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名人離婚后 創作的作品原件該如何處理?

編者按:在離婚案件中,對於一些藝術名人創作的作品原件,比如已經完成的小說手稿或者可以分離的多幅畫作,當他們離婚時,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對於該問題,本文作者進行了深入分析,一起來看看。
近日,王寶強離婚的消息仍在微信朋友圈持續發酵,令廣大網友感嘆明星家庭生活的不尋常。筆者不由地想到了一個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對於一些藝術名人創作的作品原件,比如已經完成的小說手稿或者可以分離的多幅畫作,當他們離婚時,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
筆者認為,作品原件不宜分割,應歸屬於著作權人。這主要是基於物盡其用和效益最大化原則的考量。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均等分割只是原則,在特定財產一經分割就會喪失其主要效能的情況下,要靈活分割。例如,對於共同財產中的鋼琴和價值相當的精密儀器,合理的分割方法不是將鋼琴和儀器從物理上一分為二或者變賣后一分為二,而是將鋼琴分給愛好音樂的一方,將精密儀器分給從事科研工作的另一方。同樣,對於作品載體特別是藝術作品原件而言,對於著作權人的價值更大,因為其可以充分地進行收益、使用或在其基礎上繼續修改、創作,而如果進行實體分割,則既沒有尊重著作權人的意願,另一方取得后也無法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造成了一種實質上的財產浪費。
作品原件尤其是藝術作品的原件,對於作者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從作品原件產生的過程看,由於藝術作品的創作具有一次性、不可恢復性,作者的靈感、個性通過作者的筆觸一次性地凝結於其作品原件之上,由此完成作品原件的創作。藝術作品凝聚了作者原始創作的全部信息而具有特定的唯一性,遠非其他形式的復制件可以相提並論。為了和藝術作品復制件相區別,有的學者將原件稱之為“固定載體”,而將復制件稱之為“復制載體”。可見,藝術品原件的重要價值,在於它直接產生於作者筆下而非機械復制,在於它數量唯一而非隨處可見,在於它具有與作者物理上的親緣關系而非形式上的相關內容。
那麼,將作品原件在市場上銷售后分割變現收入,是否可行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有違效益最大化的原則。作品原件的最大特性,在於其價值具有較大的期待可能性,即藝術作品原件的價格往往在原件轉讓后會大幅增加,因為“大器晚成”在藝術界是較為普遍的現象。比如,梵高在生前共創作了約800幅油畫和約700幅素描,卻隻賣出過一幅油畫,價格僅合80美元,而在他去世多年之后的1990年,他的油畫《加歇醫生像》卻以高達8250萬美元的單價賣出,在當時創造了世界紀錄。因此,如果在作品面世不久即倉促變現,往往會得到極不公平的對價,使作者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藝術作品原件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應當嚴格地尊重其人身屬性,在分割時作為個人專用物品歸作者個人所有。
前述分配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會對另一方造成事實上的不公。那麼,裁判者如何實現矯正正義呢?
在著作權人創作作品的過程中,配偶一方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作品完成,但是卻不可或缺地為作品的創作完成提供了間接幫助,如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安排生活起居等,這才使得著作權人得以心無旁騖地完成一件件具有藝術價值的作品。因此,配偶一方當然應當享有法律上的補償。正如英國學者西蒙所言,正因為妻子花費了從青年到中年的時間來照顧子女和家庭,丈夫才得以有時間去經營事業。如果妻子沒有扮演前述角色,丈夫就不可能專注於事業並取得成功。至於家務勞動補償的具體數額需要法院綜合考慮具體個案中的實際情況來認定。具體來說,要充分考慮家庭的經濟狀況、雙方的實際收入、作品的市場價值、另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內容、時間等,在合理的范圍內對貢獻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作出公平的經濟補償。(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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