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斐樂公司二審獲賠832萬元

2018年03月26日08:0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FILA與GFLA間商標侵權案二審有果!法院判賠832萬元!

編者按:近日,斐樂公司與中遠鞋業公司等之間的侵犯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中遠鞋業公司等立即停止對斐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並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32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了三倍懲罰性賠償規則。欲知詳情,請往下讀。

三倍懲罰性賠償 震懾惡意侵權行為

近日,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與浙江中遠鞋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鞋業公司)、溫州獨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獨特公司)、劉某以及北京京東三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之間的侵害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遠鞋業公司、獨特公司作為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斐樂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其生產並且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自營官方網站所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志,且銷售金額巨大,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按照中遠鞋業公司因侵權獲利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據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中遠鞋業公司等立即停止對斐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並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791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總計832萬元。對此,北京多禾律師事務所律師孔歡表示,該案系新商標法實施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有力震懾了惡意侵權現象。

法庭相見 各執一詞

據悉,斐樂(FILA)品牌於1911年由FILA兄弟在意大利創立。上世紀70年代起,斐樂實施多元化策略,開始拓展運動服裝業務,開發了高爾夫、網球、健身、瑜伽、跑步及滑雪等系列產品。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斐樂公司經授權獲得第163332號“F及圖”商標、第163333號“FILA”商標、第881462號“斐樂”商標、第G691003A號“FILA及圖”等商標在中國的唯一合法使用權。多年來,斐樂公司一直將“FILA”系列商標用於其生產、銷售的服裝及鞋類上。

2016年6月,斐樂公司發現,中遠鞋業公司、杰飛樂品牌商標權利人劉某等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斐樂公司“FILA”系列商標相近的標識“GFLA”,並在標識配色、產品包裝裝潢等方面模仿“FILA”品牌﹔京東公司旗下的京東商城為上述行為提供了銷售平台。斐樂公司隨即將中遠鞋業公司、獨特公司的前身中遠商務公司、劉某及京東公司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斐樂公司訴稱,該公司的商標標識經設計在顏色上採用獨特的藍、紅組合,其中的字母採用獨特的藝術造型組合,且該標識經過長期使用已成為斐樂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而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在其生產、銷售商品的外包裝上,從顏色及字母組合形式各方面刻意模仿,並在產品外包裝上故意使用“飛樂”標識誤導消費者,極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斐樂公司統計,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侵權商品的銷售總額已達數千萬元,按照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應賠償斐樂公司合計941萬元。

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在一審中辯稱,斐樂公司在2016年6月6日之前未獲得商標使用權,且授權使用方式不明確,不能証明其獨佔許可事實,因此對於其行為不具有訴權。京東公司同持上述意見。與此同時,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還提交了相關証據,証明劉某是第7682308號“GFLA”商標及第9196550號“G”圖形商標等的權利人,對上述商標享有專用權,並許可給中遠鞋業公司使用,“GFLA”商標與“FILA”系列商標在字母和排序上均不一致,其並未侵犯斐樂公司“FILA”系列商標。

理應知曉 三倍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立即停止對斐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包括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銷毀涉案侵權商品及相應包裝,刪除對涉案侵權商品進行宣傳、介紹的網頁﹔京東公司應對京東商城“杰飛樂旗艦店”銷售的涉案侵權商品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在《消費日報》和中遠鞋業公司官方網站首頁連續七日刊登聲明,就涉案侵權行為為斐樂公司消除影響﹔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連帶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791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駁回斐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遠鞋業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與此同時,中遠鞋業公司、獨特公司作為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斐樂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其生產並且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自營官方網站所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志,且銷售金額巨大﹔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早在2010年7月19日就以第7682295號“GLFA及圖”商標與第G691003A號“FILA”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第7682295號“GLFA及圖”商標在“服裝、帽、鞋”上的注冊申請,中遠鞋業公司、獨特公司和劉某此時顯然已經充分知曉斐樂公司在先注冊的“FILA”系列商標。在此情況下,三方仍然繼續生產和銷售侵權商品,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按照中遠鞋業公司因侵權獲利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中遠鞋業公司等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李群)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