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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有哪些基本知識?

2018年02月23日09:3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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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利】六問六答幫你輕鬆掌握外觀設計專利基本知識

問:美國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什麼?

答:美國法典規定了獲得專利權的條件:“任何人對一種工業產品做出一項新的、原創的、裝飾性的設計,隻要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即可獲得專利權”。

問:美國法律規定的“外觀設計與使用該設計的工業品的不可分性”,是什麼意思?

答:美國的外觀設計強調其與使用該設計的工業品的不可分性,一項設計應當被應用於具體的物品,它必須是明確的、能預想的,能夠進行復制生產,並且不僅僅是一種方法的偶然結果或者其功能上設計的組合。脫離了產品的設計,比如單獨的裝飾圖案是不能獲得專利的。

但是,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要求保護的客體應是體現於或者應用於某一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的設計,而不是物品的本身,所以其保護的實質仍然是被具體應用於某一工業產品的設計。

問:美國法律規定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裝飾性”,是什麼意思?

答:美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必須是出於裝飾性目的的發明創造。如果一件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主要體現在產品的功能上,則認為由於它缺乏裝飾性,不能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問:美國外觀設計專利受保護的和不受保護的客體分別是什麼?

答:早在1842年,美國國會即通過一部外觀設計專利法案,對部分設計進行保護。美國的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可以覆蓋多個實施例,而不局限於該部分外觀設計所依附的某一個具體的完整的產品。

用於工業品的計算機產生的圖像,適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因此,如果一項申請的權利要求是一個顯示在計算機屏幕、顯示器或其他展示板,或其一部分上的圖像,則該權利要求符合美國專利法中關於“工業品”要求的規定。因此,可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能僅是一種電子顯示屏上所顯示的界面設計,但顯示器連同屏幕上所顯示出的界面設計就可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簡單地說,必須是與界面設計相關的產品方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問:美國的外觀設計以裝飾性為主或以功能性為主,對獲得專利授權有哪些影響?

答:在美國,一項外觀設計是以裝飾性為主還是以功能性為主,也即是直接影響到該專利申請是否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於由功能限定的設計,被排除在美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之外。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採用的是實質審查制,如果一項外觀設計被確定缺乏裝飾性,審查員可依據美國法典第171條將其駁回,但審查員必須作出一份足以証明所述外觀設計缺少裝飾性的陳述,並提供充分的証據支持其陳述中的主張。包含了可能被認定侵犯了任何種族、宗教、性別、民族、部落或國家的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例如那些包含漫畫或描述的申請,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

1978年美國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判定,字體設計不是“藝術作品”,不予以版權登記。但是,美國已經將實施或應用於工業產品的字體設計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但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字體設計必須是有載體的,沒有載體的字體本身不受專利法保護,單個字不享有專利權。

美國專利審查指南第15章§1504.01(a)中規定,電腦圖形符號包括單一的圖形符號、圖像以及用戶界面,無論是其中個別的圖形符號還是其他,都是一種表面裝飾。傳統的字體設計是以方塊字的方式獲得保護的,隨著科技的進步出現了更先進的文字處理方法,比如通過計算機對字體的排版、處理的字體也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問:日本外觀設計的定義是什麼?

答:日本《外觀設計法》第2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關於物品(包含物品的部分)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通過視覺引起美感的設計。其中,物品的部分形狀、圖案或色彩或其結合包括用以顯示該物品或用到了該物品的一體化物品的物品操作(限於操作該物品以發揮其功能而採取的狀態)用途的圖像。(未完待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外觀設計審查部供稿)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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