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訴三星交互技術方法專利侵權獲賠八千萬

記者近日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17年,福建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9256件,辦結8640件,比2016年分別上升73.14%和90.06%。福建省高院還發布了《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並從全省法院2017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新型、復雜、疑難且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件。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歐岩峰介紹說,在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中,福建各級法院遵循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認定機制,進一步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給權利人提供充分司法救濟,著力破解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賠償低”問題,降低維權成本,使侵權人付出足夠侵權代價,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
華為起訴5家公司侵犯專利權
在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訴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華遠電訊有限公司、泉州鵬潤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福建法院准確認定交互技術方法專利的侵權主體,支持了華為公司索賠8000萬元的主張。
華為公司享有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0“一種可應用於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專利權(簡稱涉案專利)。其中,涉案專利共兩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1和9。華為公司主張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國)公司生產的23款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移動終端使用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5、6、9、12、13、14的技術方案,構成專利侵權。華為公司提供2014年至2016年間涉案23款手機銷售數量的証據,主張被控侵權產品銷售數額巨大、涉案專利對利潤貢獻度較高,請求賠償經濟損失8000萬元。
一審支持索賠8000萬元主張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可以通過對被控侵權產品的簡易操作直接再現,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相應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
關於賠償金額,華為公司提交了經公証的IDC數據來佐証涉案移動終端的銷售數量。在惠州三星公司等怠於舉証的情況下,計算三被告生產、銷售的涉案移動終端的數量及銷售金額時,可將華為公司証據中的數據作為考量基准,並酌情上下浮動。
此外,法院在審理時考慮,涉案專利屬尚處於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創新程度高,且屬於非標准必要專利,對移動終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惠州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具有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且在智能移動終端制造、銷售領域位居全球領先地位,所銷售的涉案侵權移動終端型號、數量眾多,持續時間較長,銷售金額和所獲利潤巨大。
一審法院遂將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賠償數額,對華為公司8000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有獲取模塊、處理模塊等相應的模塊,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制造設置有相應模塊的移動終端的行為,屬於制造侵權產品的行為。
根據庭審演示,被訴侵權產品經開機初始設置后顯示第一頁面,滑動后顯示第二頁面,長按圖標后頁面縮小並在右側露出隱藏頁面的一部分,並可以將圖標移動至隱藏頁面。用戶通過開機初始設置、滑動、長按等操作均可以實現上述效果,可以証實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預先已將涉案專利所採用的技術方案以相應的軟件命令的形式固化在模塊中,使得移動終端可以獲取組件處於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根據所述指示消息對容器中顯示在屏幕上顯示區域進行縮小處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顯示區域縮小后空余出的區域顯示所述容器的隱藏區域,可以將組件移動到隱藏區域。這種行為屬於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並非操作步驟的方法專利,而是移動終端對組件的顯示處理方法,因此用戶的長按等操作並非使用涉案專利的行為。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過程中,其設置相應的功能模塊、預先固化相應的軟件命令於模塊中,屬於使用專利方法、制造侵權產品的行為。二審法院遂在增加一審法院遺漏的一款手機的基礎上,判決駁回惠州三星公司等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福建省高院民三庭庭長楊健民介紹說,本案系交互技術方法專利侵權中認定侵權主體的典型案例。認定使用方法專利構成侵權,須權利要求記載的專利方法技術方案的每一個步驟均被實現。
在交互技術方法專利中,產品制造者往往以專利涉及到用戶操作為由,主張用戶才是使用方,產品制造者不是侵權行為主體。而本案通過解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認定涉案專利中涉及的方法專利是移動終端對組件進行顯示處理的方法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不含用戶操作,用戶並非使用專利方法的侵權主體。產品制造者將涉案專利所採用的技術方案以相應的軟件命令的形式固化在模塊中的行為,使得產品在操作過程中可以實現專利技術方案的每一個步驟,這種行為屬於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因此,本案的裁判對於交互技術方法專利的侵權主體的判斷具有較好的啟示意義。(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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