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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普海信何以反目成仇?

2017年12月12日09:2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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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夏普海信何以反目成仇?

家電行業兩大巨頭又爆發專利戰。繼之前夏普訴海信專利侵權后,雙方再次對簿公堂,隻不過這次雙方角色互換,夏普從原告變成了被告。近日,海信集團旗下上市公司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信電器)在北京和青島兩地法院同時提起訴訟,指控夏普商貿(中國)有限公司、南京夏普電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夏普)在中國國內銷售的多達十幾款電視機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涉嫌侵權產品在中國30多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有售,請求法院判令夏普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對此,夏普發布聲明回應稱,將積極應對,且已對海信電器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據了解,此次海信電器發起訴訟涉及的是“一種背光控制方法、裝置和LED電視”以及“背光驅動電路和電視機”等兩件專利。海信電器請求法院判令夏普立即停止侵犯其專利權,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以及銷毀侵權產品等訴求。目前,兩地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近年來,國內家電企業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不斷,之前格力、奧克斯、美的之間曾多次爆發專利侵權訴訟,索賠額都在千萬元以上。清華大學深圳研究院副教授何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家電市場頻發高索賠額的專利侵權訴訟,一方面反映出行業競爭激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家電市場的競爭正在由渠道競爭轉向創新競爭。渠道競爭中,各家企業重視的是銷售﹔轉入創新競爭后,企業重視的是產品的創新,強調產品差異化和產品的品質,因此更加重視獲取和保護知識產權,專利的價值也隨之增大。“由渠道競爭轉向創新競爭是家電行業向高附加值轉變一個標志,作為家電企業來說,必須適應這個變化,重視獲取和保護自己的專利權,同時避免自己的產品落入競爭者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何雋說。 

發明專利引發糾紛 

今年6月,夏普以海信集團銷售低品質液晶電視損壞其品牌形象為由,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海信集團停止使用“SHARP”商標,並賠償至少1億美元﹔不久,夏普又以海信集團侵犯其專利權為由,起訴海信集團,要求禁售相關產品,同時又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海信集團。夏普方面表示,該公司尋求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律框架內努力終止其與海信集團的合約。

2015年,夏普以2370萬美元的價格將墨西哥彩電工廠和夏普電視美洲地區(巴西除外)5年品牌使用權和所有渠道資源出售給海信集團。2016年,鴻海集團入主夏普后,就美洲市場分配未與海信集團達成一致。與海信集團溝通無果后,夏普於2016年底決定停止向海信集團供應液晶面板。據了解,今年4月,夏普書面通知海信集團要求終止合約,不過海信集團並未同意,之后海信集團仍以夏普品牌進行銷售。由此引發了夏普針對海信集團提起的一系列訴訟。 

近日,海信集團進行了回擊,由旗下海信電器正式向北京和青島兩地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夏普多達十幾款在中國國內銷售的電視機產品侵犯海信發明專利權。海信電器訴稱,其擁有名稱為“一種背光控制方法、裝置和LED液晶電視”的涉案專利,夏普及其關聯公司未經海信電器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的“LCD-60SU860A”等9款液晶電視,均落入該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構成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侵犯專利權行為。據此,海信電器請求法院判令夏普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銷毀侵權產品,並賠償1000萬元。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受理了海信電器訴夏普侵犯發明專利權一案。 

對此,夏普發表了3點聲明:第一,夏普積極應對且已對海信電器涉案專利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第二,夏普技術、質量領先,專利布局雄厚﹔第三,作為百年企業,夏普擁有眾多專利技術,對於侵犯夏普知識產權者,將於全球各地全力打擊,絕不姑息。 

何雋認為,海信電器在國內對夏普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是一種反制措施。 

訴訟成為商戰策略 

家電領域屬於對科技發展比較依賴的產業,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推陳出新比較快。相比傳統產業領域,新的技術方案對該領域更為重要,而新的技術方案會被提交專利申請,因此,專利就變得非常重要。何雋認為,對於企業生存和發展而言,商標(或品牌)和專利等無形資產的作用日益顯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商業競爭中會考慮針對競爭者的核心無形資產提起訴訟。 

鑒於此類案件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相關訴訟成為了商業競爭策略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何雋建議,這也就要求企業必須做到以下兩點:第一,要確保自身無形資產的穩定性,重視核心專利質量,重視商標的顯著性﹔第二,要善於利用法律手段配合市場競爭,重視海外市場的商標和專利布局,重視法律救濟程序的使用。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認為,訴訟戰是商戰的一種表現形式,經常是訴訟雙方邊打邊談,最后達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未必等到判決。在協商的情況下,往往以一方購買另外一方的專利或者被授權,或者雙方交叉授權的方式解決,尤其是交叉授權的情況比較多。因為雙方可能都分別擁有對方需要的專利或者邁不過去的專利門檻,交叉許可符合雙方的利益。(本報記者侯偉)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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