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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平台應把好知識產權關

白小莉
2017年08月24日08:5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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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網絡直播平台的特性,用戶在直播過程中會經常使用未經授權的音樂、視頻以及綜藝節目、游戲和賽事畫面等。對於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業界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網絡直播更多的是自娛自樂,並非純粹的經營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不過,在筆者看來,網絡直播未經許可使用音樂、視頻、賽事的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首先,從網絡直播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質來看,網絡直播的目的不是出於個人觀賞和學習的目的,而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國內直播平台多是打賞的方式,無論是主播個人還是平台都是依靠粉絲打賞這種方式進行盈利,因此對作品的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

其次,從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來分析,網絡直播的受眾很廣,是一個很大的消費者群體,網絡直播市場也是權利人的潛在市場。網絡直播未經許可使用的對象不構成作品的,則該行為本身可能不符合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但該行為將直接損害權利人通過合法經營所獲得的商譽、商業利益和市場競爭優勢,故網絡主播和平台也將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潛在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中,需要區分主播和平台的責任。網絡直播平台的基本經營模式有兩種,一是網絡直播平台與主播的合約模式,直播平台與主播共享利潤,二是網絡直播平台僅提供平台服務,不共享利潤。因此,兩種模式的平台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前者平台可能與主播構成共同侵權,后者平台隻盡形式上的審查和監管責任,隻有平台存在明知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如何加強網絡直播平台的規范管理?筆者認為,首先,網絡直播平台涉及不同的內容,應具備相應的許可証,具體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等。

其次,針對網絡直播的涉嫌侵權的可能,政府部門、直播平台及相關權利人應當提高警惕,增強權利意識。對於政府部門而言,應當加強監管力度。一方面,應當拓寬投訴舉報通道,從而可以及時全面地發現問題﹔另一方面,做好內容分級管理和侵權預警,針對內容低俗、侵權投訴多的平台要及時採取措施﹔另外,對於觸犯監管規定、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主播和平台,要採取嚴厲的手段予以處理。比如,針對主播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時間內或終身禁止其從事直播行為﹔對於網絡直播平台,可以吊銷其企業執照,禁止其繼續運營。

對於直播平台而言,一方面,要加強對主播的資格審查,防止直播主體良莠不齊﹔另一方面,要加強行業自律,必要時應當開展主播人員的法律培訓,自動淨化平台環境﹔再者,應加強監管和自查,對於存在侵權風險的直播,應當及時制止,並加以引導。針對以下權利應當盡到特別的注意義務:正在熱播、熱賣的作品﹔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重點監管作品﹔權利人已向平台服務商發送了權利聲明的作品等。最后,應當建立暢通的投訴和維權渠道,針對權利人的維權主張和訴求及時處理。

針對權利人而言,一方面,要提高維權意識,要意識到網絡環境並非不法之地,侵權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另一方面,應當提高維權能力,發現侵權線索,及時保存証據,採取合理舉措﹔再者,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平台投訴等渠道維權未果的,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從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個維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編:王湘浦(實習生)、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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