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人工智能、大數據與知識產權保護……業內人士最關心的問題有哪些?

2018年04月23日08:1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關於人工智能、大數據與知識產權保護,業內人士最關心的問題有哪些?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快建設制造強國,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AI)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費、創新引領、綠色低碳、共享經濟、現代供應鏈、人力資本服務等領域培育新增長點、新功能。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其知識產權布局情況如何,又面臨哪些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4月21日下午舉辦的2018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之“人工智能、大數據與知識產權保護”專題論壇上,與會嘉賓不僅針對兩個行業的知識產權布局情況進行了詳細介紹,還從多個角度對人工智能和大數據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了探討。本場專題論壇由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曲三強主持。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電學發明審查部副部長肖光庭☆介紹,近年來,涉及人工智能技術的專利申請量快速增長,以人工神經網絡為例,近幾年,人工神經網絡的發明專利申請量顯著提升,尤其是2016年以后,一年的專利申請量比1989年至2009年期間的專利申請總量還要多。此外,肖光庭還分析了人工神經網絡在華申請的國家分布及申請量情況,在所有專利申請中,中國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佔專利申請總量的83%,比美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量多出11倍,這說明我國非常重視人工智能和大數據領域的技術創新,並針對大量研究成果開展了專利布局。目前,人工智能和大數據領域的專利布局情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以改進用戶體驗為導向,創新優勢集中在應用層面﹔二是技術內容與非技術內容有所交織,算法成為主角,無論人工智能還是大數據解決方案,算法都扮演著重要角色。

酷派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酷派集團)是一家智能終端企業,酷派集團副總裁劉銘卓圍繞智能終端企業在進軍海外市場時如何防范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進行了介紹。2017年,酷派集團全面進入人工智能領域,現在已經在美國硅谷和深圳都成立了人工智能研究院。在人工智能領域,酷派集團不斷攻關場景應用技術,持續提升人機交互技術體驗,並在算法、計算和數據等基礎技術領域不斷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截至目前,酷派集團在中國提交了1.3萬余件發明專利申請,已有2000余件獲得授權﹔此外,還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了1500余件專利申請。在AI領域,酷派集團在全球范圍內擁有140余件專利。在美國市場,酷派集團針對AI兒童手表已經在天線和應用交互方面提交了多件專利申請,目前已有20余件獲得授權。在進軍海外市場時,為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酷派集團推出了多項有效措施,例如,成立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委員會﹔不斷加強企業內部合作﹔強化利用外部資源﹔設立知識產權風險預備金等。

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趙偉針對如何保護人工智能技術進行了詳細分析。結合目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階段和應用水平,他建議,人工智能產品大多體現為軟件產品,對於這類產品而言,可採用以下多種可選的撰寫形式來尋求專利保護:一是功能性限定,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是不允許的,應詳細描述包括哪些組成部分以及如何完成各項功能等﹔二是軟硬件結合,在實踐中,目前已經允許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撰寫軟硬件結合的權利要求,比如在計算機設備或者智能手機、智能手表上,如果包含了處理器、存儲器和存儲在存儲器上的計算機程序,在執行過程中,隻要能夠執行相應的步驟,其可以和產品達到很好的對應關系﹔三是與方法完全對應一致的程序模塊構架﹔四是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形式,但對於雲平台和跨國平台的保護仍值得探討。另外,關於人工智能技術在說明書中的充分公開問題也應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重視。

中山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李揚發表了題為“康德哲學視點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的演講。他認為,人工智能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要件。就目前人工智能發展和運用水平而言,人工智能尚不具備上述法律主體資格要件,不能擬制為法律主體。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人工智能不具備人類獨立自主的意識能力與情感能力﹔二是人工智能不具備享受權利、履行義務與承擔責任的能力﹔三是人工智能並未認同人類社會的秩序價值和法律規范。針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的問題,李揚表示,人工智能不能被賦予主體性和目的性,不能被擬制為法律主體,而隻能作為人的客體和工具對待,在此基礎上,人工智能生成物實質上是人的生成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也應當按照著作權法關於人的創作物是否屬於應受保護的作品標准進行判斷。因此,誰利用人工智能創作出了作品(生成物),誰就是該作品的作者,誰就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除非著作權法有特別規定(即特定情況下屬於雇主或者委托人)。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處長王虎介紹,人工智能產業是戰略新興產業,其發展需要良好的政策環境,比如技術產業化政策、產業競爭有序化政策等。在鼓勵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方面,重慶市採取了諸多措施,比如,重慶市針對企業實施知識產權信用貸款,其無需知識產權做質押,隻憑知識產權信用就可以實現貸款,其評價指標有研發投入情況、科技人才數量、知識產權數量等。此外,重慶市還建立了知識產權信用的紅黑名單制度,將違法主體的信息納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對於紅名單裡的企業優先支持,對於黑名單裡的企業,不予政策支持。

深圳怡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化公司)知識產權部經理陳龍介紹,人工智能、大數據的發展,對金融業務,包括營銷、產品設計和風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擴展服務半徑,都將起到重要作用,甚至顛覆傳統金融行業格局。怡化公司在智能金融領域積累了近20年的研發和智造經驗,擁有貨幣識別、出鈔控制、現金循環等ATM核心技術。這些核心技術的成熟應用,使怡化公司擁有了傳感、識別、算法等人工智能底層技術的底蘊,迅速在指靜脈、掌靜脈、虹膜、人臉等生物特征識別技術領域佔有一席之地,並且在智能語音、機器視覺和人機交互方面積累了大量場景應用案例。怡化公司在重視提升專利申請數量的同時,更加重視專利質量的提高。目前,怡化公司已經擁有157件發明專利。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陳龍建議,期待我國政府深化專利導航試點工作,對科技型企業的專利導航工作予以支持,在專利信息資源利用和專利分析方面予以指導﹔產業鏈各環節緊密團結,開展跨系統跨平台開發協作,實現技術共享、開放共贏,提升中國企業在智能終端產業生態鏈的掌控力。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的演講題目為“大數據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法律障礙與個人信息保護利益沖突”。他介紹,個人對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擁有財產權利,通過個人信息能夠直接識別出自然人。比如個人在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由多個片段組成,隻有多個片段組合才能識別個人信息。如果在這樣情況下,商家如果輸入個人的全部信息,就需要爭得這個自然人的同意,否則就面臨侵權。通常情況下,大多商家都是精准營銷,不需要把多個片段全部收集起來,不需要知道用戶叫什麼,他隻需知道某個用戶的個人偏好就可以。如果搜集用戶的全部數據信息,其可能會面臨侵權風險。有的時候,即使個人數據雖然不能直接指向某一個特定的主體,但如果濫用這個數據有可能對主體造成傷害,那麼我們就應該保護這些數據,防止他人濫用個人信息。

IBM亞太及大中華區高級知識產權經理徐馳表示,人工智能技術需要與產業相結合,包括法律、醫療、環境、交通、能源等,其一旦與產業結合之后,就能解決該行業的相關問題,但如何對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比如,IBM研發出了沃森腫瘤診斷技術,如果利用這個系統對患者進行疾病診斷,其是否屬於疾病診斷的指導方法。如果是指導方法,這種人工智能的創新性應用可能就無法獲得專利保護。此外,徐馳還展望了專利撰寫機器人與專利代理人的對比情況,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應用人工智能技術的專利撰寫機器人具有以下優勢:按照預定義的問題列表,自動向發明人提問以針對技術交底書進行挖掘﹔筆誤檢查﹔格式上的行文規范﹔技術用語的一致性﹔自動將技術交底書的內容按照既定規則抓取至申請文件的相關部分等。專利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優勢為:針對不同技術領域及特定發明人的特點,有的放矢地與發明人溝通,充分挖掘並考慮替代性的實施方式﹔構思從屬權利要求的層次以及權利要求的整體布局﹔基於審查實踐中確立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標准,判斷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是否對權利要求實質支持等。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熊琦表示,法律人若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法律體系,首先要將人工智能納入“主體—客體”的法律關系框架之內。他認為,人工智能不可能,也不允許被視為主體,其生成的內容也當然無法被歸屬於人工智能本身。將人工智能視為著作權主體的直接后果,就是肯定機器與人一樣成為權利主體,那麼未來在權利變動的意思表示來源、侵權責任認定的對象等問題上,機器都將與人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資格,如何認定機器的真實意思,如何考量機器在侵權行為中的主觀過錯,都是現行法律體系所無法完成的任務,也完全是對現行私法原理的顛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著作權法上可視為是代表設計者或訓練者意志的創作行為。事實上著作權法在擬制投資者和組織者作為著作權人時,早已設計了相關制度。在我國著作權法法人作品條款中,對於“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這意味著在沒有參與創作的情況下,特定主體仍可成為著作權法中的作者。

深圳市華夏泰和科技有限公司總裁王海波表示,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快速發展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諸多難題,比如,在權利主體方面,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應該歸誰﹔在權利保護客體方面,我國專利法目前對算法本身並不保護,算法及基於算法的哪些創新能獲得專利保護﹔在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界定方面,基於傳統行業的微創新、應用創新,能否滿足創造性的評判標准﹔在權利保護的時效方面,如何解決專利授權速度和保護周期與算法、數據的快速更新迭代的矛盾﹔在權利保護力度和方式方面,訴訟能否達到遏制“搭技術便車”的效果,有力保護訴訟主體。基於此,對於人工智能和大數據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王海波建議,第一,建設分布式創新下的新利益平衡機制﹔第二,嘗試針對軟件數據算法等非硬件體系進行保護等。(注:標記☆的嘉賓所在部門、職務均為機構改革前的部門、職務)(文字由馮飛根據現場錄音整理摘編,圖片由 蔣文杰 攝)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