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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專利申請文件翻譯中有哪些常見問題?

2018年01月24日08:3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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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高質量翻譯對專利授權的重要意義

編者按:隨著科學技術的蓬勃發展,各國企業對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而專利申請文件作為記錄發明創造核心理念和實施方式的重要載體,其准確性和詳盡性關系到專利申請最終能否獲得授權以及授權范圍的大小。在企業的全球化進程中,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各國一般都要求以原始國際申請文件翻譯成本國語言的譯文作為審查依據。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翻譯,對最終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授權意義重大。

隨著科學技術的蓬勃發展,各國企業對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而專利申請文件作為記錄發明創造核心理念和實施方式的重要載體,其准確性和詳盡性關系到專利申請最終能否獲得授權以及授權范圍的大小。

在企業的全球化進程中,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各國一般都要求以原始國際申請文件翻譯成本國語言的譯文作為審查依據。如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1.3節規定,“對於以外文公布的國際申請,針對其中文譯文進行審查,一般不需核對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為申請文件修改的依據”,而在提交了專利申請后,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

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翻譯,對最終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授權意義重大:如果翻譯中存在錯誤,則有可能導致無法獲得授權﹔即使授權,也可能導致在后續的專利權無效或侵權訴訟階段讓競爭對手有機可乘。因此,嚴格的翻譯和質量控制流程,以及具備知識產權知識、相關領域技術知識和語言能力的多語言專業團隊,是確保提供高質量的專利文獻翻譯服務的基礎。

筆者認為,翻譯中存在的問題各式各樣,常見的分為以下幾類:

1.不熟悉專利法及相關法規,隨意翻譯導致譯文不符合某些硬性規定。

例如,有些譯員將發明名稱中的“gambling game/casino”輕率地翻譯為“賭博/賭場”,而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1節的規定,“發明創造與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資深譯員在熟悉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對此類措辭非常敏感,在仔細研究上下文后,發現該申請描述的只是游樂場中的投幣游戲機,因此通過稍微的術語調整即可避免該專利申請在審查過程中被直接駁回的風險。

又如,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1節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按照此規定,原文“A process for starting up deep tank reactors and application of such a reactorfor making an oxygenated compound”可以被准確精煉地翻譯為“深槽反應器的啟動方法及其制備含氧化合物的用途”,而不是“一種用於啟動多個深槽反應器的方法以及將這樣的反應器應用於制備一種氧化的化合物”。

2.對原文的增譯、漏譯或誤譯,導致將原始保護范圍擴大或縮小。

例如,在專利文獻中“milk”往往被譯為“牛奶”。而資深譯員會根據具體語境斟酌術語適用的恰當范圍,因此在涉及奶制品的申請文件中,“奶”往往替代於“牛奶”使用,以免排除了除牛奶之外的其他奶類從而縮小保護范圍。

又如,在翻譯權利要求的封閉式表達“由……組成”時,丟漏掉所列清單中的任意一項,都將縮窄該權利要求的范圍。

3.對於術語的統一和區分不夠准確,導致譯文指代不清,最終導致技術方案無效。

例如,“das Motormoment des Verbrennungsmotorsund das Motormoment des ElektromotorsNull eingestelltwerden”(德語)根據字面意義被譯為“將該內燃發動機的發動機力矩和該電動機的發動機力矩設定為大於零”。但按照嚴格的質量標准,翻譯並不是對單個單詞的譯文的機械羅列,而必須考慮整句的准確及合理性。在此句子中,“Motormoment”被譯為“發動機力矩”會讓中文表達“電動機的發動機力矩”產生矛盾,換成“機動力矩”將會更合適。

又如,“In the braking intensity indicator system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the controller is configured toselectively adjust an intensity of the at least one brake light based upon the determined plurality of brake pedal positions versus time.”被譯為“在本發明的制動光強指示器系統中,該控制器被配置成基於相對於時間所確定的多個制動踏板位置,選擇性地調整該至少一個制動燈的光強。”在這個句子中,顯然譯員過分拘泥於術語的一致性,實際上,“braking intensity”和“intensity of the light”是不同的術語,而不必強行將其中的intensity譯成相同表達,braking intensity應譯為“制動強度”,指的是踩下剎車的力度或程度。

4.對原文的理解不到位,導致譯文與原文含義相去甚遠,最終導致技術方案無效。

例如,原文中表達“將這些設備分組,對組提供單個的標識符”被譯為“dividing the devices into a group, the group being provided with a single identifier”。分析原句,原譯文可能是因為中文“單個”的使用而判定“組”為一個。但在嚴格的翻譯規范中,翻譯必須是結合附圖、結合上下文進行綜合的理解和確定后再進行的工作。在此例中,依據中文的表達習慣,一般會是將很多東西分成“多個組”,且從附圖中來看的確是被分成了n個組,而中文“單個”除了表達“僅一個”之外,也能表達“一個一個的”的意思,正確譯文應是“dividing the devices into groups, the groups being provided with individual identifiers”。

簡言之,高質量的專利翻譯,需要專業人員熟悉專利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附圖和上下文對申請文件的技術內容進行准確理解,對原文詞語和譯文詞語作出准確映射。(王鳳)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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