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
完善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权利体系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数字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超出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权利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是研究热点问题。解决争议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是顺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护新型著作权,应对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也是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话语权”的需要。我个人建议,从扩张著作权客体和重构著作权权能两个方面完善:
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还停留在上世纪。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所列举的八类作品形式已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作品形式。建议重新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时,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网络短视频、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
对于具体权利类型,建议扩充人格权内容和优化财产权类型。对于人格权,建议在现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基础上,一是赋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已发表作品的权利。二是增加要求尊重作品权,对公认的有影响的雕塑、壁画等视觉艺术作品,禁止所有权人随意损坏。对财产权,在信息时代,传播权比复制权对作者的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建议适当弱化复制权地位,建立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机制。再者,原规定的“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建议统一合并为“向公众传播权”比较合适,将任何环境下任何技术手段、技术通道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都纳入“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制之中。
在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同时,考虑到著作权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的目的,也应坚持著作权制度激励创作和鼓励传播的初衷,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好作者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