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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彰顯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

2018年03月14日08:52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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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大限度彰顯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在13日的“部長通道”上透露,圍繞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的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該局將從堅定不移地實行嚴格的產權保護制度、積極推進知識產權的“快保護”等四個方面落實,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要加快推動專利法的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措施,加大對各類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懲罰性賠償,顧名思義就是侵權者被責以對請求者作出超過實際賠償數額的賠償。參照一些國家的司法經驗,這種賠償方式通常適用於被告存在主觀上的惡意、故意、欺詐或放任的方式實施行為而致原告受損,其主要目的多有震懾或以儆效尤的意思。盡管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但是有鑒於專利行政執法辦案量在過去5年以年均40%速度的迅猛增長,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呼聲很高。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之后,我國《商標法》於2013年修正時,增加了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者可進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然而,對於在《專利法》《著作權法》這兩部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中是否或如何引入懲罰性賠償,一直以來在法律界都存在很大爭議,迫切需要人們在這個問題上形成更多共識,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理念上,對要不要引入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爭議之一,是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屬於私法,民事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原告的損失,應該遵循“填平原則”,從而體現民事權利平等﹔而引入懲罰性賠償,則無異於變成原告向被告要求“私人罰款”,違背了民法的私法性質。不過,單純法理的“非此即彼”,很容易忽略問題的復雜性。應該看到,法律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鼓勵更多人從事有益於整個社會的創造性活動,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比如,一項技術發明,盡管專利權屬於個人,但專利應用推廣后很可能帶來整個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可謂公私共贏。相反,如果知識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不僅會降低人們的創新創作意願,同時還會助長侵權行為。正如業內專家指出,我國知識產權侵權事件之所以頻頻出現,與權利人維權成本高、侵權人違法成本低直接相關。

實踐上,有人擔心,在我國產業轉型升級還未完成的時候,過早引入懲罰性賠償會妨礙科技創新的普及,甚至讓一些國外知識產權人受益,這就過度夸大了懲罰性賠償的“負面影響”。一度有人提出知識產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會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那樣催生“職業維權人”。問題在於,即便有“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今天很多消費者在網絡維權時依然不時遭遇種種刁難,甚至出現一些平台在舉証責任上“過度保護商家”的現象,以致“劣幣驅逐良幣”。必須認識到,一方面我們要參與全球性競爭,根本上靠創新而不是“保護主義”為支撐﹔另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已是一種全球性共識。無論從哪個角度出發,都不應該在知識產權保護上逆全球化行動。

還有人擔心,懲罰性賠償的“主觀惡意”“情節嚴重”等在司法實踐中不易界定,有可能導致實踐中出現“過度保護原告”的現象。本質上說,這更多是立法技術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以“主觀惡意”為例,其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侵權人在收到權利人告知后,有沒有立刻採取終止侵權行動來衡量,即使是相對復雜的情形,也可以通過司法實踐不斷積累完善。概言之,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措施,根本上是為了增進人們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並且也隻有在不斷實踐中才能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子 長)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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