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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名人聲音是否構成侵權

2018年01月02日08:47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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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模仿名人聲音是否構成侵權

  配音不單純是自己獨創內容的配音,即便是念別人的作品,也屬於著作權范圍。

  配音人的聲音就像空氣,無處不在卻存在感稀薄,圍繞這種特殊的音頻作品,我們試著從法律角度探討一下相關問題,為此《綠海副刊》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和北京市娛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

  《綠海副刊》:配音音頻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朱巍:音頻當然是著作權意義的作品,它有獨創性,而且有一定的載體。是通過自己的聲音,把它表現出來的一種作品,這點沒有異議。所以配音不單純是自己獨創內容的配音,即便是念別人的作品,也屬於著作權范圍。這裡說的是聲音權,未來關於民法典中人格權的立法,已經得出的一個結論是人格權肯定要獨立成篇,一定會把聲音權放在裡面。所以如果發生侵權的話,可能不僅侵害著作權,也侵害了人格權中的聲音權。

  趙虎:配音音頻應該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為這種情況下是一種表演,配音的文字有可能構成一個作品,但是配音人把文字讀出來更像是對文字作品的表演,而不能單獨成為一個作品。

  《綠海副刊》:如果在配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音頻修改、出售或挪作他用,是否構成侵權?

  朱巍:既然配音作品構成人格權,也構成知識產權,那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然不能修改挪作他用了,這是肯定的。一方面侵害的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另一方面也侵害財產權,是需要賠償的。如果以人格權起訴,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趙虎:雖然說這個不構成作品,但配音的人有表演權。在表演權當中有一項權利叫作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在這兩項權利的前提下,你要是復制配音人的表演,應該經過配音人的同意,否則就會構成侵犯表演權。

  《綠海副刊》:網絡上流行的影視劇惡搞配音是否構成侵權?如侵權,侵犯的是哪一方的權利?

  朱巍:惡搞配音侵害了原作品的權利。版權中有兩個重要的權利就是保持作品完整性權利和不得被篡改編纂的權利,未經別人允許進行改編,即便沒有商業價值,也構成侵權。作商業化使用更是典型的侵害商事人格權的范疇。

  趙虎:惡搞配音會構成侵權,使用影視劇的圖像片段已經侵犯影視劇著作權人的權利,修改別人的影視作品,更應該經過同意和許可。

  《綠海副刊》:模仿名人聲音做商業宣傳是否構成侵權?如侵權,責任在哪一方?

  朱巍:模仿他人聲音是典型的侵害商事人格權的行為。因為這種固定的、大家可以辨識的聲音具有巨大的商業利益,冒充別人的聲音相當於冒用別人的商業利益,屬於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侵害他人的商事人格權。責任當然在侵權方,但如果平台明知道是侵權作品還把它播放出來,也要承擔相應責任。還有一種就是避風港規則,當權利人發現自己的聲音被冒用了,向平台發出通知,平台應當依法及時予以刪除,否則要承擔責任。

  趙虎:模仿名人的聲音作商業宣傳,其實是一個特別難的問題。現在沒有聲音權這項權利,所以要說構成侵權很難。另外,模仿名人的聲音,除非在模仿的時候自稱是某個名人,否則很難構成侵權。如果真說了這樣的話,那麼會構成侵犯姓名權,責任首先在廣告客戶,誰做的廣告誰是責任人,同時模仿者也是責任人。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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