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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問題引發專家熱議!一起來看看

2018年04月23日08:2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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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這些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問題引發專家熱議!一起來看看

4月21日下午,2018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之“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熱點問題”專題論壇如期舉行。來自政府部門、法院、企業、高校等的代表共聚一堂,就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商業秘密等熱點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本場專題論壇由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鄭友德主持。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副局長陸萬裡☆首先發言,他以一組數據展示了我國在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工作中取得的成績,指出在未來工作中將著重於四個方面:一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加強知識產權濫用方面的反壟斷規制﹔三是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四是積極引導行業協會和行業組織,在全社會營造一個積極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作了題為“從競爭法與知識產權關系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競爭法屬性”的發言。他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競爭法屬性及其影響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他指出,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概念、行為界定等多個方面均大大強化了該項立法的競爭法屬性,這也是本次修訂的重要進步之一。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這一問題,引出了他的演講主題——不正當競爭的類型化及其判斷標准。他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兼具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四點:一是要有直接受損利益﹔二是存在競爭關系﹔三是實施了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商業行為﹔四是要引進類型化的利益,或是通過某種機制可以檢測出來的未類型化利益。而最后一點也正是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中欠缺的——將違法行為類型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巡視員宋健就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法律保護路徑的選擇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她表示,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給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護,但其提供的是一種事后規制,而對行業早已認可的巨額版權交易尚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因而,僅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保護,不足以滿足行業發展需求。她認為,在多種法律保護路徑並行的情況下,應當選擇最有利於行業發展的路徑。

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曹軍作為在場演講嘉賓中唯一的企業管理者,他為聽眾們展示了一個評判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全新角度。在他題為“標准專利:誰有支配地位?誰在濫用”的演講中,曹軍呼吁,ICT領域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重災區,要加強對ICT領域的規制,規制巨型企業的標准專利反向劫持行為,開展對反壟斷涉及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規制,加大反壟斷行政執法資源配給。此外,他還鼓勵中小企業要敢於運用反壟斷法積極捍衛正當權益。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黎作了題為“新修法后的商業秘密保護”的演講。她通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法前后關於商業秘密的定義、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等相關條款進行對比,結合具體案例,從商業秘密的侵權構成判斷、証據支撐等方面進行了闡述。她認為,修法后,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有所加大。此外,她表示,不管法律如何修訂,尋根溯源,商業秘密保護的是競爭優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助理潘偉以三個熱點案例展開了主題演講——“一般條款的適用”。潘偉認為,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時,應當首先考量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特別規定﹔其次,應當確認適用一般條款,不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一項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產生沖突﹔再次,應當確認該行為確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最后,還需要注意損害特定利益不等於損害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圍繞著“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條款的實踐挑戰”,發表了她的觀點。她認為,目前基於個案提煉的規則在認定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還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已發揮了引領或構建行業規則的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互聯網條款在實踐中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

數字音樂獨家授權模式是否違法、監管部門約談是否有必要?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從上述熱點話題展開了他的主題演講——獨家交易的反壟斷分析。他認為,獨家交易不違反知識產權法和合同法,但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框架下,則有可能構成違法,因此需要平衡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作了題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權益的歸屬問題思考”的演講。她認為,傳統仿冒行為中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權益的主體識別相對簡單,但新型作品和新傳播形態下的商業標識權益的主體數量多、形態各異,識別難度大。權益歸屬問題既涉及程序方面的訴訟主體資格,也涉及最終的實體權利歸屬和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需要認真思考並且謹慎應對。

中國計量大學副教授冀瑜針對電子商務中專利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問題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他表示,在電子商務領域中,專利惡意投訴是一種特殊的行為,這種行為需承擔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侵權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他認為,規制專利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可採取以下方式:一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二是發揮多平台治理優勢,發揮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等獨立第三方機構、互聯網法院的功能。(注:標記☆的嘉賓所在部門、職務均為機構改革前的部門、職務)(文字由 曹越 白逸群根據現場錄音整理摘編,圖片由 曾嘉 攝)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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