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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蘋果”被指抄襲都是“旋律”惹的禍?

2017年12月13日09:1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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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蘋果”被指抄襲都是“旋律”惹的禍?

近日,有網友指出,曾風靡全國的神曲《小蘋果》涉嫌抄襲俄羅斯音樂家肖斯塔科維奇創作的第七交響曲《列寧格勒》。上述網友的質疑在網絡上引起了熱議,那麼,《小蘋果》是否涉嫌抄襲《列寧格勒》?要回答這一問題,並不輕鬆。因為這不但涉及到音律鑒賞,還涉及到音樂作品的侵權比對。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目前,在音樂作品的創作和表演中,存在不少知識產權糾紛,其類型大致可以分為四種:一是擅自修改他人音樂作品詞曲而引發的侵犯修改權的著作權糾紛﹔二是未經許可表演他人音樂作品而引發的侵犯表演權的著作權糾紛﹔三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音樂“編曲”而引發的鄰接權糾紛﹔四是因為旋律“撞車”而引發的侵犯他人音樂作品的復制權或者改編權的著作權糾紛。 

一般來說,“旋律撞車”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無意的。從表面上看,組成音樂的各種元素有無限排列組合的可能,似乎音樂創作的天地無限廣闊,然而,事實上,音樂作品特別是優秀作品的創作自由度卻並不令人滿意。這是因為,人們對旋律、節奏的偏好是特定的。

通過觀察那些膾炙人口的流行樂曲不難發現,聽眾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聲的音樂。這就導致出現了兩種現象。第一,音樂創作有意識地趨同,這是典型的故意侵權。對於此種情形,如果對他人的音律抄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根據不同情節就可能構成對他人音樂作品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改編權等各項合法權利的侵犯。例如,對他人音樂作品改編權的侵犯,表現為利用了他人原創作品的重要內容,即對原作的旋律作了創造性修改,卻又沒有使得原有的特色旋律消失。第二,音樂上無意識地趨同,這種情形是指創作者因為潛意識的記憶而將他人有獨創性的旋律、節奏當成自己的靈感而加入到作品中。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信息在人類大腦中以相互交織的網絡形式存在,這種網絡由節點和認知鏈條組成。節點上附著信息片段,認知鏈條則是各種信息片段相互聯系的路徑。較之普通事物,印象較深的信息(如某段旋律)由於對人大腦的刺激程度較為明顯,因而大腦會對其各個屬性和側面都留下印象,就會有更多的認知鏈條。隻要有關的某一信息節點被激活,就會喚醒人們對該段信息(旋律)的認知。這種行為雖無惡意,但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仍然可能構成侵權,這是因為,著作權侵權的構成判定並不以惡意存在與否為構成的必要條件。 

那麼,具體而言,在音樂作品的侵權比對中,應當如何掌握判定標准呢?筆者認為,需要考慮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重視音樂專家的專業意見。對於作品尤其是藝術作品而言,判斷其藝術性的高低或者相似程度存在諸多困難。正是因為對藝術的評判充滿了敬畏,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相關的司法案例上一貫堅持謹慎的態度。因此,要充分重視音樂專家(即專家鑒定人)的專業意見。 

第二,要區分不同情形採用靈活的“彈性標准”。具體而言,在侵權對比中,要綜合考慮涉嫌侵權作品與原告音樂作品的相似程度,重點關注其中的高潮部分和靈魂部分,如果對公眾熟悉的段落進行了抄襲,即使隻有幾個小節,仍有可能構成侵權。(袁博)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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