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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音乐侵权诉讼一首歌仅赔千元

2015年07月08日00:0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在线音乐侵权诉讼一首歌仅赔千元

阿里音乐与酷狗公司之间最近展开的这场诉讼战,不论孰是孰非、结局如何,最大的获益者,都将是中国的版权事业,因为已经唤起了全社会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的关注。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受访的多位法律专家都认为,双方之间的这场讼战,站在更高的视野来看,对推动社会各界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具有诸多积极意义。而对于如何从根本上改观目前的在线音乐版权保护不力的局面,专家建议,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行业协会方面,都应主动适应互联网思维,转变传统观念,在帮助权利人维权方面更给力。

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问题突出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指出,从整个社会的数字版权保护来看,实际上主要是看行业主体。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高了,一是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带动社会整体版权意识的提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认为,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诉前禁令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被立法确立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施,这对其他领域的侵权,都会产生积极影响。

杨明说:“特别是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企业来说,能够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赋予的工具进行维权,总比大家都去做未经授权的事情要好得多。企业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一定是在考虑各种维权成本之后,作出的最理性的选择。”

阿里音乐代理律师糜志彬,最近两年曾经手多起数字音乐版权诉讼。他告诉记者,从自己两年多的实践来看,法院赔偿标准普遍偏低,现在一首歌曲的赔偿数额一般在600元至2000元之间。“这有时甚至没办法覆盖为启动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也表示认同。不仅是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影视作品都是如此。赵占领介绍说:“据我了解,文字作品一般是每千字几十元,一部影视剧也只有两三万元。这是当下著作权维权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在裁定赔偿时会考虑三个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损失,二是侵权所得,三是在前两项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

据糜志彬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线音乐版权纠纷,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法院很少按照50万元的顶格标准去判。

法院为何习惯这种“取向”?赵占领分析认为,可能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如果判决标准高的话,担心这种版权维权的案件会激增;二是可能会助长一些恶意诉讼。

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是自己”

据糜志彬介绍,在当下,网络已成为音乐作品发布的重要途径,但在很多案例中,司法系统仍坚持合法出版的实体唱片,才是权属证明的充分证据,由此导致网络发布的歌曲维权困难重重,“证明自己是自己写的歌曲的所有人”十分困难。对此,丛立先认为,这涉及证据规则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现在电子证据已经被采纳,数字音乐不论是首发在唱片还是在网络上,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权利归属人,法律就应该予以保护。

丛立先说:“当然,考虑到网络首发的风险,不管是音乐作品的创作人还是公司,一定要考虑到网络首发的特点,做好相关版权保护,比如说版权登记和进行公证,将传统方法和网络手段结合起来,为日后维权留下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但现实中,这个问题经常容易被忽视。”

杨明指出,互联网时代的出版发行,与传统模式已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一些出版管理规定已经显得滞后,这也导致有些法院不认可网络首发这种版权方式,由此造成证明困难的问题。他建议,这就需要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修改不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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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景(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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