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生產六棵核桃飲料被判侵權

“六棵核桃核桃乳”與“六個核桃核桃乳”是什麼關系?法院認為,前者擅自使用了與后者作為知名商品所近似的名稱、包裝。今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17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該起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案格外引人注目。
法院查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共同生產、重慶帥某銷售的“六棵核桃”核桃乳產品,其產品包裝盒及易拉罐產品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六棵核桃核桃乳”字樣,且易拉罐產品中使用的“六棵核桃核桃乳”字樣的排列方式以及標注位置均與河北某飲品公司“六個核桃”核桃乳產品中標注的排列方式以及標注位置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法院查明,“六棵核桃”核桃乳產品與“六個核桃”核桃乳產品屬相同商品。“六棵核桃”標識與“六個核桃”注冊商標的文字主要部分相同,且“六個核桃”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具有較強顯著性。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二者部分文字的差異並不能避免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此外,“六個核桃”核桃乳產品是知名商品,“六個核桃核桃乳”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該產品所使用的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獨特性,形成了較為顯著的整體形象,具有識別其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包裝裝潢。
法院認為,石家庄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河北某飲品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重慶帥某銷售前述產品,亦構成商標侵權。石家庄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生產、重慶帥某銷售“六棵核桃核桃乳”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法院判決石家庄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石家庄某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30萬元、重慶帥某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3000元。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一種商業標識,與商標一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承載商品商譽等功能。其他競爭者負有合理避讓義務,不得有‘搭便車’的行為,否則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承擔民事責任。”承辦法官在對此案進行評析時表示。
通報稱,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中,重慶市一中院去年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540件,審結507件。(戰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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