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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網轉載文章一審被判侵權

2017年08月31日08:5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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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對北京驍唐長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驍唐公司)訴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等。

據悉,驍唐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碩士博士圈”於2016年12月19日發表了由該公司員工段某撰寫的《35歲欠下2億巨額賭債,10年后卻靠9億用戶賺到500億,他把人生過得如此跌宕,不得不服!》一文,之后,段某出具《權利聲明》稱,除署名權外,文章的其他所有著作權均歸屬於驍唐公司。上述文章發表當日,搜狐網便進行了全文轉載,未予署名,亦未標注文章來源,並將文章標題改為《“黑心資本家”35歲欠2億賭債 10年后賺540億》。驍唐公司認為,搜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搜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10萬余元。

庭審過程中,搜狐公司對其使用涉案文章一事並未否認,但認為涉案文章獨創性低,驍唐公司主張10萬元的賠償數額較高。海澱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搜狐公司向驍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2490元,駁回了驍唐公司關於侵犯其署名權、修改權的主張。一審宣判后,驍唐公司不服判決結果,以判決數額過低為由提出了上訴。

點評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修改權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其已發表作品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修改權,是因為作品在完成后,隨著社會環境的發展、思想觀念的變化以及作者個人經歷的變化,有可能會使得作者的思想和觀念也發生相應的變化,此時作者有可能希望對其之前的作品進行修正,從而來表達其新的思想和觀點。因此,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修改權是指對作品內容表達以及思想上的修改,他人對作品的修改隻有達到以上程度時才能構成對修改權的侵犯。

在該案中,搜狐公司在轉載涉案文章時,對文章正文的內容並未進行任何改動,只是對標題進行了修改,但這種修改並未改變原作品結構的安排以及原作品內容、思想的表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犯修改權,故驍唐公司認為涉案文章修改權被侵犯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對該項主張未予支持。(海知)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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