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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國際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應注意這些問題

2018年03月28日08:3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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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劃重點!PCT國際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應注意這些問題

編者按: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向多個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於中國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12個月內,以中文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PCT途徑提交專利申請。本文中,作者對PCT國際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一起來看看。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向多個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於中國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12個月內,以中文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PCT途徑提交專利申請。本文中,筆者主要以在先申請為同樣的發明創造在中國同日提出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例,討論PCT國際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不同情況時容易忽略的相應問題。

PCT國際專利申請分為兩個階段:國際申請階段和進入國家階段。

PCT國際申請階段為檢索審查階段,該階段對要求優先權進行了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專利申請人需要在12個月內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對於在先申請記載了相同技術方案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PCT國際申請階段僅依據一個在先申請(僅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提出,還是依據兩個在先申請(同時要求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提出,一般來說不影響該申請通過國際申請階段的審查。

也就是說,在PCT國際申請階段,隻要在先申請的優先權時間在規定時間限制內,依據一個或者兩個在先申請提出不會產生問題,並且國際申請階段對於作為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狀態沒有任何約束,在先申請可以已獲得授權,也可以被駁回或者處於其他狀態。

通過PCT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在自優先權日起30/31個月屆滿前選擇PCT成員國,並向該國專利局提交進入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經同意即進入該國的國家階段。本文中,筆者以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為例進行討論。

PCT國際專利申請在完成國際申請階段的程序后,應當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從而啟動國家階段程序。

因PCT國際專利申請所依據的在先申請(優先權文件)是在中國提出的,要求優先權的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應當看作是要求本國優先權。對於在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時,其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主題涉及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也就是說,當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時,在先申請處於以下3種情形之一,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3種情形分別為:已經授權、已享有優先權,以及分案申請。

通過以上描述可知,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后會進一步判斷優先權是否成立,會出現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情形。其中,最有可能的是在先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優先權被視為未提出。

具體原因為申請人在進行PCT國際專利申請時,有可能距離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時間比較長,因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較快,在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時可能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已經獲得授權。也就是說,當PCT國際專利申請提出時,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已經獲得授權,那麼PCT國際專利申請即使在提出時要求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其在后申請進入中國后也無法獲得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鑒於上述原因,如果PCT國際專利申請提出時,隻要求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則此時在先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就成了在后申請的現有技術,在后申請難以獲得授權。

如上所述,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周期較短,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時,有時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已經獲得授權,如果PCT國際專利申請提出時,隻要求了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那麼在先申請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在后申請不屬於我國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放棄實用新型獲得在后申請授權的條件,會出現重復授權的問題。在先申請可能成為破壞該在后申請新穎性的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在后申請依然會出現不被授權的情形。

另外,對於PCT國際專利申請在優先權文件基礎上增加新內容的在后申請,公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會成為在后申請的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

鑒於上述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在中國同日提出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時,最好同時要求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李帶娣)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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