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福終結萊特兄弟專利纏訟

回顧美國航天法的百年歷程,可見:一言可以興邦,富蘭克林·羅斯福受之而無愧﹔一法可以誤國,美國早期專利法或是原因
在一個聖誕夜,已經是五個子女父親的彌爾頓·萊特牧師拿出了一個新奇的禮物。最初孩子們並不知道這個玩具是什麼,可在彌爾頓扭動橡皮筋之后,風車一樣的槳快速轉動,讓這個玩具也飛起來了。孩子們驚訝地望著這個玩具,它無疑極大地激發了孩子們的好奇心。作為一位英裔赴美的“移民二代”,彌爾頓非常注重知識和科學,而他的德裔妻子更是帶給了孩子們穩重而嚴謹的家風。
二十幾年后,就在1903年的聖誕前兩周,五個孩子中的兩兄弟威爾伯·萊特和奧威爾·萊特,首次試飛了完全受控、依靠自身動力、機身比空氣重、持續滯空不落地的飛機,也就是所謂的“世界上第一架飛機”。這一事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從此人類進入了航空時代。可是,隨后的發展,萊特兄弟對於美國的航空業和航空法來說,恐怕正是應了《道德經》那句: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
按理來說,萊特兄弟在美國發明飛機,帶來了新的技術革命,本該就著電氣革命的余續、幫助美國的航空產業在世界領域內壟斷先進技術,成就一個領軍航空新時代的美國。然而事實恰恰相反,由於當時美國的專利法還有比較濃重的個人主義色彩,因而萊特兄弟得以把飛機設計的絕大部分都申請了專利。非但如此,他們還對其他發明者開展了曠日持久的專利訴訟戰。如萊特公司與美國航空先驅格倫·柯蒂斯的赫琳-柯蒂斯公司長達十數年的訴訟。格倫·克蒂芬在萊特兄弟飛機設計成功的早期,本來是其潛在的生意伙伴。因為柯蒂芬的公司擅長制造發動機,一個好的飛機當然要以好的發動機為其基礎,而當時克蒂芬公司造出了全美國性能最優的發動機。可是萊特兄弟並未同意克蒂芬為其提供發動機的倡議。隨后克蒂芬與格拉罕·貝爾合作研制自己的飛機,並完成了在美國被公認的首次飛機飛行,他們與萊特兄弟從伙伴變成了競爭對手。
萊特兄弟與柯蒂斯的江湖恩怨,似乎冥冥中早已注定。1908年萊特公司向赫琳-柯蒂斯公司提出了“翹曲機翼”專利之訴,而哥哥威爾伯·萊特卻在當年為証明自己設計的飛機優良性能的飛行中受傷,柯蒂斯的一位朋友因此遇難。所以后續兩個公司之間長達12年的一系列訴訟,多少帶著一點新仇舊恨一起算的意味。1910年赫琳-柯蒂斯公司敗訴,以致瀕臨破產。汽車大亨亨利·福特建議柯蒂斯邊生產邊改良,利用訴訟的時間差逐步贏回市場,故而1913年,萊特公司又向聯邦法院對赫琳-柯蒂斯公司提起專利侵權之訴。本來當時飛機制造業對大多數人來說就是風險投資,而萊特兄弟的惡性專利之訴,則讓很多投資者都畏葸不前。
遙望大洋彼岸的歐洲,因為當時缺乏專利國際保護的制度,法國、英國、德國等多個國家都展開了大規模的對萊特兄弟設計的仿冒和改良活動。飛機制造不僅僅是一個高利潤行業,在當時的國際政治中也具有政治和戰略意義,這一點在當時已經打響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暴露無遺。同樣,美國的航空立法也因此大大落后於歐洲。難怪至今還有美國學者認為萊特兄弟要為美國早期航空法發展的滯后買單。
1917年,時任海軍助理部長的富蘭克林·羅斯福認為這樣的法律訴訟實在誤國誤事。於是私下去給萊特兄弟和和柯蒂斯做和事佬,敦促早日平息此事。事實上,早在1914年的萊特公司訴赫琳-柯蒂斯公司一案中,聯邦第二巡回法院就已經承認了萊特公司在美國航空界的先驅地位,后續的公司生產飛機需要向萊特公司支付20%的專利費。而羅斯福的斡旋,使得萊特兄弟和柯蒂斯的一系列專利可以給任何一個飛機制造商使用,而每架飛機隻需支付200美元。這一協議的達成使得美國的飛機數量在短時間內暴漲。美國國會隨即批准了6.4億美元用於造飛機和培訓飛行員。此一障礙掃清,在短短一年內,美國飛機制造業年產已經數以千計,接受培訓的飛行員近萬人。
1925年美國制定了《航空郵件法》,1926年制定了《航空商業法》,解決了當時一些比較急需領域內的法律規范。航空法也迎來了一個春天。此后,在20世紀50年代,隨著飛機相撞事件升溫,雷達系統可靠性的加強,以及噴氣式飛機波音707和道格拉斯CD-8等商用飛機的發展,制定航空飛行規則的時機已經成熟。在國會的推動下,1967年通過了《聯邦航空法》﹔1978年,西方世界石油危機,美國制定了《航空解除管制法》,提高了各航空公司在定價方式、削減運載能力等方面的自由度,使很多公司得以渡過難關。此外,作為一個判例法國家,航空法判例也帶來了傳統合同法、侵權法、刑法等一系列領域的變革。而今航空法已成為美國律師業的一個獨立部門,需要通曉多個領域法律知識、並且對航空業本身具有較深了解的人方可勝任。
作為飛機的發明國,卻因為發明者之間的專利戰而阻礙產業和法制發展,回顧美國航天法的百年歷程,不禁讓人唏噓。而歐洲航空法律則在這一時期遙遙領先,福兮禍兮?萊特兄弟與柯蒂斯之戰,一如當今的三星訴蘋果、華為訴三星,是為了捍衛自己的專利權不受侵犯,同樣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為維護合法權益而斗爭,也無可厚非。故曰:一言可以興邦,富蘭克林·羅斯福可受之而無愧﹔一法可以誤國,美國早期專利法或是原因。法律人可不慎重乎?(杜如益 朱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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