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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加速退場 品牌自夸不如自強

2017年11月17日13:3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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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著名商標加速退場 品牌自夸不如自強

“不合時宜”的著名商標制度再遭“重創”。近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法工委)出台相關意見,請相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並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使得此前評選認定已被叫停的著名商標再度成為業界關注和熱議的焦點。

“著名商標制度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地方政府為促進本地經濟發展而形成的階段性產物。”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教授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當下無論是從商標的本質、商標保護的要義、商標法律制度的設計基礎來看,還是從現代社會治理理念要求下的政府職能定位來分析,著名商標制度的離場與退出只是時間問題,著名商標成為歷史是一種必然結果。”

停發“身份証”

記者了解到,我國目前關於著名商標或者知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共有11部,其中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8部,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3部。除地方性法規外,全國目前有關於著名商標制度的省級地方政府規章18部,設區的市級地方政府規章7部,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3件,還有6個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關於著名商標的規范性文件。縱觀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其中均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等表述,而在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中,並沒有涉及著名商標的相關規定或內容,著名商標並非一個法律概念。

“在過去一段時期內,著名商標制度在促進地方商標品牌發展及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著名商標通過行政主管機關的認定程序對商標及其承載的信息附加值作出判斷,進而給予其‘強保護’,人為干擾了市場自然形成的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信息,背離了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起來的商標法律制度的要義。”杜穎指出,現行著名商標制度將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綁在了企業的品牌商譽之上,使得地方政府面臨著權利“越位”的風險,而且違背了市場規律,不利於引導企業通過長期的品牌培育孵化市場競爭力。

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一篇媒體報道引發了業界及公眾對著名商標的重新審視。

2017年3月14日,有媒體曝光陝西西安地鐵3號線使用的西安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的電纜是問題產品,並揭露了該電纜使用的“五勝及圖”商標系通過違法手段獲得陝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該事件的曝光,使得“五勝及圖”這一名不副實的著名商標現出了“原形”。

在上述事件發生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在媒體公開發表署名文章指出,要認真吸取“西安問題電纜事件”教訓,暫停著名商標認定,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的主體作用,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改革由政府進行行政認定的傳統方式。

摘下“護身符”

2017年4月22日,上海大學和大連理工大學組織舉行了著名商標專題研討會,與會者普遍認為我國當前各地的著名商標制度存在著諸多嚴重問題。時隔4天后,第1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即2017年4月26日,來自全國20多所高校的108名知識產權研究生聯署致信全國人大法工委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建議其盡快開展對各地著名商標地方立法以及政策規范建設的調查研究,並在深入調研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對全國范圍內帶有普遍性且亂象叢生的地方著名商標制度之進退與存廢給予積極指導,改變迄今全國各地著名商標地方立法以及政策規范建設存在的諸多亂象。

據了解,收到上述審查建議后,全國人大法工委啟動了對著名商標地方立法的備案審查工作,並組成聯合調研組赴湖南、重慶等地進行調研,召集業界專家學者進行研討。

201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式印送《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研究意見》,請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四川、甘肅及重慶、長春、吉林、成都11個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同日,全國人大法工委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建議對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

“地方規定的著名商標制度在運行之初在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的方式,導致在操作過程中滋生了一些弊端。”全國人大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表示,地方立法不應為著名商標評選認定提供依據,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應當予以清理,適時廢止。

“著名商標的黯然離場固然有諸多制度層面的原因,如地方保護主義、認定中証據造假、認定失當甚至權力尋租現象,但最根本的動因來自於‘對焦’商標法律制度本質與政府職能定位應時進行‘校正’的需要。”杜穎表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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