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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識產權織就用戶數據“保護網”

2017年12月08日08:5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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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用知識產權織就用戶數據“保護網”

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用戶數據資源的巨大價值正在不斷被開發,但同時,從新版微博用戶使用協議發布引發用戶微博內容版權歸屬熱議,到微博用戶轉發知乎平台的問答內容被訴侵權,還有之前大眾點評網發起的多起知識產權訴訟,用戶數據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也不斷浮出水面。

如何對網絡環境下的用戶數據進行保護,是行業面臨的一大課題。11月24日,由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主辦的“數字版權環境下網絡平台法律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行,與會法律專家、學者圍繞網絡信息運用與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平台責任及權利限制,以及網絡版權制度與信息傳播的沖突與均衡等話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用戶數據如何保護?

大數據時代,網絡上的信息紛繁復雜,既有用戶個人信息、用戶生成內容,還有經營型信息等等。面對海量數據,哪些能獲得保護,該如何保護?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看來,可以通過著作權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法律來對數據進行保護,如用戶數據構成作品或數據庫的,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劉曉春認為,對數據進行保護應當充分考慮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結合的必要性,以及行業慣例與行為准則等。

對於能夠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用戶數據,著作權歸誰?如何進行保護?從聚合平台、直播平台到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平台,數據提供者在不斷變化,用戶自主上傳的數據更為常見。對於他人未經網絡平台許可使用這些數據的行為,網絡平台往往會以著作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為由進行維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謝甄珂認為,網絡平台對這些作品並不享有原始的著作權,但可以通過上傳作者的許可、轉讓獲得權利。為此,網絡平台會設置用戶條款獲得內容授權,謝甄珂強調,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對於著作權的轉讓與許可的限制做了基本的規定。網絡平台設置用戶使用條款要與著作權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相契合,否則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訴權作為一項程序性權利,不能單獨轉讓,但可以隨實體權利進行轉讓或授予。

還有學者認為,網絡平台在獲得用戶同意的前提下,在自身經營活動中收集並商業性使用用戶數據信息並主張權利,這種行為是否合法,需要考量權利的邊界並平衡平台、用戶與第三方利益。平台的商業運營模式、用戶數據的屬性、用戶的主觀意願、用戶數據獲得的途徑及使用的客觀形態以及損害的直接性等都應該成為考量因素。

網絡平台如何擔責?

對網絡上的數據進行保護,網絡平台扮演重要角色。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更加多樣,如內容提供商、網絡接入服務商和網絡平台提供商等等,並且出現一個平台兼具多種性質的發展趨勢,因此,一個網絡平台不再單純地對應某一種法律責任。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厘清網絡平台的版權侵權責任十分迫切。在侵權行為認定方面,首先需要厘清保護的對象、權利歸屬,並分析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技術中立等侵權例外情況﹔在侵權責任認定方面,應當先採取著作權侵權法定規則進行認定,不能認定的情況下,再採用侵權責任法中關於侵權責任的認定。

在網絡數據引發的糾紛中,很多平台以版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競爭平台。對此,也有專家認為,對互聯網領域內無法獲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勞動成果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時需要謹慎處理,應從最低限度的保護出發,同時關注知識產權法未予以考慮的因素。

近年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向不少網絡平台發起了版權維權訴訟。在文著協總干事張洪波看來,在網絡平台與內容創作者的關系中,平台處於強勢地位,而內容創作者比較分散,往往沒有話語權。對此,文著協通過訴訟維權、投訴等方式維護會員的權利,推動與平台的合作。同時,技術引發的新興版權問題還需要技術解決,文著協也願意與技術方合作共同推進版權保護。

利益平衡如何實現?

研討會上,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李順德對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面臨的新問題進行梳理,認為在雲計算、大數據的環境下,作品數字化、臨時復制、盜鏈,以及在搜索引擎、網絡平台中產生的版權保護新問題層出不窮。如今,數據已經成為具有很高利用價值的重要資源,亟待對數據進行保護。他認為,對數據進行版權保護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平衡:第一,保護版權與信息傳播技術平衡﹔第二,保護版權與網絡產業發展平衡﹔第三,保護版權與版權限制平衡﹔第四,保護版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第五,版權的權利與版權義務的平衡。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主任孫潔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框架下,著作權法難以規范大數據應用,適用商業秘密保護仍有很大局限性,可以借鑒不久前美國初創公司HiQ訴微軟旗下職場社交平台領英LinkedIn初步禁令申請案中對於“無法彌補的損害與雙方負擔的公平權衡”的裁判思路,尋求數據共享與公共利益保護,個人隱私、數據安全、知情權之間的平衡。環球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穆穎也認為,對於隱私性數據和創造性數據使用應當區分對待,創造性數據中的一部分可以獲得版權保護。在對數據收集者權益保護的同時不應忽略對競爭的影響,並謹慎處理和平衡用戶、數據收集者、數據利用者之間的關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姚歡慶則表示,在數據的權利問題處理上,需要理解知識產權的制度前提,除非法律對此予以明確的保護,否則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應當鼓勵信息的流通,這對於社會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此外,他不建議賦予數據以絕對權,認為這容易造成大企業的數據壟斷。

對構成作品的數據進行版權保護,是為了讓作品找回應有的市場價值。張洪波表示,對於百科類的知識內容,對於大數據的授權使用方面,文著協將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致力於實現會員作品的價值,追求權利人利益最大化。(本報記者 竇新穎)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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