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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院“家賊難防” 權利“失而復得”

2017年12月21日08:4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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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后院“家賊難防” 權利“失而復得”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於2017年9月15日、11月3日、11月14日、11月28日、12月1日發布的專利公告顯示,帕克環保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帕克)就系列爭議專利申請和專利權的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經審查被准予變更,申請人及專利權人由西純環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西純)准予變更為帕克。至此,帕克與西純間因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而起的紛爭告一段落。

專利權屬等紛爭的起因系帕克的員工唐某離職並加入其母親段某注冊成立的西純,段某針對相關技術提交了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后部分申請獲得授權,招致了帕克的不滿。

2017年6月20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屬於唐某為完成帕克的工作任務或利用帕克的物質技術條件而完成,其申請權等權屬應歸帕克所有。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於2017年8月1日出具的判決書生效証明顯示,上述一審判決已於2017年7月20日生效。

“技術創新的價值實現,有賴於知識產權保護。我們一直高度重視技術創新,以及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我們在發現自身核心技術被前員工‘暗渡陳倉’並提交專利申請后,及時展開了維權並最終獲得勝利,成功追索回了被‘竊取’的一件發明專利的申請權及6件實用新型專利權屬。”收到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生效証明后,帕克相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表示。

紛爭緣起

公開資料顯示,帕克由荷蘭帕克有限公司於1997年7月3日出資成立,主要從事環保技術開發和設計、環保設備的安裝和施工以及環境工程咨詢服務等。“自成立以來,我們便十分重視知識產權,不僅申請注冊了與企業字號‘帕克’及英文‘PAQUES’等相關的100余件商標,而且在研發、設計、施工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商業秘密、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據帕克有關負責人介紹,參照國家標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的要求,帕克系統化、規范化地管理和運用知識產權,經過知識產權貫標已完成內部評審和管理評審,並申請了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第三方審核認証。

唐某自2005年大學畢業后入職帕克,參加了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及系列技術培訓,在帕克從事環保技術崗位相關工作,並歷任工藝工程師、設計經理、設計團隊經理、創新中心造紙行業技術負責人。2014年10月,唐某從帕克離職后,進入西純擔任技術總監一職,代表西純多次投標污水處理項目。西純系唐某的近親屬於2014年1月注冊成立,經營范圍與帕克相似,唐某的母親段某為西純法定代表人。

在西純成立前,段某以自己的名義提交了多件環保技術相關發明專利申請,西純成立后又提交了多件環保技術相關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上述專利的技術主題均涉及唐某在帕克任職期間所從事並熟悉的污水和廢氣處理技術。

“除了唐某本人以外,其近親屬在成立西純以前都沒有環保行業的專業知識或從業經歷,而且段某隻有高中文化程度。”帕克有關負責人表示,“經過對西純的相關專利和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帕克的相應設計資料尤其與唐某在帕克工作期間掌握的技術細節進行對比分析,發現相關專利的技術方案與唐某在帕克工作期間負責、參與或者獲知的環保工程項目中的工藝路線、設計方案、設備結構非常相近,甚至專利說明書中部分技術細節是帕克雖有應用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未公開披露的,而且上述專利申請被提交時,唐某尚未從帕克離職。”

帕克認為,唐某應當是西純唯一的技術來源,涉嫌侵犯了帕克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隨即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段某、西純、唐某歸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段某、西純與唐某辯稱,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並非唐某研發而得,亦非唐某撰寫,而且唐某在帕克工作期間並未接觸相關技術方案與設計資料等,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不是唐某在帕克的職務發明,也不是利用帕克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終見分曉

在案件庭審中,唐某、段某和西純主張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並非唐某研發,只是段某找代理公司代為撰寫了專利申請文件,其提交了一系列在先專利文件,用於証明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中的技術特征在現有技術中都能找到,已處於公有領域非帕克特有,所以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均不是唐某的職務發明,也不是利用帕克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對此,帕克主張,唐某深知自己簽署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在其離職前提交專利申請隻能以段某和西純的名義以規避其保密義務。為此,帕克提交了大量的証據証明唐某在帕克的本職工作包括涉案專利技術的研發、設計和實施,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及其附圖與上述唐某在帕克工作電腦中的項目資料一一相對應且發明點部分基本相同。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對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所涉發明創造的具體完成時間均未舉証,但根據常理推斷可知,相關發明創造必然在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完成,而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的申請日均處於唐某在帕克的任職期間內,因此案件爭議焦點在於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所涉發明創造,是否為唐某為完成帕克的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帕克的物質技術條件而完成。該案中,在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申請日之前,唐某接觸、參與過帕克的相關項目,而且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的技術特征與項目資料以及唐某在帕克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中所反映技術特征相同、基本相同或者有高度關聯,可知,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所涉發明創造均系唐某為完成帕克工作任務而作出,而且主要利用了帕克的物質技術條件,因此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及專利均屬於唐某在帕克的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應歸帕克所有。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相關的爭議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歸帕克所有。針對一審判決,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職務發明創造的完成時間,包括員工在職期間,也包括離職后一年內。”針對該案,北京市專利代理人協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專利法委員會委員安筱瓊向本報記者表示,在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屬糾紛中,員工往往會隱瞞其在完成單位工作或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完成的發明創造。

“企業在日常研發、設計或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做好過程記錄並及時歸檔,有利於有效管理和保護企業的技術秘密以及實現更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安筱瓊建議。(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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