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網站欄目名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兩家情感網站對簿公堂——
“珍愛”VS“伊思”,誰才是“情感”專家?

“每個渴望愛的人,都值得被珍愛。”想必許多“單身狗”對珍愛網的這句宣傳口號並不陌生。然而,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珍愛網公司)旗下珍愛網網頁上出現的“伊思情感”這一欄目,卻引發“伊思情感”商標權利人成都伊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伊思公司)的不滿,將其訴至法院。那麼,知名網站欄目名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給出了答案。經審理,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維持伊思公司訴珍愛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上訴,駁回伊思公司其他上訴。
一審認定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經記者了解,伊思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18日,經營范圍包括組織文化交流活動、攝影擴印服務、個人形象設計等,其於2015年7月向商標局提出第17555818號“伊思情感”商標注冊申請,於2016年9月被核准注冊使用在尋人調查、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等第45類服務上。2013年,伊思公司與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百度推廣服務協議》,在百度網站相關頁面及百度聯盟成員的頁面上,展示伊思公司網站信息。
珍愛網公司成立於2004年5月13日,主要經營范圍包括網絡產品的技術開發、投資興辦實業、從事廣告業務、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等,其於2011年10月向商標局提出第10058446號“珍愛網”商標的注冊申請,於2012年12月被核准注冊使用在服裝出租、婚姻介紹所、家務服務等第45類服務上。
2017年2月,伊思公司發現在百度網站中搜索“伊思情感”,顯示出“伊思情感珍愛網”。點擊進入“伊思情感珍愛網”,網頁上方有“珍愛網zhenai.com每個渴望愛的人,都值得被珍愛”字樣,網頁中上方“位置”一欄顯示“伊思情感”系“珍愛網”的四級網頁,版權歸珍愛網公司所有。
隨后伊思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珍愛網公司對其構成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伊思公司主張珍愛網公司將“伊思情感”作為網站欄目名稱,並將“伊思情感”設置為百度搜索的關鍵詞,僅能看出在百度網站上通過“伊思情感”關鍵詞能夠搜索到珍愛網,但該搜索結果並未體現出珍愛網公司對“伊思情感”作了網頁推廣,相反,搜索結果中首先出現的是關於伊思公司的相關網頁,僅以此不能認定珍愛網公司將“伊思情感”設置為了網絡搜索關鍵詞。一審法院認為,珍愛網公司將“伊思情感”設置為網絡搜索關鍵詞並分流客戶的行為未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珍愛網中的“伊思情感”欄目為“珍愛網”的四級網頁,該網頁上方用較大的顯著字體標明了珍愛網公司的商標“珍愛網”,僅以較小字體在“位置”一欄出現了“伊思情感”。考慮到“伊思情感”及“珍愛網”各自的知名度,以及珍愛網公司的使用情況系在網站中的四級網頁中以較小字體在“位置”欄使用“伊思情感”,無法起到辨識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沒有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伊思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
伊思公司不服,繼而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提交了向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盤古互動廣告有限公司支付推廣費等相關証據,証明伊思公司對其注冊商標花費了巨大代價進行推廣宣傳,在其自身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珍愛網中的“伊思情感”欄目為“珍愛網”的四級網頁,該網頁上方用較大的顯著字體標明了珍愛網公司的商標“珍愛網”,僅以較小字體在“位置”一欄出現了“伊思情感”,無法起到辨識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沒有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
但珍愛網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伊思公司通過對“伊思情感”商標的經營和推廣,其在“情感挽回”的特定版塊已具有一定影響力,珍愛網公司將“伊思情感”作為其網站的欄目名稱,當用戶在輸入“伊思情感”這一關鍵詞尋找相關信息時,會在查詢結果中發現珍愛網公司的網站鏈接。同時,珍愛網公司在欄目介紹中載明“伊思情感欄目為您提供最新伊思情感信息,在這裡你有大量的伊思情感會員可以選擇,征婚交友方便快捷,是你找對象的理想網站,歡迎訪問伊思情感觸屏版”等內容,容易使用戶認為伊思公司的“伊思情感”與珍愛網公司的“珍愛網”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具有利用“伊思情感”的市場影響力吸引相關網絡用戶,謀取不正當交易機會的故意,使伊思公司網站的潛在客戶減少,損害了伊思公司的商業利益。故珍愛網公司構成對伊思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綜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伊思公司訴珍愛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上訴,駁回伊思公司其他上訴。(舒天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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