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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權屬獎酬困惑待解

2017年12月27日09:0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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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職務發明權屬獎酬困惑待解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共受理國內發明專利申請120.5萬件,其中職務發明專利申請98.3萬件,佔比達到81.6%,職務發明已經成為我國專利申請的主要力量。近年來,我國職務發明專利申請量快速增長的同時,隨之而來的職務發明權利歸屬、獎勵和報酬的劃分等問題也日益突出。 

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科技創新研究(上海)基地和上海市法學會主辦,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承辦,以“科技創新新形勢下職務發明法律問題研究”為主題的首屆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科技創新研討會在上海召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北京、上海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及10個各地知識產權法庭的多名法官和知名學者100余人參加了此次會議。會上,多位法官、學者圍繞職務發明權利歸屬、獎勵報酬的確定等問題進行了探討。他們認為,職務發明權利歸屬應考慮如何平衡發明人與單位之間的利益,而獎勵與報酬的確定,應該遵從約定優先原則。 

職務發明案件增多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3年,涉及職務發明的案件數量僅為57件,而2014年以后,涉及職務發明的案件數量達到593件。據了解,目前,我國職務發明的案件已涉及20個省市,其中廣東省職務發明案件數量高居榜首,上海、江蘇、浙江以及山東也為案件高發地區。 

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長李劍介紹,目前,因職務發明引發的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4類,分別是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技術成果所有權糾紛、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發明(設計)人獎勵及報酬糾紛、技術成果完成人�發明(設計)人署名權及榮譽權糾紛。 

“統計數據顯示,在涉及職務發明的案件中,職務發明權利歸屬引發的糾紛案件居於各類型案件之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黎熾森說。 

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一處處長張永華在發言時指出,在職務發明權利歸屬糾紛中,單位作為原告的案件遠多於發明人作為原告的案件。

“從判決結果上看,職務發明權利歸屬主要有5類,包括歸單位所有、單位與個人共有、三方共有、獨資企業注銷而個人繼承、個體戶戶主所有。”李劍指出,職務發明權利判歸單位所有的情況佔絕大多數。 

權屬獎酬問題凸顯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企事業等單位不願與發明人共享職務發明成果、發明人因職務發明報酬過低與單位對簿公堂、發明人刻意隱藏職務發明成果或私自將職務發明成果提交專利申請的情況愈發凸顯。 

2012年,3M中國有限公司前員工張某因認為付給他的職務發明報酬過低,將3M中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3M創新有限公司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索要職務發明報酬及利息共計463萬余元。2014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3M中國有限公司支付張某職務發明報酬20萬元。2015年4月2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2015年4月,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以前員工張某盜取該公司的技術成果,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思曼泰公司)后,將該技術成果提交專利申請,侵犯其專利申請權為由,將思曼泰公司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年3月3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屬於原告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隨后,思曼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9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那麼,司法實踐中,職務發明面臨哪些難題?“如何認定職務發明是首要難題。”李劍指出,盡管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同時,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但是如何確定發明行為是否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產生的發明創造是否可以約定權利歸屬、如何判斷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都成了認定職務發明的難題。 

不僅如此,在黎熾森看來,職務發明權利歸屬劃分也是難題之一。盡管我國專利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並且申請被批准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復雜的勞務關系、單位與發明人合同約定等都會成為影響職務發明權利歸屬的因素。 

約定優先應對難題

“在《職務發明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起草過程中,發明人是否有權獲得獎勵、報酬也存在爭議。”張永華表示,關於發明人獲得獎勵報酬問題上,業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研發成果是研發人員的工作內容之一,在已獲得工資的情況下,研發人員就不應額外獲得報酬﹔另一種觀點認為,工資是發明人付出勞動的對價,無論研發是否成功都有權獲得,而獎酬是智力勞動作為創新要素參與創新成果收益分配的權利,是對智力投入作為創新要素的肯定。 

面對職務發明權利歸屬難認定、獎勵報酬如何劃分等諸多問題,與會嘉賓從立法、司法實踐等角度發表了不同的觀點。 

在職務發明權利歸屬認定上,張永華表示,“約定優先原則是《條例》遵循的立法原則之一。目前,《條例》針對權利歸屬、報告制度和獎勵報酬都明確了約定優先的原則,尊重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約定,讓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上發揮決定性作用。” 

對於獎勵和報酬標准的問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專利審判庭審判長鄭志柱介紹,目前對獎酬標准施行“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即如果雙方沒有合同或其他書面約定職務發明的獎酬,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獎勵、報酬的依據。如果既沒有書面約定又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約定獎勵和報酬,那麼,以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獎金的規定,與第七十八條對營業利潤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規定作為依據。同時,鄭志柱提到,在確定報酬數額時,一方面要考慮發明人在職務發明成果的貢獻率,另一方面要考慮職務發明成果投放產品或市場所帶來的獲益比例。(本報記者 馮飛 實習記者 張彬彬)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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