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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技術是否給出技術啟示的考量

2018年03月22日08:2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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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利代理人必讀:現有技術是否給出技術啟示的考量

編者按:在權利要求創造性的判斷中,經常會出現兩篇現有技術文獻相結合的情況,此時現有技術是否給出相互結合的技術啟示是判斷創造性的關鍵點和難點,尤其是針對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征,另一篇現有技術文獻公開了與其相近的技術手段時,更易讓人產生困惑。本文以一個無效宣告請求案為例,具體分析如何考量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將兩篇現有技術文獻相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案例要點

在權利要求創造性的判斷中,經常會出現兩篇現有技術文獻相結合的情況,此時現有技術是否給出相互結合的技術啟示是判斷創造性的關鍵點和難點,尤其是針對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征,另一篇現有技術文獻公開了與其相近的技術手段時,更易讓人產生困惑。本文以一個無效宣告請求案為例,具體分析如何考量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將兩篇現有技術文獻相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案情介紹

卷動式海報的電動卷筒需要設置邊端檢測裝置來防止海報被拉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一種將邊端檢測裝置內置的卷筒,如圖1,其活動檢測塊(9)為一可繞軸芯(11)轉動的杠杆,兩端分別為感應端和檢測端,電子傳感器(7)固定在卷筒芯軸(4)上﹔當卷筒上的檢測孔(12)未被卷繞材料覆蓋時,檢測端透過檢測孔伸出卷筒外,感應端在復位彈簧(10)作用下不能觸發電子傳感器,此時輸出卷繞材料到達終端的信號。由於檢測裝置均設置於卷筒內側,結構緊湊,減小佔用空間。

針對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以証據1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認為權利要求相對於証據1和証據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証據1,如圖2,公開了一種打印紙的紙卷軸,具有檢測打印紙剩余量的檢測裝置。紙卷軸(2)由一對壓輥(5,6)提供可旋轉的支撐,壓輥軸部(5a)的杠杆(8)可繞銷子(9)自由擺動,杠杆前端的L型接觸部(8a)可在彈簧(10)的作用下移動至壓輥的通孔(5c)中。當紙卷軸旋轉導致紙卷軸的槽口(2a)與通孔(5c)相對時,接觸部(8a)進入槽口並與打印紙(3)接觸,杠杆檢測部(8b)向下移動脫離光學傳感器(12)。紙卷軸旋轉一周,檢測部從光學傳感器中進入並退出一次。光學傳感器根據紙卷軸的旋轉生成波形脈沖,打印紙的剩余量通過測量脈沖間隔來預測。

証據2涉及一種打印機墨膜的終端檢測裝置,墨膜卷繞在卷盤外周,檢測用突出部件安裝在卷盤內部。通過卷盤周壁的墨膜來禁止突出部件的突出部從卷盤的突出口伸出﹔隨著墨膜的減少,解除堵塞的突出口旋轉到達突出部,突出部因彈簧的彈力作用從突出口伸出,電氣檢測部輸出檢測到終端的信號。

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証據1涉及檢測卷筒狀打印紙剩余量的裝置,檢測裝置的杠杆檢測部、彈簧以及光學傳感器均設置在壓輥的外側,而涉案專利邊端檢測裝置的活動檢測塊、復位彈簧和電子傳感器均設置在卷筒內部。

針對上述區別,証據2公開的墨膜終端檢測裝置中,突出部件、彈簧及電氣檢測部均設置在卷盤內。可見,証據2公開了與涉案專利相近的技術手段。

進一步分析是否可以將証據1和証據2結合起來從而獲得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首先,証據2的終端檢測裝置包括突出部件、彈簧和電氣檢測部,其僅需突出部件的一端即突出部突出卷盤的直線運動就能夠實現終端檢測,而証據1的檢測裝置包括杠杆、彈簧和光學傳感器,通過杠杆兩端的接觸部和檢測部以擺動的運動方式實現終端檢測﹔其次,証據2的檢測裝置是在墨膜到達終端,突出部伸出到突出口之外時,電氣檢測部發出檢測到終端的信號,而証據1是紙卷軸每旋轉一周,檢測部從光學傳感器中進入並退出一次,光學傳感器生成波形脈沖,通過測量脈沖間隔來預測是否到達打印紙的終端。可見,証據1與証據2的檢測裝置在結構、運動方式和檢測原理上均不相同。進而,由於証據2突出部件的直線運動使得構成檢測裝置的各部件能夠放置在卷盤內部,而証據1中需要一定的空間來滿足杠杆擺動幅度以及放置光學傳感器的需求,因此即便本領域技術人員試圖將証據1的邊端檢測裝置設置於壓輥軸內,也會面臨較大的技術困難,需要考慮如何使得杠杆的長度及其擺動幅度能夠滿足接觸部在彈簧作用下移動至通孔中,並且檢測部可進入或退出光學傳感器,同時為了使光學傳感器的體積能夠適於放入到壓輥軸的內部,還需對光學傳感器作出改進。在証據2僅僅公開了將直線運動的檢測裝置設置於卷盤內部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要實現將証據1中的檢測裝置內置,仍然需要對其中的杠杆、彈簧、光學傳感器等部件的結構及其連接關系作出重新設計,這顯然需要克服較多的技術障礙。所以,盡管証據2公開了與涉案專利區別特征相近的技術手段,但由於証據1與証據2的檢測裝置在結構、運動方式及檢測原理上的不同,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容易地將兩者結合,必須對証據1的結構作出較大改進,這就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因此,証據2並未給出與証據1相結合的技術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証據2的相應結構用於証據1中。

在判斷權利要求相對於兩篇現有技術文獻的結合是否具備創造性時,即使現有技術公開了與權利要求和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征相近的技術手段,但如果兩篇現有技術文獻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在結構、運動方式、工作原理等方面存在不同,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將兩者結合時需要克服較大的技術困難和障礙,則應當認為現有技術之間不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因而不能否定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劉敏飛)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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