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版權

知名樂隊名稱被申請為商標招致糾紛,歷時6年見分曉

2017年12月05日08:4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知名樂隊名稱被申請為商標招致糾紛,歷時6年見分曉

提及英國“Led Zeppelin(齊柏林飛船)”樂隊,喜歡重金屬音樂的人並不陌生。自1969年開始,該樂隊曾推出過4張以“Led Zeppelin”命名的專輯。然而鮮為人知的是,圍繞著與該樂隊名稱僅有一個字母之差的一件商標,該樂隊的出版發行方英國超宣磁帶有限公司(下稱超宣公司)與中國福建省自然人何某展開了一場長達6年的商標權屬爭奪。

近日,雙方糾紛終見分曉。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終審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於2017年11月9日針對超宣公司就第8631875號“LED ZEPPLI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提出的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復審裁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核准注冊。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何某於2010年9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服裝等第25類商品上。2011年6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對訴爭商標通過初步審定並公告。 

在訴爭商標法定異議期內將滿之際,超宣公司於2011年9月20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何某申請注冊訴爭商標違反了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除該案訴爭商標外,何某還申請注冊有第10286869號“金屬公社”商標、第10927464號“賀瑞斯”商標等10余件涉及他人樂團名稱、名人姓名、著名社團名稱的商標。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2年8月31日作出異議裁定,認為超宣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准注冊。超宣公司不服,於同年10月15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申請。 

2014年3月24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認為,超宣公司主張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注冊,但並未充分舉証。據此,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准注冊。

 超宣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復審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申請訴爭商標的行為難謂正當,其行為會擾亂我國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被訴裁定,並判令商評委針對超宣公司提出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除該案訴爭商標外,何某還在其他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0余件涉及他人樂團名稱、名人姓名、著名社團名稱的商標。何某未出庭應訴,且未就申請注冊上述商標作出合理解釋,通過在案証據可以推定何某申請注冊上述商標及該案訴爭商標具有囤積商標的意圖,違反了我國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據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孟愛華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該案主要涉及我國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適用問題。該條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主要是規制損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其認定不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民事權益的評價,並非作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兜底條款而存在。雖然該條款明確適用於“已經注冊的商標”的無效案件,但考慮到商標注冊流程的連續性、行政成本及行政效率性,而且商標法的立法本意是更有效制止不誠信、不正當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實務中很多案件也都在異議案件中引用該條款,將其作為不予核准訴爭商標注冊的法律依據。

該案中,鑒於申請人何某除該案訴爭商標外,還在其他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0余件涉及他人樂隊名稱、著名社團名稱、名人姓名的商標,且其未就申請注冊上述商標作出合理解釋,其行為難謂正當,法院據此判定其行為擾亂了我國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構成我國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劉知函 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 律師:該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我國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適用范圍做了擴大解釋,其保護范圍由已經注冊的商標擴大到尚未核准注冊的商標。這符合我國商標法的立法本意,有利於維護商標注冊秩序,有效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但是,對於如何判斷商標是否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則有待於進一步厘清。

在個案中,法院一般採取事實推定的判斷方式,隻要商標申請人存在批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且商標申請人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便會推定其具有明顯惡意,據此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行為具有欺騙性或者不正當性。而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上述判斷比較主觀化,容易受裁判者個人和政策等其他外在因素影響,進而可能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筆者認為,判斷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是否存在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時,可以從商標申請人是否存在批量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存在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訴爭商標與申請人生產經營的關聯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將“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論証過程充分客觀化,有利於統一司法裁判標准與裁判尺度,進而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判。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