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 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

2014年11月05日08:3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 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知识产权案 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范围、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范围等重要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任命、机构设置、硬件配套等工作。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正式成立。

   进展:

   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年内成立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选择在上述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综合考虑审判工作实际和案件受理数量的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正式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昨日表示,2013年,我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超过了11万件,成为全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模式:

   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

   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王闯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二合一,既可以到行政机关寻求行政保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知识产权法院把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二合一审理的话,正好与行政和司法保护的二合一相契合,这样有利于对民事保护、行政保护的标准统一,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特点。”

   此外,从审级定位来看,知识产权法院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

   按照规定,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王闯介绍,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专业、技术类案件的时候,它的职能在于“查明事实,解决纠纷”,当它变成第二审法院审理非技术案件时,侧重“统一司法标准”。

   专属管辖:

   授权确权类案件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被誉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枢”的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三个类型: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

   王闯表示,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将形成“北京以行政案件为主、民事为辅,上海广州以民事案件为主、行政为辅”的格局。

   跨区域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省内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

   根据《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为主,并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跨区域管辖。此外,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将出现两个以上管辖地域重叠的中级法院,由此带来基层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知识产权法院与同级行政区划内中级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变化和协调问题。

   为此,需要进一步落实“跨区域管辖”的问题。

   王闯介绍,由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规定》主要明确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后,“广东的其他法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了,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辖区虽然重叠,但是案件管辖是明确的,不会重叠。”

   配套建设:

   我国将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配套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将探索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王闯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我们考虑,如何能够设立一些规则,对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的方式、出庭规则和行使职权方面进行一些限制,充分发挥他技术调查顾问的作用,同时又不会形成对他的过度依赖。”记者 桂田田

(责编:马丽、赵竹青)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