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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侵权”入选粤年度知识产权案例

2014年04月21日09:10    来源:信息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快播侵权”入选粤年度知识产权案例

昨日,广东省高院公布了2013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以法官视角解读相关知识产权纠纷。3Q大战、中国华为与美国IDC之争、“酱油门”背后的海天公司起诉威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案、快播侵权案等入选。

总结2013年十大案例

1.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

2.国内知名企业之间对核心技术和知名商业标识的争夺日趋激烈(如奇虎360和腾讯的“3Q大战”)。

3.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重点案件明显增多(如海天和威极的“酱油门”)。

4.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快播侵权案)。

5.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如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犯侵商业秘密罪案,3700万元罚金数额创纪录)。

典型案例

1.中国华为与美国IDC之争

回顾:

美国IDC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在2G、3G、4G领域标准中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公司为获得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在2008年至2011年间,与该公司进行了持续谈判。谈判期间,美国IDC公司突然以华为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权为由,于2011年7月26日分别向美国特拉华州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和“337调查”,要求禁止华为在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要求颁发禁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美国。

华为公司因此向我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以美国IDC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中国和美国的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经营存在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按照FRAND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并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

解读:

法院审理认为,美国IDC公司在谈判过程中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设定过高定价和不合理搭售,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FRAND条件相关规定,损害华为公司合法利益。同时,根据民事行为的诚信原则,应合理确定许可使用费率。故最终判令美国IDC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就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必要专利申请给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

该两案的成功审理树立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判标准,在知识产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快播软件侵权案

回顾:

在快播播放器搜索框内输入关键词“我愿意I do”,娱乐风向标功能即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去搜索相关内容,而该搜索网站显示仅有5项搜索结果,且均为大小在551.19M至816.1M之间的完整的涉案影片的视频;同时,根据上述搜索结果又可链接至视频播放网站,点击播放涉案影片。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认为,快播软件的上述功能已经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主张的搜索引擎集成虽未直接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但其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而该搜索网站不但将搜索对象限于特定类型文件,还将搜索范围局限于特定网站,因此可以认定其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第二,综合作品的公映时间、制作成本等,以及被告在技术上对侵权作品是否可以识别、对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避免等因素考量,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应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且其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就其造成的侵权损失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属科技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由其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也具有特殊性。法院准确把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认定快播软件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何娟 石静涵)

(责编:王永战(实习生)、赵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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