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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錨栓大安全 搭便車損品牌

2018年01月03日13: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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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是真的 “慧魚”品牌

姚立輝 制圖

提及慧魚錨栓,熟悉建筑行業的人並不陌生。來自德國費希爾廠有限責任兩合公司的“慧魚”品牌(下稱德國慧魚),如今已有近70年的歷史。然而,2015年3月,市場上突然出現了一家名為浙江慧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浙江慧魚)的企業,在其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慧魚科技”及魚形標識等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關聯市場的不期而遇,隨即引發了一場糾紛。

近日,隨著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紙判決,浙江慧魚需停止使用“慧魚”“fischer”和魚形標識等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賠償德國慧魚100萬元,並在相關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

你爭我奪,“慧魚”是誰的

1996年,德國慧魚在江蘇太倉市設立了亞太區第一家全資子公司慧魚(太倉)錨栓有限公司,在關聯商品上申請注冊並使用了多件“慧魚”“FISCHER”文字及魚形圖形商標。

據了解,浙江慧魚成立於2014年11月13日,經營范圍為建筑材料、電子科技、批發零售五金交電、緊固件等。2015年3月,浙江慧魚、慧魚科技(中國)集團散發告客戶書,其中稱:“浙江慧魚是德國慧魚唯一在中國大陸設立的銷售企業。”同時,浙江慧魚在《建筑門窗幕牆與設備》雜志上刊登嚴正聲明稱:“現中國市場上發現背栓、混凝土用栓、化學錨栓等印有魚形標識的假冒產品。”

“對方屬於進攻性侵權的主觀惡意,其行為已經遠遠超越了傳統意義的‘搭便車’性質,已達到‘將司機踹下車,自己來開車’的程度,妄圖不當承接我們德國慧魚的全部商譽。”復盤此案,德國慧魚中國區負責人蔣宗告訴記者,浙江慧魚不僅注冊了帶有“慧魚”字樣的公司,突出使用“慧魚”“慧魚科技”字樣,還在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了魚形圖形商標,並且通過公開渠道宣稱自己才是正牌慧魚,在誤導相關公眾的同時,虛假宣傳稱德國慧魚的產品是假冒產品等,詆毀德國慧魚的名譽。為此,德國慧魚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

浙江慧魚不認同德國慧魚的相關指控,認為其使用自己享有權利的商標或經授權的商標,並未侵犯德國慧魚的商標專用權,並且德國慧魚訴請保護的商標與被控侵權產品並非同一類別,也不近似﹔德國慧魚的商標不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自己沒有攀附的故意和行為,原告主張的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不實。

法院定論,便車不能搭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浙江慧魚在其產品和產品包裝上使用 “慧魚”“fischer”和魚形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德國慧魚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且浙江慧魚散發的告客戶書並在雜志上發表嚴正聲明等內容,雖然其文字中並未出現原告名稱,但其所述內容明顯針對德國慧魚,易使相關人員聯系到競爭對手,其行為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對德國慧魚產生一種“虛假”認識,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引起德國慧魚的社會評價減損,致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到損害,構成商業詆毀。

南京中院同時認為,德國慧魚自1996年開始在中國成立公司,並生產、銷售“慧魚”品牌產品,至今近20年,產品分別銷往全國各地。經過近20年的努力,原告的“慧魚”品牌產品在相關市場具有一定知名度,應該認定為知名商品,並且“慧魚”品牌產品及其外包裝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作用。而浙江慧魚擅自突出使用“慧魚科技”的行為,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容易造成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判令浙江慧魚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刊發致歉聲明的同時,賠償原告100萬元。浙江慧魚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11月,江蘇高院終審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小錨栓,大安全。侵權者的猖獗,會讓更多山寨偽劣產品流入市場,會帶來較大安全隱患,也會讓我們的品牌受損,這也是我們堅決維權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企業不僅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品牌實現長足發展。”蔣宗表示。(李群)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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