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寶典”商標掀起知識產權血雨腥風

相信對於許多人來說,《笑傲江湖》並不陌生。它是金庸於1969年創作完成的一部武俠小說作品,“葵花寶典”系該小說中虛構的一部最高級別的武學秘籍名稱。
而因為一件名為“葵花寶典”的商標,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游奇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於第10572048號“葵花寶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這起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2017年6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經公開審理了這起商標權無效宣告復審行政糾紛案,原告游奇公司、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完美世界)到庭參加庭審。
據了解,“葵花寶典”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由游奇公司於2012年提出注冊申請,2013年獲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而第三人完美世界於2015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
完美世界稱,2008年,金庸與北京完美時空軟件有限公司等簽訂協議,由其在中國大陸地區發行及銷售“笑傲江湖”游戲。2016年,金庸授權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及小說元素改編開發、發行、運營游戲軟件產品的權利及以自己的名義追究第三方侵權責任的權利,而完美世界為前述公司的關聯公司。
該案中,游奇公司、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完美世界圍繞第三人主體是否適格、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關於第三人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第三人是否具有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實質是判斷第三人是否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利害關系人。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方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三家公司。同時,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根據協議可以授權其關聯公司承擔並制作游戲軟件產品。從控股關系來看,“完美世界”系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本案第三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池某峰。第三人與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存在控股關系,屬於《游戲軟件改編授權合約之補充協議一》中約定的關聯公司。因此,第三人與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授權關系,第三人屬於對訴爭商標主張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具備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主體資格。
而關於訴爭商標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合議庭少數意見認為,“葵花寶典”作為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相關公眾能夠將“葵花寶典”與《笑傲江湖》及金庸產生關聯。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是武俠小說作品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務行業,訴爭商標使用在前述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金庸存在特定聯系,或者已經獲得了金庸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損害了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在先商品化權益。
而對於該爭議焦點,合議庭多數意見認為,2017年《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商品化權益”適用對象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稱,能否適用於“作品中的作品名稱”應持審慎態度。“葵花寶典”為《笑傲江湖》小說作品中的虛構作品名稱,隨著《笑傲江湖》小說及影視作品的廣泛傳播而為公眾所熟知,但正因此日漸成為一種流行的詞匯,可以用來指代從事某一工作或任務的高級攻略或手冊。“葵花寶典”已經從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為不再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寶典”與《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間的穩定指向關系因其在各個領域中的廣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斷。此種情形下,如果仍將《著作權法》中不屬於保護對象的虛擬作品名稱納入到在先商品化權益的保護范疇,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合理預期利益並限制了公眾的表達自由。因此,“葵花寶典”不能作為在先商品化權益給予保護。
最終,鑒於無論是合議庭少數意見認為“葵花寶典”僅在核定使用的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上屬於可受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還是多數意見認為“葵花寶典”不屬於可受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均對虛構作品名稱“葵花寶典”是否屬於可受保護的“商品化權益”的事實認定不清,對新舊法律適用錯誤。因此,合議庭在“在先商品化權益”認定上的分歧不影響本案的最終裁判結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據悉,商品化權益源於“角色形象和名稱”的保護需求,其是美國法從隱私權中引申出來的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商品化權益定義為:“為了滿足特定顧客的需求,使顧客基於與角色的親和力而購進這類商品或要求這類服務,通過虛構角色的創作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個或多個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該角色的實質人格特征。” 我國法律中尚未明確規定商品化權益。
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和理論界針對商品化權益的爭論還有很多,該案因涉及對武學秘籍名稱“葵花寶典”以商品化權益予以保護是否合法的問題,備受關注。(呂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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