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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律相同是否就是曲譜抄襲?

2017年09月04日08: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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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少女偶像組合SING女團發布的新歌《123木頭人》被指與徐良的《客官不可以》的主歌旋律幾近相同,作曲人劉佳陷入抄襲風波。劉佳曾為TFboys創作了《青春修煉手冊》等熱門歌曲。面對指責,劉佳起初發布微博回應稱是“被黑的”,隨后貼出兩首歌曲受質疑的段落,並做出顯著標記。樂評人鄧柯轉發了劉佳的微博,並指出從比對的結果來看劉佳涉嫌抄襲段落的旋律走向和時值並沒有多大改變,“旋律、和聲、律動全撞車”。徐良所屬公司北京大象無形有限公司也對劉佳涉嫌抄襲一事發布了微博,指出事發以來希望與劉佳和SING女團溝通,但未收到任何實質性回復。

此前,曲譜被指抄襲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對簿公堂。比如,歌曲《十送紅軍》著作權糾紛案,2005年,《送同志哥上北京》的作者王庸因認為歌曲《十送紅軍》抄襲了《送同志哥上北京》中的部分曲譜,一紙訴訟將《十送紅軍》曲作者訴至法院。業內人士認為,如何認定曲譜抄襲或者說如何認定著作權侵權,目前廣泛採用的是“接觸+實質性相似”標准,是否侵權則需要考慮曲譜的特點來判斷。

曲譜抄襲為何頻發?

曲譜即樂譜,是記錄音樂音高或者節奏的各種書面符號的有規律的組合,用於輯錄並分析各種曲調格式。在音樂領域,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時常有各種音樂作品的曲譜被指責涉嫌抄襲,不過,真正訴至法院的案例卻並不多見。

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法學院副教授何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採訪時表示,對於曲譜為何頻頻被指抄襲,她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解釋,一是繁榮市場背后的原創危機。隨著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的普及,網絡歌曲逐漸興起。傳播的作品數量空前巨大,作品之間的雷同現象也日益增多。快餐文化消費導致創作者很難花時間打磨原創作品。二是保護原創的著作權意識還有待提升。隻有真正讓創作者因為自己的作品獲得應有的聲譽和收益,才能鼓勵原創作品的創作。但目前看來,傳播、表演、改編原創音樂作品要依法獲得授權和付費的習慣尚未普遍形成。

同時,何雋還認為,要尊重音樂創作規律,寬容對待模仿。音樂創作和所有創作性活動一樣有其獨特的規律,存在反復聽到或大量重復后,在進行創作時情不自禁地將他人作品中的曲調脫口而出,而沒有意識到抄襲他人作品的可能,也即無意識抄襲,或“潛憶抄襲”。因此,如果兩首歌曲出現曲調雷同,不一定就是在后者有意抄襲已有作品,特別是那些年代久遠、傳播廣泛的老歌。

不過,無意識抄襲並不宜作為侵權抗辯事由,以免其被濫用。同時,音樂曲庫電子化,旋律提取和檢索技術日益完備,音樂創作人有更多手段來將自己創作的旋律與已有曲庫旋律進行對比,以避免侵權。知名音樂人沈慶也曾對本報表示,大數據等技術的應用,為鑒別旋律抄襲與否提供了便利。

抄襲標准如何運用?

如何判斷曲譜是否抄襲,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並沒有制定具體的標准,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接觸+實質性相似”標准已被廣泛應用。

何雋介紹,在“接觸”判斷方面,接觸是指被指侵權人有機會或有可能獲知權利人作品,比如權利人的作品通過發表、廣播、表演等方式公開﹔也可能權利人的作品尚未公開,但是通過投稿或參加比賽等方式被特定群體獲悉,比如侵權嫌疑人因為擔任評委、任職唱片公司或其他原因,得以接觸到該作品。

在“實質性相似”判斷方面,大體分為兩步。第一步,針對權利人作品和被指侵權人作品的相似部分,確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曲譜的獨創性主要表現在旋律上。獨創性要求作者獨立創作完成,要特別注意將作品與民歌、傳統戲曲和他人已過著作權保護期的音樂作品等進行比較,避免將公有領域作品據為已有。如果權利人作品與被指侵權作品兩者相似的部分不具有獨創性,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似部分具有獨創性,則進入第二步,即是否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通常認為當被指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有8個小節雷同或者整首音樂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屬和弦有60%的相似,則構成實質性相似,即構成侵權。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下,即使相似部分沒有達到8個小節,或者在被訴侵權人的作品中所佔比例不大,但是足以使聽者感知來源於特定作品時,也可以被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即構成侵權。但是,這種感知判斷就牽涉到判斷主體的選擇,是由音樂專業人士還是由普通聽眾加以判斷。何雋介紹,判斷主體的選擇,對於判定是否構成侵權具有決定性作用。在國內相關案件的審理中,法官通常借助音樂專家或音樂著作權協會出具的專家意見進行判斷。美國法院則通常有兩種模式:一種為普通聽眾判斷模式﹔一種為專家意見加普通聽眾判斷模式。

關於曲譜抄襲,何雋認為,還需要注意如何規范使用公有領域作品。對於公有領域作品,創作者可以在作品中使用其中的旋律,但是這部分內容不具有獨創性,他人同樣可以不經許可使用。另外,如果對收集來的民歌進行改變、整理,作為演繹作者,可以享有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比如王洛賓對新疆民歌的整理,作為民歌的演繹作者享有相應的權利。在發表或表演此類改編、整理的作品時,最好注明曲調的來源。例如,在《烏蘇裡船歌》案中,法院就要求音樂作品演繹人在使用音樂作品時,應客觀地注明該歌曲曲調源於赫哲族傳統民間曲調。(侯偉)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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