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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申請注冊中文商標應注意什麼?

李黃裳 黃若微
2017年09月07日08:5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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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八條規定,若在后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由於商標標識本身及其涵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該商標申請將不予核准。在認定混淆可能性時需要全面考慮各個因素,包括相關公眾的認定,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性的比較,商標本身相同或近似性的比較等。

該案中,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在決定中指出,系爭商標面向的相關公眾一部分為在消費時會盡到一般注意的普通公眾(並不限定為有亞洲背景的消費者),另一部分則為具備較高注意程度的專業群體。同時,在簡單比較了引証商標和系爭商標的商品保護范圍並得出二者相同的結論之后,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從視覺近似度、發音近似度和概念近似度方面重點審查了引証商標和系爭商標的近似度。此外,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認為,申訴方並沒有能夠証明其商標通過使用或其市場聲譽增強了其顯著性,因此對於申訴方在先商標顯著性的評價就完全取決於商標標識本身的顯著性。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認為,針對歐盟境內的一般公眾來說,由於申訴方的在先商標並沒有相關公眾能夠理解的特定含義,因此其僅具有一般程度的顯著性,進而無法為其提供更高的保護力度。

該案對於中國企業今后在歐盟進行中文商標申請工作及在歐盟進行中文商標維權活動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對於希望在歐盟申請中文商標的申請人而言,需要明確中文商標在歐盟商標申請及后續相關程序中都會被認定為圖形商標而非文字商標。相應地,在與可能構成沖突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時,需要注意的是其主要通過視覺方面進行對比,而發音、概念的對比在整體比較中被賦予的重要性則相對較低。如果發現有在先商標與擬申請商標的中文文字內容相同,在后申請人可以考慮通過強化具有自身特色的視覺效果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申請時遭到在先權利人或申請人異議的風險。

對於在歐盟已持有中文商標的在先權利人而言,如需要通過異議、無效及訴訟程序等進行維權時,切勿想當然地將包含有中文的商標的相關公眾直接界定為具有中國或者東亞背景的消費群體,而應結合商標所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考慮,特別是當相關公眾有可能被認定為歐盟境內的一般消費群體時,需要注意此時的“相關公眾”是無法閱讀和理解中文的,即使在先商標如該案一樣在中文文字內容上與在后商標及商標申請完全一致,若視覺效果不同也很難被認定為近似或相同。該案中,EUIPO第二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再次提醒了中文商標權利人在歐盟開展維權活動時,如果希望將相關公眾限定在具有東亞背景、能夠認識漢字的相關人群,則應結合商標所對應的商品或服務(而非僅僅憑著“商標中有中文”這一事實),盡可能提供証據以說服主管機構或法院。同時,如果無法對相關公眾的范圍進行如上限縮,進行商標標識的近似性比較時便無需再基於中文習慣執著於發音、含義上的近似性,而應將主要精力投入在視覺方面的比較上。(作者系德國華孫專利律師和律師事務)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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