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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過濾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引熱議

2017年12月26日09:0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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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告過濾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引熱議

視頻網站目前主要通過“廣告+免費視頻”的方式為用戶提供服務,但是越來越多的瀏覽器、服務器等以屏蔽廣告為賣點大做文章,這是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還是尊重消費者選擇權的技術革新?是應由司法干預,還是交由市場判斷?

近年來,我國已出現了數起因過濾廣告行為而引發的訴訟。獵豹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案是最早受到業界關注並引發討論的案件,此后,“極路由”路由器因屏蔽視頻廣告被訴不正當競爭,“ADsafe”淨網大師軟件同樣因屏蔽視頻廣告被多家視頻網站訴至法院,近期正在審理中的還有魅族路由器屏蔽視頻廣告被訴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目前,各界關於廣告過濾行為的定性問題仍存在較大分歧。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以“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及法律適用”為主題,邀請來自學界、法律實務界及企業代表就此進行深入研討。

產業觀點各執一詞

在目前的訴訟中,原告方往往是優酷、愛奇藝、搜狐等主流視頻網站,這些視頻網站每年投入巨資購買版權或生產自制內容,以“廣告+免費視頻”為主要盈利模式,而被告方瀏覽器、服務器經營者往往以“自動攔截視頻網站廣告”“看視頻不等待”等為宣傳語,為用戶提供屏蔽廣告服務。

優酷、騰訊視頻等相關負責人認為,目前“廣告+免費視頻”仍是視頻網站最主要的商業模式,雖然付費模式有所發展,但在視頻網站的收益中所佔比重仍然很小。如果允許瀏覽器、服務器屏蔽視頻廣告,視頻網站很可能難以獲得廣告收入,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視頻網站現有的“廣告+免費視頻”的商業模式,在此情況下,視頻網站隻能採取收費模式。短期來看,這一變化將使得用戶觀看視頻所支付的對價由原來“可選擇性”地支付時間成本或經濟成本變為“隻能”支付經濟成本﹔長期來看,如果視頻網站無法使用“廣告+免費視頻”這一模式,而網絡用戶較難接受收費模式,則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將很可能出現整個視頻網站行業難以維系的局面。雖然用戶在互聯網上獲得視頻的渠道不僅僅來源於視頻網站,但這一情形的出現,必然會使得用戶在互聯網上獲得視頻內容的機會大大減少,從而客觀上導致用戶的利益受到損害。

360相關負責人則認為,商業模式本身並不受法律保護,視頻網站對其商業模式也不享有任何法定權利。屏蔽、過濾廣告的行為並沒有構成對視頻網站合法權益的實際損害。首先,用戶不負有觀看視頻廣告的義務﹔其次,廣告被屏蔽、過濾,也不必然導致視頻網站商業收益的減損。貼片廣告收入並非視頻網站唯一收入來源。除貼片廣告外,還有“對聯”廣告、“彈窗”廣告、“外鏈”廣告、播放中的“暫停”廣告以及現在發展起來的收費模式等。瀏覽器屏蔽廣告獲得的商業利益是通過為用戶帶來更好的體驗來實現的,並為消費者提供了自主選擇權和公平消費權。此外,瀏覽器屏蔽廣告如果沒有針對某一個視頻網站,並不存在可能的惡意,因此應認定其不存在消極的用途,符合技術中立原則,應在合理的限度內給這樣的模式一定的發展空間。

在現有的判決中,法院認為經營者可以通過技術革新和商業創新獲取正當競爭優勢,但非因公益必要,不得直接干預競爭對手的經營行為,因此,在獵豹瀏覽器等案件中,廣告過濾行為都被認定為超出了正當競爭的合理限度,損害了視頻網站的合法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學界建議個案判斷

對此,有學者認為,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兩方面問題:其一,保護的是權益而不是權利,權利是絕對的,權益很難界定﹔其二,權益到底要不要保護,保護到什麼程度,這是個案判斷的問題。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教授李順德認為,對於廣告過濾行為,不能簡單地、絕對地都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還要具體分析,是否符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教研室主任張廣良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是行為法,核心是維護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在已經判決的案件中,出現了不僅要保護商業模式,有的還要保護商業利益,這是值得商榷的地方。對於廣告過濾行為,首先要考慮技術本身是否具有中立性,然后再考慮使用技術行為的正當性。如果技術本身具有中立性,具有值得推行的用途,使用技術的行為要結合案件的基本事實判斷其正當性。比如過濾瀏覽器是否進行了針對性開發。過濾瀏覽器好比是路障,警察可以用它封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如果有人設置路障專門用於堵塞了某一住戶,影響了他人經營則是不當的。

對於以往判決中普遍適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有學者認為,從保護市場競爭和行業發展的角度,不宜過量使用,而應堅持保護競爭、平衡利益和干預有度的原則。至於新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認為,更應審慎使用,以為互聯網產業競爭提供較為寬鬆的空間。技術的發展歷史表明,技術的發展往往具有超前性。當某項技術的發展前景尚不十分明朗時,不宜貿然禁止或限制,反而應當留有余地,為創新和發展留下一定的空間。

據介紹,國外因此類廣告過濾行為引發的訴訟較為少見。影響較大的德國“電視精靈”案中,被告通過“電視精靈”這一控制裝置,在選定的節目廣告播放時間內向電視機或錄像機發出指令信號,直接轉到不插播廣告的節目,並在廣告時間結束時轉回原頻道,法院認為,被告廣告屏蔽裝置的銷售雖然加重了原告的經營負擔,但並未威脅其生存。然而,對於被告而言,廣告屏蔽本身是其具有商業效果的核心,若被告企業被禁止生產和銷售廣告屏蔽裝置,會遭受危及生存的損害,最終法院判定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本報記者 劉仁)

(責編:楊軒(實習生)、李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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