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一个历史性时刻: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经过7天的讨论、磋商后,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北京条约》首次向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者权利提供了更多更公平的保护。
然而,与演艺相关的著作权问题远不止《北京条约》规定的内容,2月26日,2014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举办了演艺版权研讨会,齐聚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学术机构、演艺相关单位60余位代表,共同探讨演艺版权的相关问题。
厘清演艺版权的复杂关系
其实,演艺版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语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这样认为。但演艺版权相关问题包含的法律关系却非常复杂,因为在演艺版权的主题之下,包含了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归属以及权利行使和法律责任,每项内容里又产生许多特殊情形。
王自强解释道,演艺版权的主体包括一个绝对权利主体——著作权人,一个相对权利主体——表演者和广播组织,即作品的使用人,因为他们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也付出了自己的劳动,而这种劳动具有创造的价值,他们在使用过程中就形成了相关的权利。还有一个绝对义务主体——演出组织者,他们并没有参与任何演出,而只是组织者,最直观的就是演艺公司。而演艺版权的客体则是各种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技艺术作品以及对作品的表演,从演艺角度来讲,其相应的权利内容就是精神权利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而在法律责任方面,在演艺类的作品里面,实际上没有刑事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修法涉及的相关细节内容
据王自强介绍,从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之后,我国开展了三次修法工作,目前正处在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此次修法涉及演艺版权的条文非常多,体现了演艺版权在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新修订著作权法中将其表述为,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几个字的改动明确了著作权不保护技巧,而保护对动作和技巧的编排问题。”王自强解释说。
另外,现行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这样就好像将民族音乐排除在外,但新修订内容中规定,所谓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这既避免了交响乐,也避免了民族乐,即概念的内涵小了,外延大了,把所有的音乐形式都能涵盖进去,体现了定义的科学性。
王自强还说,考虑到具有演出功能的表演组织如何实现权利,新法修订内容中增加了职务表演的规定,即表演者在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比如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在进行表演的时候,是整个团体的一分子,这就算职务表演,这种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演出单位和表演者去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归表演者享有,但集体性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而表演者享有署名权。此外,还有在与演艺相关权利的归属方面,非自由创作(包括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情况下,新著作权法遵循一条,合同优先原则,充分体现了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原则。
呼吁加强版权开发能力
拿音乐产业来说,实体唱片的萎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以音乐为内容的产业还是在不断产生着巨大的价值。近几年,国内的音乐类选秀节目、音乐颁奖表演、户外音乐节、在线音乐服务以及音乐的手机应用等,都是在围绕音乐进行的演艺版权价值深挖。
从2001年进华纳投身音乐产业,到2008年成立无限星空,唐月明做音乐已经14年了。他看到这个行业不断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也令他不断坚定做音乐的决心。他提到近一两年活跃起来的某个KTV跟唱手机应用,在两年时间内,用户数已经过亿,其还在进行新一轮的融资,准备更大地扩张。再比如韩国最大的娱乐公司,在中国建了一个针对艺人的培训班,提供非常好的环境和一对一的培训。还有让音乐回归现场的户外音乐节在近几年的增长幅度和国际影响力也是非常大的。“这一切变化都说明演艺市场最终还是要有好的作品,挖掘好的版权价值。”唐月明如是说。
中国艺术管理教育学会会长、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教授谢大京则站在艺术管理的角度认为,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从1979年到现在已经30多年了,但为什么文化演艺界的生产力始终低下,值得我们反思。他认为有两个原因值得关注,第一是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第二就是版权意识不清,所以相应地应该更加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同时加强演艺界的版权保护和版权开发。
融资需要创新手段
众所周知,相对于实业来说,版权企业这样的轻资产公司的融资贷款比较困难,一些版权服务机构也在进行各种创新,寻找版权变现变资产的可能。
近几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针对演艺版权提供了十几项公共服务,据该中心著作权登记部副主任张辉介绍,这些公共服务例如版权登记、合同备案、质押登记、合同保管、版权界定、调查取证和纠纷调解等,给演艺版权的保护、交易提供了便利。
而针对演艺行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殷秩松提出了他的几点看法。他说,以房产抵押为例,银行要求第一权属清晰,第二对房产价格基本无争议,第三资产可以及时变现。对版权资产来说,权属清晰可以通过登记实现,但版权资产价值认定和及时变现两个问题就比较困难。此外,版权资产拥有者还可以在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和版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向上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