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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蔡林記”之爭,有望“百花齊放”

2018年06月25日08:0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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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個“蔡林記”之爭,有望“百花齊放”

武漢“蔡林記”熱干面是當地的老字號。由於歷史原因,“蔡林記”的經營主體從創始人蔡明偉過渡到如今的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蔡林記商貿公司)。而如今,蔡林記商貿公司與蔡明偉的后人為了能否使用“蔡林記”相關標識打起了官司。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4起與“蔡林記”有關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蔡明偉后人參股公司申請注冊的“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能夠與蔡林記商貿公司在先注冊的多件“蔡林記”商標相區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判令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此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中,認定蔡明偉后人蔡漢文參股企業湖北鼎金耀餐飲商品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鼎金耀公司)申請注冊的“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與蔡林記商貿公司在先注冊的多件“蔡林記”商標構成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老字號引發商標爭議


  資料記載,上世紀30年代,湖北武漢黃陂人蔡明偉夫婦創立“蔡林記”招牌。此后,由於歷史原因,經營主體歷經變遷,如今由蔡林記商貿公司接手。蔡林記商貿公司在熱干面等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第7102289號“蔡林記及圖”、第7615025號“蔡林記”等多件商標,成為“蔡林記”的經營者和商標專用權人。


  2013年2月起,鼎金耀公司在不同商品和服務上分別申請注冊了第12161086號等4件包含蔡明偉人物形象在內的“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圖文組合商標。


  此后,蔡林記商貿公司針對鼎金耀公司的上述4件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7年2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因與“蔡林記”等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予以宣告無效。


  鼎金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鼎金耀公司起訴稱,其由“蔡林記”老字號傳承人蔡漢文創立,經過長期使用,“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中“蔡明偉”具有極高的顯著性,並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與鼎金耀公司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具有顯著識別性和區分性。此外,涉案“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與“蔡林記”商標存在明顯差異,不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堅持認為其所作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第三人蔡林記商貿公司認為,“蔡林記”商標在“熱干面”商品上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鼎金耀公司將“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引証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系等。

傳承人權益獲得保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由人物頭像圖片和文字“蔡明偉老蔡林記”組成,其中人物頭像為“蔡林記”老字號的創始人蔡明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曾在此前類似案件中認為,蔡漢文作為“蔡林記”老字號的傳承人,可以在商標中表明其身份。蔡明偉的人物頭像圖片和“蔡明緯”文字作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能夠使訴爭商標的整體外觀與該案的引証商標相區分,不屬於近似商標。二者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會基於蔡明偉頭像及“蔡明緯”文字將二者提供的服務進行區分,不易產生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高院的上述生效判決對該案的商標近似性判斷有指導意義,應當遵循。此案涉及的“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與北京高院上述案件的涉案商標相比,都含有“蔡明偉”和“蔡林記”文字及“蔡明偉”人物頭像,區別僅僅在於人物頭像圖片的位置和相關文字排列組合形式略有不同。根據上述北京高院生效裁判的理由,將“蔡明偉”及其人物頭像作為“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是“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與引証商標“蔡林記”不構成商標近似的依據。蔡明偉的長子蔡漢文參股鼎金耀公司,在申請注冊“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時,在引証商標“蔡林記”基礎上,借助蔡明偉是“蔡林記”創始人的歷史淵源,特意增加了“蔡明偉”及其人物頭像,以與引証商標“蔡林記”相區分。相關公眾憑借該區別標識以及蔡明偉是“蔡林記”創始人的歷史淵源,可以將訴爭商標“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與引証商標“蔡林記”相區分,不致發生混淆誤認。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並重新作出裁定。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判決清楚地表明,盡管老字號的商標由新的商業主體經營,而老字號傳承人和相關企業對老字號傳承、發展方面的貢獻也不能忽視。該案中,蔡明偉所作“蔡林記”創始人的表達,隻要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應當去禁止。(記者 祝文明 通訊員 楊靜)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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