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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麼保護你,電視欄目名稱?

2017年09月05日09:2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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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商業標識?

目前,在立法層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第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頻道節目欄目的名稱、標識”等商業標識實施“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存在特定聯系產生誤認”的市場混淆行為,將電視欄目名稱作為商標之外的一項權益予以保護。

在實踐層面,相關的糾紛案件直接涉及或凸顯了電視欄目名稱權是獨立於商標之外的權益及歸屬主體等問題。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抗辯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賴以起訴的最重要的權力基礎,即“中國好聲音”欄目的中文名稱是浙江衛視的電視欄目名稱,相應的合法權益應當歸浙江衛視所有。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名譽主任吳漢東認為,電視欄目名稱與電視節目名稱之間存在一定區別,電視節目名稱可以成為電視欄目名稱,但電視欄目名稱未必就是電視節目名稱。知名電視欄目的特有名稱可以作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來尋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電視台具有國家監管的特別屬性,電視台的欄目名稱經過長期使用、獲得知名度之后,可以作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給予保護,屬於電視台的合法權益。”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表示,“任何標記或標識,隻要能夠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無論其對應何種商品或服務,都可以將其注冊為商標。電視欄目名稱可以注冊為商標,在未注冊的情況下,即便理解為未注冊標識,其與通常所說的未注冊商標仍有區別。使用電視欄目名稱的競爭者僅為其他電視台,而非電視台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因此,即便電視欄目名稱與其他商品或服務標識相同,也不存在任何競爭關系。”

以“中國好聲音”糾紛案件為例,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認為,“中國好聲音”作為對電視欄目內容的概括和說明以及電視欄目的呼叫,應當堅持並確認其作為電視欄目名稱的原本屬性,而且基於我國特殊的產業政策與法律環境,電視欄目名稱與未注冊商標存在差異,不能輕易地歸為未注冊商標。

“電視欄目名稱屬於商業標識,相關權益的形成包括注冊取得或使用取得,但與未注冊商標之間存在差異。”黃武雙表示,電視欄目名稱“中國好聲音”屬於商業標識,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其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作為在先權利,禁止他人搶注為商標﹔其二,獲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保護。同時,作為電視欄目名稱而非未注冊商標的“中國好聲音”,可以與許可方許可的標識、以及英文“the Voice of China”形成有效區分,分別獲得保護。

欄目名稱歸誰所有?

根據我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規定,電視台的設立需要審批,且必須按照許可証載明的台名、台標、節目設置范圍和節目套數等事項制作、播放節目,電視節目的播出需要播前審查,上星頻道播放的節目,需要廣電部門的審核、批准。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作的“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備案表”中,需要填寫欄目(節目)名稱,登記主體為電視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電視播放屬於電視台主要經營內容,電視欄目名稱對應和指向電視台特定的、固定的播出時段,電視欄目名稱屬於電視台的經營內容之一﹔上星頻道播放的電視欄目的經營管理更加嚴格,每個上星節目都必須由批准的專屬電視台上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核備案,承擔行政責任。”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李明德表示,電視欄目及其名稱屬於智力活動成果,相關的知識產權歸電視台所有。如“中國好聲音”案件中,在許可方與引進方之間的合同解除之后,引進方未繼續使用“the Voice of”欄目模式、制作方法的情況下,基於電視台特種行業的客觀事實,“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與浙江衛視台標、頻道名稱等性質完全相同,都是浙江衛視經營活動的基本內容或元素之一,欄目名稱相關的知識產權應歸屬於被許可方即浙江衛視。

此外,根據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提供的相關事實材料,“中國好聲音”系由浙江衛視在第一季欄目報批之際立意、創造,符合浙江衛視將大多數綜藝欄目命名為5個字的規律。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李雨峰表示,“中國好聲音”案件中,許可方既未就“中國好聲音”5個字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也未通過其實際使用形成度我國相關法律保護的權益。

“‘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積累的商譽和知名度,並非由‘the Voice of’節目模式許可方許可的視聽作品或欄目名稱以及制作方法貢獻、形成。”中山大學教授李揚亦認為,在這場許可中,各方均未將“中國好聲音”5個中文漢字約定為許可對象。

黃武雙認為,“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作為電視欄目的元素以及浙江衛視經營的內容之一,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了向廣電部門備案、報批的程序,獲得了廣電部門的特別許可。“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作為特許權益,屬於無形資產,該特許權益的申請主體、發放對象均是浙江衛視,該特許權益亦應歸屬於浙江衛視。

“相關社會公眾已經將‘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與浙江衛視唯一關聯起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彭學龍指出,根據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提供的《某名稱公眾認知情況社會調查報告——關於“中國好聲音”的公眾調查》,87.6%的受訪者認為“中國好聲音”與“浙江衛視”關聯在一起。同時,大量的媒體報道、期刊文章,也將“中國好聲音”與浙江衛視對應、關聯起來。“由此可見,‘中國好聲音’獲得了標識法意義上的顯著特征,指向的服務來源主體是浙江衛視。相應地,該標識的權益自然歸屬於浙江衛視而非其他任何主體。”

許可協議有何影響?

節目模式許可協議對相關名稱的約定,是否會影響電視欄目名稱的合法權益的歸屬?“節目模式許可協議中關於‘本地名稱’的約定,可能指代視聽作品或節目模式名稱,但絕非電視欄目名稱。視聽作品與電視欄目屬於完全不同的業態,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不能混同。視聽作品的名稱附屬於視聽作品本身,可能由視聽作品的作者或權利人享有,但電視欄目名稱則始終歸屬於電視台所有。”李明德表示,“如在‘中國好聲音’案中,浙江衛視基於享有的‘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合法權益,在《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項下,既可以播放名為‘中國好聲音’的視聽作品,也可以播放其他名稱的視聽作品。”

記者了解到,對於引進的某一節目模式名稱,電視台在最終播放時並不必然使用節目模式名稱或其對應的中文譯名作為電視欄目名稱。電視欄目名稱的合法權益歸屬於電視台,電視台可以自由地為電視欄目取名,隻要所取名稱不與既有的電視台的電視欄目名稱相沖突。

“雖然節目模式許可協議中存在與相關名稱的約定,但是由於相關名稱與電視欄目名稱的性質不同、分屬不同主體,因此該約定不會導致相關電視欄目名稱歸屬於相關電視台的結論發生改變。”在“中國好聲音”案件中,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提供的事實材料顯示,多季節目模式許可協議中,被許可使用“本地名稱”由浙江衛視在播放《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時使用,黃武雙對此表示,“由於相關合同約定或事實慣例的存在,浙江衛視最終可能不得不在播出的電視欄目中呈現或體現上述‘本地名稱’。但是,上述‘本地名稱’只是作為視聽作品或節目的一個元素出現,與電視欄目的名稱本身之間無任何關聯。因此,無論許可方對上述‘本地名稱’享有何種權益,也不會改變‘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的合法權益歸屬於浙江衛視的結論。”

那麼節目模式許可協議中關於知識產權回授條款的約定,對相關電視欄目名稱的合法權益的歸屬是否會產生影響?

對此,李明德認為,在“中國好聲音”案中,浙江衛視非“the Voice of”節目模式許可協議的當事方,依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該協議的相關約定對浙江衛視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且浙江衛視直至2016年4月12日才知曉合作方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等與許可方簽訂的“the Voice of”節目模式許可協議,浙江衛視自始至終未追加同意或確認該協議中的任何約定。

同時,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地(即中國)法律,而知識產權回授條款與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中規定的“顯失公平”條款相沖突,同時也涉嫌違反我國反不正競爭法中關於“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禁止性規定。“因此,‘the Voice of’節目模式許可協議關於知識產權回授條款的約定,不會改變‘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的合法權益歸屬於浙江衛視的結論。”李明德表示。(王國浩)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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