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強大腦”智慧比拼 商標權之爭花落誰家

江蘇衛視“最強大腦”科學競技類真人秀節目已走過五季,且自播出以來一直收視火爆。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長江龍新媒體有限公司(簡稱長江龍公司)和恩德莫尚(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恩德莫尚公司)分別就“最強大腦”商標提出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兩起案件。
“最強大腦”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長江龍公司於2013年11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並於2015年2月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節目制作、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2月。
恩德莫尚公司於2017年4月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於“最強大腦”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中認定:一、“最強大腦”節目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長江龍公司對該節目理應知曉,仍在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上申請注冊與“最強大腦”節目名稱完全相同的商標難謂巧合。訴爭商標的注冊具有不正當利用“最強大腦”節目知名度的故意,損害了恩德莫尚公司對“最強大腦”知名商品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益。二、恩德莫尚公司關於訴爭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理由不成立。
綜上,恩德莫尚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訴爭商標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節目制作、電視文娛節目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
被訴裁定作出后,恩德莫尚公司和長江龍公司均不服,並先后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恩德莫尚公司主要起訴理由為:一、訴爭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恩德莫尚公司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長江龍公司的搶注行為惡意明顯,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二、恩德莫尚公司和長江龍公司存在代理或代表關系,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三、被訴裁定僅無效訴爭商標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等服務上的注冊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長江龍公司隨后亦起訴稱:一、恩德莫尚公司既非在先權利人,也非利害關系人,無權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二、在訴爭商標申請前,恩德莫尚公司並未在中國大陸在先使用“最強大腦”節目名稱且該節目名稱未達到知名程度,長江龍公司不存在不正當利用該節目知名度的故意,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綜上,雙方均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上述兩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杜文婷 王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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