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知识产权

腾讯诉泰迪熊不正当竞争 索赔4900万元

2020年04月09日09:0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小字号

4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统称腾讯公司)诉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迪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云审理”,这是朝阳法院首次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在线审理。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系微信、QQ等应用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相关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应用软件经其长期、大量的投入和运营,积累了数以亿计的用户群体,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腾讯公司发现,被告泰迪熊公司通过在其所提供的“智能短信”“巧推营销”等技术服务,对原告相关应用软件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送给用户的短信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在短信文本下方嵌入“免费领红包”“抢福利”等与短信浑然一体的营销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后会被引导打开相关营销内容;采用与原告微信公众号界面设计如出一辙的“短信公众号”样式,在短信界面中嵌入多种营销链接,甚至在营销内容页面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等商标。

腾讯公司认为,泰迪熊公司上述行为刻意搭借该公司相关知名应用之便车,为自己牟取利益,同时欺骗、误导用户,使之误认相关短信文本及界面的营销内容系由腾讯公司提供、背书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极可能影响用户对该公司的评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泰迪熊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泰迪熊思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30日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www.teddymobile.cn)、新浪网(www.sina.com)、36氪网(www.36kr.com)、腾讯网(www.qq.com)等首页显著位置,就其被诉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900万元。

对此,泰迪熊公司辩称,腾讯公司没有经营任何智能短信软件业务,其与腾讯公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基于技术创新,其研发了智能短信软件并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短信浏览器和广告菜单是其基于技术创新向短信接收方提供的服务,独立于短信发送方的文字短信,是基于技术创新的正当商业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是具有强制或自动跳转性质的搭便车行为;智能短信浏览器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阅读短信体验,争议行为提供了信息交互的新渠道,创造了新需求和新的经济利益,所涉主体均为受益方,且未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庭审中,原被告代理人针对涉案手机、广告合作情况等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本报记者 孙芳华)

(责编:林露、李昉)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