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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名與出版商之利:宋代的版權保護

2018年04月27日08:1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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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士大夫之名與出版商之利:宋代的版權保護

在剛剛結束的《中國詩詞大會》(第三季第十場)總決賽上,有點評嘉賓在評價北宋晏殊名句“無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識燕歸來”時,認為“似曾相識燕歸來”乃王琪所作,卻被晏殊直接拿來使用,足見宋人沒有什麼版權觀念。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回到這一名句誕生的年代即可找到答案。

晏殊宋詞名篇蘊藏的士大夫版權佳話

晏殊(991年—1055年),文才出眾,詞作格調婉約,其中最為膾炙人口的正是“無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識燕歸來”兩句。他生活於北宋真宗和仁宗時代,14歲即為張知白以神童薦,次年受真宗詔試,賜進士出身,官至同平章事兼樞密使(宰相)。話說此句得因當年晏殊因公赴杭州,途經揚州在大明寺暫歇。因偶見大明寺壁間一題詩而結識了當時名不見經傳的江都尉王琪。宋人魏慶之編纂的《詩人玉屑》(卷十)記載了這一佳話:“晏元相公赴杭州,道過維揚,憩大明寺,瞑目徐行,使侍史誦壁間詩板,戒其勿言爵裡姓名,終篇者無幾。又俾別誦一詩雲……徐問之,江都尉王琪詩也。召至同飯,又同步游池上。時春晚,已有落花,晏雲:每得句書牆壁間,或彌年未嘗強對﹔且如‘無可奈何花落去’,至今未能也。王應聲曰:‘似曾相識燕歸來。’自此辟置,薦館職,遂躋侍從。”晏殊與王琪因詩結緣,乃可遇而不可求之事。清代文學家劉熙載的《藝概》稱此二句是“觸著”,正所謂“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不過,晏殊是在征得王琪應允后才採用饋贈佳句的,十分尊重作者意願。后來,晏殊從不避諱此事,倒是十分願意談及此事,將此句視為共同作品,並非缺乏版權意識。值此機緣巧合,晏殊與王琪結為終生摯友,王琪也得到了提拔重用。

到天聖五年(1027年),晏殊遭貶留守南京(今河南商丘),於是大興學校,延范仲淹為掌學,舉王琪為簽判,延張亢為幕府上賓。而王琪早在天聖三年(1025年)已是館閣校勘了,晏殊竟“特請於朝,以為府簽判,朝廷不得已,使帶館職從公。外官帶館職,自君玉(王琪)始。賓主相得,日以賦詩飲酒為樂,佳詩勝日,未嘗輒廢也”。(【宋】葉夢得:《石林詩話》)可見晏王之間的情誼。二人皆喜作詩,晏殊詩屬於西昆體,以嫻雅清麗見長,王琪詩與其相類。二人合作之事得以延續。為紀念此番友誼,晏殊將此句又用在《示張寺丞王校勘》一詩中,王校勘就是王琪,張寺丞即是張亢。雖然清代學者張宗橚《詞林紀事》認為,“細玩‘無可奈何’一聯,意致纏綿,語調諧婉,的確是倚聲家語,若作七律,未免軟弱矣”,但是晏殊執意再次用此句作詩,足見此句的重要。

晏殊時代的士大夫追求與北宋版權觀

在晏殊生活的時代,北宋為防止重蹈唐末覆轍,推行文臣治國之策,右文崇儒,文教立國,宣以文化成天下。官府鼓勵刻書,官私刻印事業蓬勃興旺,民間讀書蔚然成風,知識傳播更加便利,一定程度上讓版權觀念更加濃厚。這得益於慶歷年間(1041年—1048年)畢昇發明的活字印刷技術,成為推動北宋版權觀念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認為該時期是中國版權觀念的萌芽時期,(李明山:《中國古代版權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130頁)當時出版業繁榮導致盜版者猖獗。北宋初年思想家李覯(1009年—1059年)便遭遇了盜版,他在《皇續稿序》說道:“慶歷癸未(1043年)秋,錄所著文曰《退居類稿》十二卷,后三年復出百余篇,不知阿誰盜去,刻印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這對於欲留名后世的士大夫而言是無法容忍的。不僅私人思想遭到篡改,國家律法也不能幸免。慶歷二年(1042年)正月,“太子中舍翟昭應將《刑統律疏》正本改為《金科正義》鏤板印賣。……詔轉運使鞫罪,毀其板。”(【清】徐鬆輯:《宋會要輯稿·刑法》)為遏制盜版帶來的思想混亂,北宋統治者開始強化對圖書專有出版權的控制,尤其對歷書和九部儒家經典(《九經》)十分看重。元豐三年(1080年)明確規定:“自今歲降大小歷本付川、廣、福建、江、浙、荊湖路轉運司印賣,不得抑配……余路聽商人指定路分賣。”神宗繼位(1068年)之前,為保護《九經》監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隨便刻印這部書(即“禁擅鐫”)。若想刻印,須國子監批准。這與英國1709年首部版權法《安娜法令》頒布之前,統治者賜給出版商的翻印特權類似,但早了近500年。不過,在國家監控思想之目的下,出版商幾乎無一例外地將“竄易首尾,增損意義”“致誤讀者”等而不是自身的財產利益作為申請保護的理由,更不用說注重對作者權益的保護。基於私權理念的版權觀念依然發育遲緩。(任燕:《論宋代的版權保護》,載《法學評論》2011年第5期)

總體而言,中外歷史上最初的版權保護,無外乎統治者以壟斷的形式確保國家對市場“集權”管控之結果,本質上是攫取權力而非保護權利。北宋初年官府就頒布過“刻書之式”,規定所有印刷品須交官府備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攜鐫,必須申請國子監。”(【清】羅璧:《識遺》)哲宗紹聖二年(1095年)正月,“刑部言,諸習學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許召官委保,納紙墨工具,赴部陳狀印給,詐冒者論如盜印法。從之。”(【清】徐鬆輯:《宋會要輯稿·刑法》)這一記載表明北宋已有盜印法來規范國家律令的抄印。當代美國著名的中國法專家安守廉教授即認為,若從官方角度來說,宋代以及整個古代中國頒布的一系列出版管制法令,無不反映的是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安守廉:《知識產權還是思想控制:對中國古代法文化透視》,載梁治平編:《法律的文化解釋》,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336—338頁)已故中國知識產權權威學者鄭成思教授則認為,如果從民間(出版商/作者)的角度來看,宋代的確出現過對具有創造性智識成果的版權保護。(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頁)鄭安兩人不同的觀點源自於視角的不同,民間通過契約自由協商產生的版權歸屬約定,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北宋即已產生,此乃維護商品經濟主體利益的自發行為。而官府為了確保國家意識形態的正確傳播,必然會對出版印刷進行管控。可以說,北宋的版權保護乃民間與國家雙向推動的結果。

因作者私權保護的觀念缺失,晏殊和王琪等人所作的詩詞若尚未刻板印刷,並不是當時版權保護的重點。然而,有著“文人相惜”的士大夫氣質和士大夫共同體的道德支持,詩詞版權至少可以得到民間的自覺維護。“文人相惜”源自於晏殊個人特殊的貴族涵養。雖然在北宋真宗和仁宗時期,社會上出現了特定的士風變局,以“慶歷士大夫”為代表的科舉士大夫普遍對晏殊一類人的富貴生活方式感到不滿。(趙惠俊:《宋代筆記中的人物形象——以楊億、晏殊、石曼卿為中心》,載《江西社會科學》2015年第2期)在貴族消亡的宋代,平民士大夫必須經科舉才能走上仕途,讀書帶有很強的實用性。當他們步入仕途后,必須努力獲取功業或被官貴賞識,否則難以升遷。而作為非科舉出身的晏殊卻有著一般士大夫少有的氣質涵養,令他虛懷若谷,尊重名譽而非事功,自然會尊重原創。無怪乎歐陽修在《歸田錄》(卷一)中對其稱贊道:“以文章名譽,少年居富貴,性豪俊”,“為人剛簡,遇人必以誠,雖處富貴如寒士,罇酒相對歡如也。得一善,稱之如己出。當世知名之士,如范仲淹、孔道輔皆出其門。……”晏殊能與王琪相識相交,並披露與王琪同為其成名句的共同作者一事,便是他的貴族氣質所造。士大夫共同體的道德支持,來自於古代讀書人看重的“立言”與“立德”,他們十分珍愛聲譽,尤其是將“贏得生前身后名”作為畢生理想,尤其是在北宋“與士大夫共治天下”這一士子地位空前高漲的時代。同時期的大儒張載(1020年—1077年)之名句——“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正是代表了北宋士子共同的理想追求。最后,同時代的王安石(1021年—1086年)變法圖強而極力宣揚理財,其認為:“孟子所言利者,為利吾國,如曲防遏糴,利吾身耳。……理財乃所謂義也。……凡利者陰也,陰當隱伏﹔義者陽也,陽當宣著。此天地之道、陰陽之理也。若宣著為利之實而禮義廉恥之俗壞,則天下不勝其弊。”他一改儒家“罕言利”“重義輕利”的傳統,主張義利並重,為版權觀念的形成掃清了思想障礙。

官商版權保護合作與南宋的點滴進步

經過北宋版權觀念的初步實踐,南宋已經有了版權保護的直接例証。晚清版本學家葉德輝所著《書林清話》第二卷即認為“翻板有禁例始於宋人”,該卷記載了南宋的一例“版權標記”、兩例保護版權的官府“榜文”和一例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雖然例子不多,但頗能反映出時人對版權的觀念認知與行動決心。南宋人刻書,“於書之首尾或序后、目錄后,往往刻一墨圖記及牌記”。生活於孝宗時期(1162年—1189年)的王稱所撰《東都事略》一書便有牌記:“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這是迄今為止發現最早的出版印刷專有權之例証。據稱該書歷時十七年而成印,出版者所費心血頗多,為防止盜版,才主動申請官方保護。當下,版權與著作權並無二致,然在《東都事略》一書的牌記中並未見到作者王稱的權利聲明,這說明宋代與英國的《安娜法令》一樣,將著作權完全等同於“版權”(復制權),即指出版商要求官府給予所刊之版特殊的保護,旨在禁止覆板翻刊以求獨佔利益,這與當代版權保護目的失之千裡。距《東都事略》出版五六十年后,同樣出名的《方輿勝覽》及《叢桂毛詩集解》二書,就出現了專門針對作者(包括付出智力勞動的編者)保護的史實。《方輿勝覽》乃朱熹的外祖父祝穆歷經“數載辛勤”“一生燈窗”所編,大致成書於嘉熙三年(1239年),但直至咸淳二年(1269年)才有刻本流傳。在《方輿勝覽》刊印后不久,因刊刻前沒有申報朝廷,故而被列入禁書。兩浙轉運司張榜曉示“禁戢翻刊”此書,乃祝氏申領刊刻許可之后所為。官府榜文規定:對凡改換名目、節略文字、擅自翻版之人,祝氏有權陳告追究,毀版施行。因該書乃祝氏自行刊印,作者與出版商同為一人,同此前出版商申領毀版特權並無二致。誠如該書自序所言:“系本宅進士私自編輯,數載辛勤。今來雕版,所費浩瀚,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勝紀》等書為名,翻開攙奪,致本宅徒勞心力,枉費錢本,委實切害,照得雕書,合經使台申明,乞行約束,庶絕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書籍處,張挂曉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版,斷治施行。”

自南宋初年始,已有官府主動打擊破壞法令之冒印或盜印之事。當時有人借大儒范浚(1102年—1150年)之名撰寫了《和元賦集》,並刻印販賣。於是范浚將此事訴至官府,讓官府銷毀了這些私刻的印版。理學家朱熹(1130年—1200年)所寫的《四書問答》在“未嘗出以示人”時,同樣遭到了書肆的盜印。他也訴諸縣官,追索其版。(《四庫全書總目》卷35)冒印,或者盜印自然是出版商沒有申領許可,作為惜名如命的大儒,自然是希望通過向官府揭發,讓官府主動執法,維護聲譽。雖然有十分朴素的版權保護觀念,但與當下的知識產權訴訟不可同日而語。南宋淳祐八年(1248年),出版商羅樾欲刊印已故段昌武編纂的《叢桂毛詩集解》,遂同與段昌武之侄、會昌縣丞段維清共同向國子監申請版權保護令:“先叔刻志窮經,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倘或其他書肆嗜利翻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乞備牒兩浙、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遂獲得一紙公據:“如有不遵約束違戾之人,仰執此經所屬陳乞,追板劈毀,斷罪施行。”出版者同作者(繼承人)共同申領,只是為了証明出版者所獲刊印之權乃獨家許可。作者(繼承人)同意申領版權旨在保護作品完整性,防止其被隨意曲解。出版商則是為了獲得獨家授權的商業利益。二人分享了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且隻有在刻印出版時,為執行官府管控思想市場政令才會想到主動申請版權保護。相比此前的版權保護,實有一定的進步。

總之,宋代士大夫看重的聲譽,會在民間催生版權保護的觀念並產生道德自律的保護效果。官府基於公權力制定的出版監管法令並不是版權保護機制,作者和出版者所書的牌記或聲明只是一種沒有法律意義的道德表述。(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頁)但是,基於宋代特有的官商經濟形式,出版者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會自覺與官府的監管目的接軌,聯合那些想要通過出版名垂千古的作者共同推動了傳統中國版權保護(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點滴進步。

(沈瑋瑋 董 凡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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