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惡意搶注商標行為應當入法

2017年09月05日09:22 | 來源:法制日報
小字號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中規定了四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近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這一內容引起多位委員關注。

二審稿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他人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對此,張興凱委員建議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后面加上“標識”或“標簽”。“有的商品,特別是經過認証的商品,取得了自己特有的標志、標識或者用於識別的電子標簽,比如經過安全認証的一些特殊商品安全帽、安全服等可以標有LA,並且有的商品為了便於識別也加了電子標簽或者電子二維碼。”

鄧昌友委員建議把“設計”也列舉到法律中。“現在商場裡的不正當競爭很嚴重,有些商戶仿照名牌商品,衣服樣式都是一樣的,只是沒有商標,或者稍加調整,有的甚至衣服面料比名牌的還要好,而且價格便宜,這樣的話,名牌商品就賣不出去了,因此隻講名稱、包裝、裝潢還不夠,還要規定不得採用近似設計。”

謝旭人委員也認為這一款的規定不太明確,容易引起歧義。“什麼叫‘近似’?比如,某商品名稱有三個字,其中兩個字與別的商品一樣,這算‘近似’還是‘不近似’?許多同類商品的包裝大多數是類似的,這樣的包裝是否是‘近似’?”在他看來,這些規定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雙方訴訟、法院裁定等一系列問題,影響比較大。所以規定應該非常明確,有操作性,利於法律的施行,也利於規范經營者的行為。建議對“近似”的含義予以明確。

二審稿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將他人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一些委員認為對這一內容應予以進一步完善。

杜黎明委員認為這樣規定容易使人理解為商標權優於企業的名稱字號權,且規定對商標不加以限制,保護的范圍過於寬泛,不利於實際執法。建議修改為“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現在這種情況比較多,有人專門鑽空子,看哪一個生產經營者產品銷路比較好、商標有一定的名氣,但是由於該生產經營者沒有主動去申請商標注冊,就去專門搶注。搶注以后,他自己並不生產,而是以原生產經營者侵犯其注冊商標,訛詐生產經營者,要高價買他的注冊商標,使真正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的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李飛委員建議將搶注商標、訛詐經營者的行為,也確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記者 朱寧寧)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