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知识产权>>新闻资讯>>2014年专题>>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倾听企业维权之声

专利行政执法 业界共谋解决之道

2014年06月19日15:03    来源:知识产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业界共谋解决之道

  变则通,通则久。在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的困扰下,近年来,许多企业尝试通过其他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展开专利维权工作。其中,专利行政执法受到许多企业的关注。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李红艳就表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大多专业素质较强,具有一定优势,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作为一名具有20余年专利中介服务工作经验的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文涛则建议,要赋予专利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权,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才能真正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包良清也有着类似的看法,他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在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同时,由专利行政部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办法;辽宁华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则特别提到,对异地、跨省专利侵权难以解决的问题,希望能通过加强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惩处侵权,尽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已有一些企业通过专利行政执法的途径,高效快捷地达成了维权目的。“当企业在市场上发现被侵权的问题时,难以取证,就及时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处请求。经过行政调处,对方企业停止了专利侵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公司的专利产品JTM型胶体磨曾遭到一企业侵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是专利行政执法快速解决了问题,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陈继权所在的亚龙公司也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据陈继权介绍,亚龙公司近年来维权成功的案例大多是得到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如2013年,温州某企业侵犯了亚龙公司的YL-235A设备的专利权,在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和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支持下,亚龙公司维权取得了成效。“但我们在其他地域的专利维权则比较困难,因此,希望国家扩大各地方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针对企业面临的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现象,应当从国家层面上组织各省市知识产权局集中开展一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侵权现象。”陈继权说。

  吴凤玲也向记者介绍,近年来,琪朗公司主要借助专利行政执法方式开展维权,在打击侵权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其中,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快速维权方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然不足以震慑侵权企业,因此她希望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能够再得到加强。

  位于安徽的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汽车)是业界耳熟能详的专利“大户”。2013年,其发明专利授权量位居国内(不含港澳台)企业第9位,为安徽省唯一进入10强的企业。奇瑞汽车董事会秘书、法务部部长徐晖表示,近年来,随着海外经营活动规模的扩大,奇瑞汽车加强了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自2008年起,奇瑞汽车在海关陆续进行了商标权和专利权备案,但从近几年的案件查处情况来看,海关以查处商标权侵权行为为主,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上专业性不足。徐晖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出口环节的专利保护,适度增加相关职能如下达临时限令等,以有效支撑企业“走出去”战略。

  就像奇瑞汽车一样,对于许多在近年来已经从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获益良多的企业而言,在尝过行政执法甜头的同时,也能够结合自身经历为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提供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袁宏明就谈到,希望能在专利法新一轮修改中增加相关规定,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并赋予各级专利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权,以及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和强制性措施实施权。

  结合正泰集团的遭遇,徐志武认为,与司法保护途径相比,专利行政执法具有处理纠纷时间快、固定证据迅速、权利人付出成本小等优点,所以企业一般都喜欢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来达到维权的目的。据徐志武介绍,目前正泰集团在处理商标假冒侵权方面大多是通过向工商机关举报,配合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来维权。但是,目前专利行政执法手段相对有限,执法力量相对较弱,因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专利法,赋予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加强基层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利联合行政执法机制。

  陕西西电捷通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军则表示,司法保护耗时长,诉讼成本高,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不敢维权。他希望通过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美国有‘337调查’之类的行政手段,建议我国也应设立相应的行政保护体系,予以反制。”曹军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建议。

  而作为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音邦定的意见或许更为具体且更具可操性。音邦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长期的工作经历中,他深感基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性质有待明确,法定职权有待完善。“专利法第三条之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性质为行政性质,但未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性质,带来了现实中各基层管理机构性质的混乱。”音邦定说,“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确定其行政性质,以保障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行使,从而有效落实专利保护职责。”同时,音邦定还特别提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涵盖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议从立法上赋予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职权,以应对不断增加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专利法颁布30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当前,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国的专利保护工作任重道远。(知识产权报)

(责编:吴姣(实习生)、赵竹青)

相关专题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