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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商難阻“CAA”馳援現場

2017年12月05日08:5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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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輪胎商難阻“CAA”馳援現場

提及德國知名輪胎制造商旗下的“馬牌”輪胎與中國汽車救援服務機構“CAA”,有車一族並不陌生。但鮮為人知的是,圍繞著注冊使用在車輛保養和維修等服務上的一件“大陸”商標,經營“馬牌”輪胎的大陸輪胎德國有限公司(Continental AG,下稱大陸公司)與主營汽車救援服務的北京大陸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CAA,下稱大陸俱樂部)展開了一場激烈的權屬紛爭。 

近日,雙方之間長達3年的商標之爭終於告一段落。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4374872號“大陸”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予以撤銷的復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針對訴爭商標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同名企業起糾紛 

記者了解到,大陸俱樂部前身為大陸汽車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於1995年創辦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汽車小修、銷售汽車配件等,后更名為北京迅捷行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1999年12月,北京迅捷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澳大利亞NRMA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命名為北京恩保大陸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后於2001年更名為大陸俱樂部。 

引發大陸公司爭議的訴爭商標,由大陸俱樂部於2004年11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車輛保養和維修、橡膠輪胎修補等第37類服務上。 

在訴爭商標獲准注冊將滿4年之際,大陸公司於2014年10月8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主張訴爭商標在2011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下稱指定期間)連續3年未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據了解,大陸公司隸屬於德國大陸集團,於1871年在德國漢諾威成立,1994年正式進駐中國市場,其在中國成立有大陸汽車系統(天津)有限公司等企業。2002年,大陸公司在輪胎維修、輪胎業的研究和開發(代他人)等服務及車輛輪胎、整車輪等商品上提出4件“大陸”商標的注冊申請。 

2015年3月26日,商標局針對訴爭商標作出不予撤銷決定,駁回了大陸公司的撤銷申請。大陸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於同年6月29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6年3月29日,商評委作出撤銷復審決定,認定大陸俱樂部提交的証據整體上未形成有效的証據鏈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在核定服務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據此,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大陸俱樂部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歷經三年見分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大陸俱樂部提交的在案証據能夠証明其在指定期間內開展了汽車救援服務相關的業務並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中的合作協議、會員卡等並未標明“大陸”文字,可以認定其使用行為主要涉及汽車應急救援服務,具體過程包括救援服務中的拖車、換胎、搭電等。 

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雖然汽車救援服務與汽車維修存在一定關聯,但汽車救援服務屬於商品和服務分類中明確的類別,而且與訴爭商標核定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在汽車救援服務上的使用不能視為在訴爭商標核定服務上的使用。 

此外,大陸俱樂部提交的商標使用証據均未顯示訴爭商標文字“大陸”,雖然“大陸”系大陸俱樂部企業商號中的顯著部分,但大陸俱樂部提交的在案証據或使用方式不能直接指向訴爭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汽車保養和修理等服務,相關公眾亦不能夠通過訴爭商標將特定的服務與服務提供者建立唯一對應的聯系。而且,大陸俱樂部所提交証據中的多份合同及單據上使用的商標標識及服務類別均明確並直接指向了其持有的其他注冊商標,難以認定大陸俱樂部對於訴爭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並進行了有效的使用。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大陸俱樂部的訴訟請求。 

大陸俱樂部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補充提交了商標使用材料及其相關商標被駁回或無效的材料等証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十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第37類和第39類服務中分別列入運載工具(車輛)故障救援修理服務、運載工具(車輛)故障救援牽引服務,而訴爭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時使用的第八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並無上述服務。此外,在案証據可以証明大陸俱樂部在指定期間內開展了車輛檢修、緊急換胎等,而上述服務屬於汽車保養和維修的內容,可以認定為訴爭商標在核定的汽車保養和維修服務上的使用﹔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標的本質屬性,大陸俱樂部提交的相關証據上標注了“大陸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包含了訴爭商標“大陸”,可以視為對訴爭商標標志的使用。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証據可以証明大陸俱樂部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及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針對訴爭商標重新作出復審決定。(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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