修訂。(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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